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那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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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那些细节……

导读

拆迁补偿协议应具备哪些条款?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那些细节……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将直接决定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数额。一直以来,总是有人源源不断地向笔者提问,“律师,请您帮我看看这个协议对吗?”不难看出,大家对于征收拆迁中的协议陷阱还是有所警惕的。因为一旦你签了字,就要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准确、完备的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笔者现在就统一回答一下,一个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

①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 房屋估价。

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

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

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5.拆迁安置办法。

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

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律师建议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直接决定着被拆迁人的利益。对于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应该具备哪些必要的条款,本文已经分析完毕。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不仅广泛存在,甚至五花八门,笔者在此郑重提醒各位,签字是门“技术活”,魔鬼,往往就隐藏在细节里。

当然,笔者最期望的还是大家能够学法懂法,减少法律知识盲区,尽量避免纠纷。若出现纠纷,一旦发现仅凭自己的知识储备无法解决,就要及时求助于专业人士,建立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在最佳的维权时期介入,以免权益受损,哭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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