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總局修改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和計量標準考核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修改後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和《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市監總局修改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和計量標準考核



此次將《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申請藥品廣告批准文號,應當提交《藥品廣告審查表》,並附與發佈內容相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藥品廣告申請的電子文件,同時提交以下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修改為“申請藥品廣告批准文號,應當提交《藥品廣告審查表》、與發佈內容相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以及以下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刪除第二款。此外,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對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的異地發佈藥品廣告備案申請,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應當製作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提供示範文本,一次性告知備案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條件並提交材料的,當場予以備案。”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申請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應當填寫《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並附與發佈內容相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醫療器械廣告電子文件,同時提交以下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修改為“申請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應當提交《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與發佈內容相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以及以下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刪除第二款。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20個工作日”修改為“10個工作日”。


市監總局修改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和計量標準考核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計量標準考核(複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此外,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計量標準考核(複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據瞭解,三部修改後的規章已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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