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美国宪法(转载)

昨天的明天是否阳光灿烂——点评美国宪法 C?g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美国宪法引言 hVh,\d&2t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DF。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F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yT[)V[}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iw4>0pi

维基理论: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Z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0(Hzh?t_

根据宪法,最高法院的DF官由总统任命,并且是终生职位。从这一点来说,“任命”的DF官一般都会忠于任命者。当然也有特例,比如艾森豪威尔任命了为人耿直的厄尔·瓦伦为DF官,后者的激进派判决(瓦伦判决了很多著名的种族歧视案件为不合宪法精神)经常让艾森豪威尔大为光火,他曾说自己总统任期内最大的失策就是任命瓦伦。从政治意义上讲,这一条极为不民Z——虽然没人希望DF官也会像总统一样靠竞选,那样听起来更加不民Z。 >aT~ G!y

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也不尽相同。在1789年原版宪法中规定,众议员有公开选举选出,而参议员直到1913年的第十七条修正案颁布之前,一直由州立法机构选举。 $pauPEe

即使是总统选举,也并不是像我们一般想象的那样靠公开选举来选择。1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F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 Qp+M5_

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人选举中选择,其中议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但到7月17日讨论议会对行政官的弹劾罢免权时,由国会选举的方式引发了相当的争议。莫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8|tnhA]~

选举人团是美国特有的一种选举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四年一次的美国大选实际上是由选民决定所在州的选举人团给哪位总统候选人投票。 =m 6

初始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全国共535人。目前,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德克萨斯州34张,纽约州31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3张。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华盛顿特区3名选举人,总统选举人因此增到538人。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至少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W8M(@* T

美国选举团制度的特别指出还在于,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the winner-takes-all System),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其实这种“胜者全得”制度并非一开始就确立了,它的形成源于1800年的总统选举。这次选举中,政党登上了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 JvYs6u

美国在建国之初,不管是华盛顿还是杰斐逊等人都是反对党争的,但是后来由于政见不同,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和杰斐逊交恶。1792年杰斐逊辞去国务卿之职,着手组建民Z共和党。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及其搭档伯尔胜出,亚当斯败北,可由于当时宪法并没有规定选举团分别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而是各位总统选举人每人笼统投出两票,导致杰斐逊与伯尔两人票数相同。后在众议院的复选中,经过多轮选举杰斐逊未达当选票数,最后在汉密尔顿的劝说下,联邦党的支持者转为支持杰斐逊才最终选出总统。 ]xPy-j6C

1800年的总统选举直接导致了宪法第12修正案对总统选举制度的补充。修正案改变了每个选举人投两票,改成投一票给总统,另外投一票给副总统。同时这次修正案在没有明文出现“政党”(party)字眼的情况下正式承认了政党的合法活动地位。自此以后,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开始在政党组织下搭配竞选。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推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相应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团。 VyWzb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即在此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选举为总统。 pzb`M'Z?C

1824年后,大选举团的选举人都是由全州民众普选产生的,民众投票以前都知道什么选举人将会投什么总统候选人的票,所以民众名义上是在选大选举团的选举人,实际上是在选择支持哪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投票的时候,拥护哪个总统候选人,就投票支持相应的那组选举人。获胜的那组候选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该州投票选总统,一般都选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值得说明的是,各州的总统选举人在当选前一般都需向选民承诺支持某党的总统候选人,但在实际投票时,仍出现了少数“不忠选举人”现象。 2:&L|;

“胜者全得”制度实际上是以各州选举的相对多数制为基础的。由于政党组织竞选和各州普选选举团,这样即使民众在开始投票的时候比较分散,但只需一党获得相对多数就可赢得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因此大选举团在各州首府正式选举总统时,获胜的总统候选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过半数,这也有效解决了总统选举时的票数分布分散的问题。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较多的州由于众议员较多,选举人票也就较多,就成为候选人竞争非常激烈的地区;同样,由于“胜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也不敢忽视。大选举团的设置使得当选总统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较平衡,用来弥补由于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这一点在客观上对于幅员辽阔、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联邦制国家是十分重要的。 \pXo~;E\

有些历史学家认为选举人团违背了选举多数决的原则,让得到普选票较少而选举人票稍多的人当选为总统,如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2000年的乔治·W·布什。同时,这项制度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one person, one vote),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2,000人,而在纽约州这一数据是404,000(依据1990年的数据)。另外,在无人赢得选举票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的制度,不仅忽视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和1876年的选举。选举人团还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破坏了美国的民Z形象,还导致了选举危机。 =d/$B!t{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F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8Fv4\dr

维基理论: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F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 /]2I%Q

理论上,最高法院有权提出某个案件所引用的法律不符合宪法所以无效(即司法权拥有的司法覆核),国会可以通过修正案来修改宪法,总统可以运用否决权来否决国会的提案。而根据而实际运用上,《宪法》没有明文提出几件事情。 w{ P l

第一, 司法覆核权归谁所有? Y^eF(

宪法从来就没有提到谁具有这项权利。乔治·华盛顿认为,既然总统拥有否决提案权,那么美国总统应该违宪审查权,在为期八年的执政期里,他总共否决了八个提案。 y

然而决定这一大权最终花落谁家的,却是约翰·亚当姆斯的国务卿,日后的最高法院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o{xq

案件的起因很简单: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将卸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太平绅士(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JP)是一种源于英国,由政F委任民间人士担任维持社区安宁、防止非法刑罚及处理一些较简单的法律程序的职衔)。参议院亦于1801年批准了这项任命。但是,由于官僚的疏忽,时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并未将正式的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佛逊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可将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因为他是由联邦党员,而非共和党员,执政时任命的。马伯利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训令状,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 f |NXibmP

然而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这个案子有两大矛盾,第一是本案的始作俑者是偷懒的DF官马歇尔(当时的国务卿);另一个就在于政党。上届总统是联邦党人,马伯利本人也是联邦党人,而现在的总统和国务卿则是民Z共和党人!杰佛逊作为党派领袖和直接上司指令麦迪逊不要送出委任状,麦迪逊肯定不会送的。 B^C 5?

最高法院第一次遇到了双刃剑矛盾:如果判马伯利胜诉,那么最高法院就会面临无法执行法律的情况——因为麦迪逊不会背叛自己的老板杰佛逊;从另一个角度,如果判马伯利败诉,那么最高法院就成了杰佛逊的玩具——也许也会是未来的总统的玩具。 K+`deH_d

马歇尔在其判词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oiQ:&$y

1. 原告有无权利获得其委任状? ?L6wky{

2. 如果其有上述权利,且该权利受到侵犯,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提供补偿措施? goc; .~?

3. 如果确有补偿,那么该补偿是否应是从本法庭颁布的训令状? UQjYWXvi

马歇尔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与分析如下: b1yS1i D

1. 有。总统的酌情权在其签署了委任状后便行终止。委任在国务卿加盖国玺之后便全部完成。投递仅为一个例行手续,行政部门并无酌情权。 y 7z)lBy\

2. 是。作为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家,如果美国不能对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 =b>e4I@

3. 不是。 m`n#Q#6

马歇尔参考了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认为该法案确实给与了美国最高法院在颁布训令状案件上的“原诉管辖权”。后世有学者认为该论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 3|D.r-Q

继而,马歇尔又参照了美国宪法。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该类案件的原诉管辖权,而是指出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司法法案》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SDj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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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调,确定什么是合法,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 d3NER}f4V

判决是马伯利不应该上诉到最高法院,而应该从低级法院开始。简而言之,马歇尔把皮球踢给了下级法院。天晓得后世是否关心马伯利拿到了委任状与否,马歇尔的这一举动让最高法院获得司法审查权。 "8E=*2fcw

对于倒霉的老马歇尔来说,这还不是最后一次。1830年,这一幕总统大战最高法院的好戏会再次重演,只不过这次的开局不再是小小一张委任状,而是土地、生命和尊严。 hHgH'

1828年十二月,乔治亚州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驱逐切罗基部落。切罗基酋长约翰·罗斯(JohnRoss)上书向杰克逊总统请愿。当然,杰克森为印地安人排除政策的倡议者,此人的名言就是“只有死印第安人才是好印第安人”。时至今日,安德鲁·杰克森总统在职期间最受人争议者,或为其印地安人相关政策。罗斯在国会获得了一定支持,但杰克逊于1830年签署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成为一项法律。与公众的误解相反的是,该项排除法案并未下令遣走任何印地安人,而是授权总统与印地安部落洽商购地条款,即以东部的部落所有地,交换当时已有州界以外之西部遥远国土。 *!yA'z<

据传记作家罗伯特·雷米尼(RobertV. Remini)所言,杰克森因主要是因见及大英帝国与西班牙于之前数次战争中招募美国境内的印地安人,而为国家安全的理由推行此政策。史学家安东尼·瓦列斯(Anthony Wallace)说,杰克森未曾公开倡言强行搬迁印地安人,而是以商订条约为优先:他在职期间批准近七十条的印地安条约─其中许多为购地案─数量冠于历届政F。 z&z5EtFUTh

排除法案在美国南方大受欢迎。该处人口暴增,且于切罗基族(Cherokee)的土地内发现黄金,在在都增加了索求部落土地的压力。佐治亚州与切罗基族在管辖权上不断发生冲突,直1832年告终。当年最高法院在乌斯特对乔治亚(Worcester v. Georgia)一案中,裁定佐治亚州不准于切罗基族的土地上行使州法。对于本案,杰克森经常被引述的话为: "g5M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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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他自己去执行吧!” /!U(/

而杰克森可能根本没这么说过。众口相传关于杰克森蔑视最高法院并强迁印地安人的故事并非事实。就法律上来说,杰克森对乔治亚境内切罗基族人的行为其实并无十足的干涉权。 E5\>mf ,;u

实际上,杰克森利用乔治亚危机对切罗基族施压,迫使酋长们签下迁移条约。由杰克森的老战友之一瑞及少校(Major Ridge)所领导的一群切罗基族人与杰克森政F签下约耶寇塔条约(Treaty of New Echota),该约因遭大部分的切罗基族人否决而在合法性上具有疑义。然而杰克森的继任者马丁·凡·勃伦严格执行条约内的条文,导致数以千计的切罗基族人身死于“泪水小径”(Trail of Tears)上。 BwVq:)P/R

杰克森执政期间,向西迁移了超过45,000名的印地安人。杰克森政F当时耗资六千八百万美元,及三千两百万英亩(十三万平方公里)的西部国土,购下了一亿英亩(四十万平方公里)的印地安人土地。搬迁的进程普受美国人欢迎,却使印地安人各族受苦,甚至死亡。杰克森当时因在这些事件之角色而遭非议,批评逐年增长。罗伯特·雷米尼称这段搬迁印地安人的时期为“美国历史中最令人不快的一章”。 [d=BN ,?

这个案件的根本在于,如果最高法院和总统的决定对立,后者完全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最高法院。 $?On,U

离我们最近的一次总统对法院的危机,发生在1974年,也就是我们大家非常熟悉,同时也非常陌生的水门危机。 {"O-/* f+(

水门事件(Watergatescandal,或译水门丑闻)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其对美国本国历史以及整个国际新闻界都有着长远的影响。 sn+ kFvk}S

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Z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James W. McCord, Jr.)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Z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竊T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事件发生后,在《华盛顿邮报》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尼克松的总统班子深陷于此事件。尼克松的司法部长约翰·N·米切尔也卷入此事。在此之后,尼克松在媒体压力下召开了水门事件特别调查委员会。

面对压力,尼克松曾一度竭力掩盖开脱,但在随后对这一案件的继续调查中,尼克松政F里的许多人又被陆续揭发出来,并直接涉及到尼克松本人,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危机。根据秘密线人(著名的“深喉”)提供的情报,最高法院开据传票要求尼克松交出一卷可能录有总统涉嫌此事证据的录音带,尼克松理所当然的拒绝了。 &_' evZ8

随着几轮总统对最高法院的拉锯战,1973年10月20日,尼克松为了要罢免要求他交出证据的特别检察官阿奇柏尔德·考克斯,迫使拒绝解任特别检察官的司法部长辞职,司法次长继任司法部长后,又因为拒绝罢免这位特别检察官而辞职,最后第三任司法部长才答应罢免特别检察官,尼克松更动员FBI封锁特别检察官及司法长官、次长的办公室,宣布废除特别联邦检察局,把此案的调查权移回司法部,这就是著名的“星期六晚间大屠杀”。 ?gCP"~

面对尼克松滥用行政权力来维护自己,招来國M严重指责。在面临严峻的国家危机的情况下,国会最终介入了。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决定由该院司法委员会负责调查、搜集尼克松的罪证,为弹劾尼克松作准备。1974年6月25日,司法委员会决定公布与弹劾尼克松有关的全部证据。7月底,司法委员会陆续通过了三项弹劾尼克松的条款。尼克松于8月8日宣布将于次日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有关弹劾的问题,将在后面进行深入地讨论。 k=X)ax t1

此事的结局是尼克松辞职,弹劾案随之取消。吉拉德·福特当选总统后运用总统的特权(第二条第二款“除了弹劾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发缓刑和特赦”)赦免了尼克松。 lYU?j|n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F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F和联邦政F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HcpAp]L)

讽刺的是,1789年原版宪法中并没有提出人人平等这一条,而关于南方的奴隶制的废除与否,制宪会议也分成了两派,互不相让。争论的理由就是宪法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国会大小的计算方式: P` y.3aK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它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口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新罕不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得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 CHDt^(oa!B

首先要说明的是,国会分成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的设定,也是联邦派和邦联派的分歧。联邦派希望多数人统治,而邦联派——大多是小州而非内战中的南方州则害怕自己的声音会淹没在“人民的汪洋大海中”。 4wx{i6

现在,让我们回头看看当年制宪会议代表提出的几种不同的方案: U-D00l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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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方案 |#Q0UM|'Q

从会议首日就开始的讨论,产生了两个方案。尽管会议的宗旨是修正邦联条例,弗吉尼亚州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经过会议之前对欧洲政治的学习,却设计了全新的弗吉尼亚方案: W>u{JgY

l 议会分成两院制,两院代表由人口多少决定。议会采取两院制,下院由人民直选,上院由各州议会提名、由下院选举。议会具有否决各州所立法律的权力。 `:d\L H

l 创建行政首脑职位。行政首脑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fn8|@)J

l 创建最高法院,成员由立法机关指派。 mqDI'~T9 u

这个提案由艾德蒙·伦道夫于5月29日向会议提出,在6月14日经过会议制定的委员会修正后定稿,但是小州很快发现它们的代表权在此方案中被削弱了,于是提出了它们自己的计划—— eTI?M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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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方案 hLT?aQLx

新泽西州代表威廉·佩特森(WilliamPaterson)在6月15日提出了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主张各州平等。他的观点是邦联条例下每州都有平等的代表权,而会议不应该试图改变这一点。他的提议如下: M2nUY`%#v

l 邦联条例的基本原则——每州各有一票表决权——保持不变。 0Kg?X

l 国会将具有规范贸易和税收的权力。 /&l4 sF1

l 国会创建的法律将高于各州的法律。 0J W =RW

l 国会将选举成立一个行政机关。 :W$- b

l 行政机关将创建一个最高法院。 xEufbFAN?

新泽西方案和弗吉尼亚方案有很多相似之处。最大的不同是国会创建的法律的地位,这在后来也被加入了宪法。 z7pw~Tqlz

大多数代表倾向一个强大的政F而不愿选择新泽西方案,但是针对代表权如何分配的争论旷日持久。在6月27日,分歧再次全面爆发,一些小州威胁要退出会议,讨论似乎陷入了僵局。直到—— >b8-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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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妥协案 %0'7J@W

7月5日,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提出一项折衷方案: Q~`{^fo1

l 议会分成上下两院 EIF

l 众议院中每个州的代表数目由州内自由民加上五分之三的奴隶的数目决定。 /Eu|Jg=I

l 参议院中每个州都有两个代表,由州议会选举 9}+X#ma.Nc

这个方案打破了僵局,但是每州在参议院享有一票的代价是人口较少的州可以在参议院中占有与其人口数量不相匹配的权利。无论如何,小州和大州都同意这个方案。另外,参议院也可以制衡很多人认为可能被大州控制的众议院。 aJ[|80U

康涅狄格妥协案也基本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奴隶的代表权问题。在当时奴隶在很多北方州仍然合法,但是在南方则更加普及。一些代表要求在国家范围内废止奴隶制,而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更进一步,他们要求奴隶被计入用于计算代表众议院代表数目的人口中。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反对奴隶被计入。罗杰 ·舍曼的五分之三妥协是南北双方的一个折衷。 '_ ys4hz}

五分之三条款也显示了南部州在会议中的影响。实际上并无选举权的奴隶按五分之三计算说明了众议院和选举团的代表数目部分由奴隶主拥有的私有奴隶数目决定,实际上增加了奴隶主和南方在国会中拥有的代表权。 s%G%s,d

五分之三条款并未完全解决奴隶问题,在关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的问题上也有争论(在当时的条件下,奴隶的寿命很短,需要从非洲补充)。最终达成的协定是在1808年之前不禁止奴隶贸易,并且逃到北方禁奴州的奴隶将被遣返。 A>)Ced!

于是,自由、平等和民权这些民Z的基本要素,就这样被埋葬了。 { PS0.UZ

好景不长,随着新的州在西部一个接一个的成立,奴隶成了最廉价的劳动力,于是西部州将成为蓄奴州与否再次成了交锋的关键。1820年南北双方为新加入联邦的密苏里州是否采用蓄奴爆发了争论。在参议院發言人亨利·克莱的调解下,双方同意采用密苏里妥协案,即将密苏里州划为蓄奴州,缅因州为自由州,以保持参议院中自由州和蓄奴州议员数目相等,且除密苏里州以外不得将奴隶制扩展到北纬36度30分线以北(也就是阿肯色州的北部边界)。 LtV,djk

克莱为此获得了“伟大的调解人”的称号,颇有“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气魄。 I/u>Gt

转眼45年飘过,打着“JF黑奴”大旗的北方战胜了南方,共和党彻底击垮民Z党。随后则是臭名昭著的“重建时期”(Reconstruction),这段历史充斥着BL、腐败以及党争,皮包党(Carpetbagger)和3K党相映成趣。战败的南部邦联各州为了让“白种人优越”得以继续,颁行的许多歧视黑人的法律。尽管在此之前,美国先后颁发了《JF宣言》和《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以废除美国的奴隶制度。各种黑人法令就是为了抵抗此二者而产生的。 1! 5VWF0

1865年-1877年的重建时期期间﹐废除了很多的黑人法令﹐但在重建时期后﹐南部各州又多少恢复了黑人法令(统称为臭名昭著的《吉姆克劳法》)。 nuw7pEW@?

让我们回到华盛顿,看看大地上的法律有了什么变化:第十三号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并于1865年获得认可。第十四号修正案于1866年被驳回,但在1868年最终通过,它赋予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籍的人公民身份(除了美洲原住民之外),同时给予他们联邦公民权。第十五号修正案则在1870年通过,明令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先前身为奴隶而被剥夺;但这项修正案并未将选举权宣告为绝对权利,并且只禁止特定几种歧视形式,至于具体的选举政策则由各州自行决定。第十五号修正案对于妇女的投票权更是只字未提。 H;#C NB

随着1873年经济危机,共和党联盟产生了分裂,民Z党重新回到了政坛。于是重建时期许多的民权法律,都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尤其在1883年《民权案》(Civil Right Cases)中,最高法院更认定宪法第十四号修正案只赋予国会宣布公开歧视不合法的权力,非公开的歧视则不得干涉。到了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最高法院更进一步宣称,只要各州法律能提供隔离但平等(segregatebut equal)的设施,各州的种族隔离政策就是合法的。期望合法权益受到联邦政F保障的非裔美国人,却得在未来七十五年里一再失望;在他们看来,重建不过是一场失败。 g"\J iBb5

总结:宪法——失败或者胜利? q``/7

我花了5000字在给美国宪法找错,并不是想证明这是一份毫无用处的文件。我们需要理解的是,美国宪法写于1789年,那是奴隶制仍然合法,女权运动尚未开始,没有汽车飞机或者互联网的时代。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没有考虑到未来的社会会发生什么,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能为明天做好什么。 _/YM@%d

我们要知道,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M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 arvKJmD

美国宪法的编写者们从来没承认这会是一部“完美”的法律,所以他们编纂了修订宪法的准则。民Z政治不就是从否定国内及权力机构的无谬性而出发的吗?承认自己的不对,有自省及自净的意志不就是民Z政治的优点所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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