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教育漫談(十):儒家思想的精華之法治思想

國學教育漫談(十):儒家思想的精華之法治思想

子產像

沒錯,朋友,你沒有看錯,本文是談儒家思想的精華之法治思想。

我們腳下這一塊兒偉大而奇葩的土地上,常常產生一些奇葩的人,他們為了極權、獨裁和媚權,以曲解為能事。對於像孔孟學說這樣偉大的思想,他們就不遺餘力地歪曲成一種腐朽不堪的服務於反動專制統治的論調,甚至有意地避而不談或乾脆刪除其精華部分。本文就簡單地談一談被某些人有意忽略的儒家思想的精華之法治思想。

我們現在談儒家思想時,總是愛把它和法家思想對立起來。其實這是陰謀家一種出自卑鄙目的的曲解。歷史原因大家心知肚明,本文就不再贅述,在孔孟的思想中不乏一些對法治建設的思想。

我在前文說過,仁是儒家思想的價值本位和邏輯起點。儒家的法治思想當然也是如此。和孔子同時代比孔子略早,在中國有一位偉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叫子產。他在公元前543年執掌鄭國國政,在治國方面奉行寬猛相濟的方針,所謂寬呢,呢就是實行仁政德政,所以猛呢,就是實行刑政法制,二者具有功能上的互補性。他的行為得到了孔子的高度頌揚:“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盛讚子產為“古之遺愛”。可見在儒家思想中是不乏法治思想的因素的。

然而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說,儒家思想在法治思想有他自己的立場和觀點。那就是德刑並重而德禮為首。“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具體的來說,孔子首先重視德禮,而刑政只是補充。“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論語•堯曰》)要“先教後刑” ,首先要多民眾進行道德教化。對犯法者實施刑罰時要“先禮後刑”,“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百姓之間有了糾紛,為政者要儘量息訟,爭取達到無訟的境界,“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這種在德刑兼施的同時更多地強調德主刑輔為政以德勝殘去殺的思想,就是儒家法制思想的出發點立足點,也是其思想的精華。

我們再從另一個角度思考,法制不只是指刑罰,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對於法律和制度的建設思想以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思想,都屬於法治思想的範疇。英國偉大的思想家洛克曾這樣解釋現代意義的法治:“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這樣看來,孔子強調,“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實際首先是對統治者行為的限制,然後才是對民眾的要求。因此,“齊之以禮”其基本精神正合於現代之法治的。

我們不妨從實踐的角度再考慮一下。儒家思想主張內聖外王。其實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再野時不得位,只好去“內聖”;一旦得位就不免執法。孔子就曾擔任過魯國的大司寇師,那可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官。儒家的弟子們要從政,也要執法斷案。儒家是想講仁愛講禮制,即使再“齊之以禮”,禮制與法制也只是一步之遙了,或者說,此時也該合二為一了。孔子的“隳三都”行為,是依據的禮制呢?還是依據的法制呢?胡適先生曾說過“孔子及其弟子從政,是要尊君權,強公室,抑私門,養民也惠,富國強兵。這也是先秦進步政治家大都遵循的基本準則。當自然法(禮)失去了原有的約束力,政事之儒就不能不本著孔子為政的基本準則,制定成文法以適應社會的需要。由自然法而產生成文法,由政事之儒產生前期法家,是歷史的必然。” 這樣看來,什麼哪一家哪一派不過是我們後來人的強行分類,而儒家和法家,原本者同出一源,儒家思想中原本就蘊含著法治思想。

“禮治”思想和“法治”思想是密不可分的。無論是“禮治”還是“法治”,都特別強調個人的社會角色以及其社會責任。沒有盡到這種社會責任,其社會角色會受到質疑,甚至會失掉其合法性。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東門上方的三角形門楣上,鐫刻著孔子摩西和索倫三位聖賢的浮雕像,以此來表示人類源遠流長的法治精神,來體現人類自古以來所追求的公平與正義。在人類走向文明的進程中,現代文明的法治必將更多的吸收古老的儒家思想中法治的精華,讓法治更多地閃耀出仁愛思想的光輝。

國學教育漫談(十):儒家思想的精華之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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