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教育漫谈(十):儒家思想的精华之法治思想

国学教育漫谈(十):儒家思想的精华之法治思想

子产像

没错,朋友,你没有看错,本文是谈儒家思想的精华之法治思想。

我们脚下这一块儿伟大而奇葩的土地上,常常产生一些奇葩的人,他们为了极权、独裁和媚权,以曲解为能事。对于像孔孟学说这样伟大的思想,他们就不遗余力地歪曲成一种腐朽不堪的服务于反动专制统治的论调,甚至有意地避而不谈或干脆删除其精华部分。本文就简单地谈一谈被某些人有意忽略的儒家思想的精华之法治思想。

我们现在谈儒家思想时,总是爱把它和法家思想对立起来。其实这是阴谋家一种出自卑鄙目的的曲解。历史原因大家心知肚明,本文就不再赘述,在孔孟的思想中不乏一些对法治建设的思想。

我在前文说过,仁是儒家思想的价值本位和逻辑起点。儒家的法治思想当然也是如此。和孔子同时代比孔子略早,在中国有一位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叫子产。他在公元前543年执掌郑国国政,在治国方面奉行宽猛相济的方针,所谓宽呢,呢就是实行仁政德政,所以猛呢,就是实行刑政法制,二者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他的行为得到了孔子的高度颂扬:“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盛赞子产为“古之遗爱”。可见在儒家思想中是不乏法治思想的因素的。

然而作为一个独立的学说,儒家思想在法治思想有他自己的立场和观点。那就是德刑并重而德礼为首。“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具体的来说,孔子首先重视德礼,而刑政只是补充。“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要“先教后刑” ,首先要多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对犯法者实施刑罚时要“先礼后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百姓之间有了纠纷,为政者要尽量息讼,争取达到无讼的境界,“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这种在德刑兼施的同时更多地强调德主刑辅为政以德胜残去杀的思想,就是儒家法制思想的出发点立足点,也是其思想的精华。

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法制不只是指刑罚,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建设思想以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都属于法治思想的范畴。英国伟大的思想家洛克曾这样解释现代意义的法治:“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这样看来,孔子强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实际首先是对统治者行为的限制,然后才是对民众的要求。因此,“齐之以礼”其基本精神正合于现代之法治的。

我们不妨从实践的角度再考虑一下。儒家思想主张内圣外王。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再野时不得位,只好去“内圣”;一旦得位就不免执法。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师,那可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官。儒家的弟子们要从政,也要执法断案。儒家是想讲仁爱讲礼制,即使再“齐之以礼”,礼制与法制也只是一步之遥了,或者说,此时也该合二为一了。孔子的“隳三都”行为,是依据的礼制呢?还是依据的法制呢?胡适先生曾说过“孔子及其弟子从政,是要尊君权,强公室,抑私门,养民也惠,富国强兵。这也是先秦进步政治家大都遵循的基本准则。当自然法(礼)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政事之儒就不能不本着孔子为政的基本准则,制定成文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由自然法而产生成文法,由政事之儒产生前期法家,是历史的必然。” 这样看来,什么哪一家哪一派不过是我们后来人的强行分类,而儒家和法家,原本者同出一源,儒家思想中原本就蕴含着法治思想。

“礼治”思想和“法治”思想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礼治”还是“法治”,都特别强调个人的社会角色以及其社会责任。没有尽到这种社会责任,其社会角色会受到质疑,甚至会失掉其合法性。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东门上方的三角形门楣上,镌刻着孔子摩西和索伦三位圣贤的浮雕像,以此来表示人类源远流长的法治精神,来体现人类自古以来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在人类走向文明的进程中,现代文明的法治必将更多的吸收古老的儒家思想中法治的精华,让法治更多地闪耀出仁爱思想的光辉。

国学教育漫谈(十):儒家思想的精华之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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