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這些知識產權新規施行!

2019年是新的開始。小編將帶你盤點一下即將在2019年施行的知識產權新規。

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來源:中國人大網)

最高院統一審理專利等二審案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特作如下決定:

一、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二、當事人對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來源:全國人大網)

知識產權行為保全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和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但由於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的相關會計信息披露。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願披露下列知識產權(含未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知識產權)相關信息:

1.知識產權的應用情況,包括知識產權的產品應用、作價出資、轉讓許可等情況;

2. 重大交易事項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該交易事項的影響及風險分析,重大交易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融資活動、質押融資、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承諾事項、或有事項、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專利交叉許可等;

3. 處於申請狀態的知識產權的開始資本化時間、申請狀態等信息;

4. 知識產權權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後不繼續確認的知識產權和繼續確認的知識產權)披露其失效事由、賬面原值及累計攤銷、失效部分的會計處理,以及知識產權失效對企業的影響及風險分析;

5. 企業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識產權相關信息。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來源:中國會計視野)

《專利代理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從專利代理執業准入、執業規範和服務監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全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專利質量,提升專利工作水平,支撐本市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我們對《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滬知局〔2017〕6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來源: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網站)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9月12日


《關於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的試點方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範圍內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專利等上訴案件,促進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將專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審審理權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該決定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來源:中國法院網)

商標局: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2019尼斯分類第十一版文本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要求,尼斯聯盟各成員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19文本。現將2019文本修改內容予以公佈,於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申請日為2019年1月1日及以後的商標註冊申請,在進行商品服務項目分類時適用新版本,申請日在此之前的商標註冊申請適用原版本。以尼斯分類為基礎,我局對《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了相應調整,修改內容一併公佈。(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2018年12月24日

中韓兩局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啟動聯合檢索試點(CSP)項目


根據中韓兩局局長在2018年10月30日簽署的《第24次中韓兩局局長會議會談紀要》,兩局將於2019年1月1日啟動中韓聯合檢索試點(以下簡稱CSP)項目,為期兩年。兩局計劃共接收400件CSP項目請求。

在CSP項目中,針對通過巴黎公約路徑向兩局提出的同族申請,中韓兩局審查員將分別進行檢索並交換檢索報告,之後各自獨立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完成審查。該項目旨在提升中韓同族專利申請的審查質量,更好地服務於兩國申請人。

項目啟動後,申請人可向中韓兩局分別提出參與CSP項目的請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CSP項目請求的具體要求請參見《中韓聯合檢索試點(CSP)項目申請人指南》。(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最高院發佈“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規定”(2019.1.1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已於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6次會議通過,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旨在進一步細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切實保障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落地見效。(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獲通過 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今後,企業或者個人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並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將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資項目。12月27日,《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在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獲通過,並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旨在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深圳創新驅動發展營造更好法治環境。


國外

瑞士全新的“專利審查指南”將於2019年1月1日生效


自2019年1月1日起,瑞士將實施新的《國家專利申請實質審查指南》。

屆時,那些進行兒科醫藥產品研究的企業可在瑞士聯邦知識產權局(IGE)申請延長普通的補充保護證書(SPC)或兒科藥品SPC(如果不存在普通的SPC)的保護期限。

IGE已將相關的法律修訂內容整合至了新的《國家專利申請實質審查指南》(僅存在德語和法語版本)中。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變更如下:

●新指南的第13章不僅涉及到了普通藥品以及植物保護產品的SPC,同時還對兒科藥品SPC的授予流程作出了規定。

●新指南中的第14章對兒科藥品SPC授予流程的具體細節作出了詳細的說明。

新的指南還包含了一些形式上的變化。

此外,第11.4.2章節還進一步列出了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來源的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在2018年10月,IGE根據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第4A_576/2017號的裁決對指南進行了更新。

該知識產權機構對SPC的授予程序以及第13.2.1章進行了調整。(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日本內閣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 擴大網上使用


據日媒報道,日本政府近日在內閣會議上通過了旨在擴大網上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主要內容是將書籍進行電子數據化,讓在網上可搜索含特定詞彙的文章的服務即使未獲著作權所有者許可也能實現。新法擬於2019年1月1日實施。

報道稱,目前海外已有提供搜索服務的公司,但在日本國內因《著作權法》有禁止擅自複製作品的規定而不被允許。若完成修法,預計將能顯示含關鍵詞的書籍列表,尋找所需文獻會變得更方便。

此外,修正案中還寫入新制度,即學校在通過網絡向學生髮送用作教材的書籍和照片時,若向作為辦事窗口的團體支付補償金,便無需獲得著作權所有者的許可。關於軟件,為找出網絡攻擊方面的弱點進行復制也將合法化。(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加拿大《商標法》修正案將於2019年6月17日生效


眾人期待已久的加拿大《商標法》修正案將於2019年6月17日生效。屆時,加拿大商標實踐將發生重大變化。

始於2014年的《商標法》修正案旨在讓加拿大加入五大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中包括《馬德里議定書》《新加坡條約》和《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一些重大變化如下:申請人必須使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尼斯分類》,因此,申請人必須按類支付註冊費,以此取代現有的一次性支付250加元申請費的做法。鑑於費用將大幅增加,立刻提交涵蓋多個類別的申請值得一試,以免申請費上漲;申請人無需在提交申請時明確首次使用日期,註冊不再需要使用聲明(新申請和未決申請皆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的從業人員預計這將導致更多的商標流氓和搶注者在加拿大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有報道稱,2017年,申請人向加拿大提交的商標申請量大幅增加,這些申請覆蓋《尼斯分類》的45項分類;即使一份申請中的某些商品或服務的鑑別存在疑問時,分類註冊也可讓申請人掌控申請的註冊速度;儘管申請費和續展費將增加,但政府註冊費將取消。申請費為:第一類330加元,每增加一類另繳100加元。續展費為:第一類400加元,每增加一類另繳125加元;加拿大商標註冊的期限將從現有的15年縮減至10年(現有註冊15年的保護期不變);加拿大將正式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意味著申請人在向WIPO提交的國際註冊中可指定加拿大。

鑑於這些重大變化將對加拿大商標註冊和執法程序產生影響,重要品牌是時候斟酌加拿大註冊策略了。擴大現有註冊商標的保護以防止商標流氓和搶注者發起攻擊是首要任務,同時還應考慮在費用調整規定生效前提交涵蓋多個類別的申請。(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比荷盧知識產權組織將於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官費


自2019年1月1日起,比荷盧知識產權組織(BOIP)的官費將普遍提高1.5%。

但是,外觀專利的著錄項目變更和轉讓登記的官方費用沒有變化。另外,外觀專利每張圖片的公告費將取消。(來源:集佳知識產權)

歐亞專利局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官費減免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歐亞專利局(EAPO)對於其成員國內註冊的法人將實行官費減免政策。

對於國家科學教育組織,專利費將減少70%,所有其他在其成員國內註冊的法人將享有10%的折扣。之前,歐亞專利局對於自然人的折扣沒有變化,依然是成員國居民享有90%的減免,非成員國居民享有50%的減免。該官費減免政策適用申請提交費、上訴費、實審費、專利授權費、修改費、期限恢復費以及權利轉讓費。(來源:集佳知識產權)


2019年!這些知識產權新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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