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股权基金自然人LP(投资人)到底应该按20%还是35%交个税

前几日,一条消息让投资圈的大佬们对未来忧心忡忡,据传,今后股权私募要适用分红个税税率最高或达35%!一时间,这个消息让整个创投行业笼罩在阴影之下,甚至传出,SH这个城市,已经有创投企业旗下的基金接到税局通知,须补缴过去多年少交的所得税,数额最高可能达到上亿元。

那么在这之前,创投圈的大佬们过得是怎样的日子呢?

在这个消息出来之前,创投圈们的大佬都会抱团取暖,成立合伙企业。在现在这个经济的年代,鼓励富人投资,让钱快速流动起来,带来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是国家和政府的首要任务。所以,在国家层面的政策之下(部分明确,部分不太明确),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学习了西方合伙企业体系的“税收穿透”(也就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由合伙人来交,而不是让合伙企业来交,也就是大家平时听到的“先分后税”)的文件精神,出文明确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根据收入类型进行穿透。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时候,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将适用于类似个人投资的20%的税率。

以下是我们收集的部分地区的文件,供大家参考。

http://www.bjjrj.gov.cn/bjszcfg/c19-a54.html

北京地方文 支持20%

http://www.bh.gov.cn/fgw/contents/927/89227.html

政发[2009]45号 天津地方文 支持20%

合伙制股权基金自然人LP(投资人)到底应该按20%还是35%交个税

宁波政府回答,表示支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征税

举个栗子,假设一家有限合伙基金共有5位个人LP,且出资比例相同,均为20%。当合伙企业净收益为1,000万元的时候,每个人分红将可以得到200万元。那么按照地方政府发文规定,他们需要缴纳20%的税款,缴纳额度为40万(对比如果是根据合伙企业经营收益的35%税率,须交税将近70万)。

但素,这件事儿,现在有了变化。

在2018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有一个回答让投资圈的大佬感到绝望。

下面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请所得税司叶霖儿副司长进行解答。[ 2018-08-30 10:39 ]

[ 叶霖儿 ]

第一个问题是: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答内容复制于官网

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投资圈们的大佬的投资收益要缴纳35%的所得税了

这个一直以来,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被清晰的回答的问题,第一次,在这样的场合下,从一位高级官员的口中,得到了这样的回复。

下面是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税率表(请注意,是全年所得哦!)。

合伙制股权基金自然人LP(投资人)到底应该按20%还是35%交个税

根据我们收集的部分数据统计,参与私募投资的个人LP均为较高净值人群,很多机构个人LP的起投点在300万甚至500万。不管后续的投资收益比例会多高,其年度收入都是远远大于10万元的。所以投资圈无论大佬还是新贵都是会直达最高35%的高税率。

于是乎,朋友圈中众多投资圈人士均表示:如果税率变成35%,那么投资圈将是一片死海。

在哀鸿遍野的时候,钇财税的税务专家团队,经过内部研究以及和500强税务总监、税总官员、税务律师们等专业人士的讨论后,提出了稍微不同的观点和预测:“国家会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合伙企业进行收入分类的穿透处理”。

理由之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来约定,其当初出现,以及相关待遇不同于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的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实现不双重征税等目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一步刺激经济发展。如果现在一句话就明确合伙企业不能对投资收益进行穿透,那么合伙企业本身存在的法律意义就会大打折扣,进一步对金融体系会带来大幅度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这是财税体系不愿意看到的。

理由二:我们国家领导是不会做丢了西瓜捡芝麻的事情。虽然短期去看,投资收益20%的税收收入是一定比35%的要低,但是20%的政策是对投资的激励,让资本更加容易涌入创业和创新市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是远远大于多征收的税务收入的。

理由三:让我们再仔细看一下国家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法律条文上相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权收益(即分红、股息红利,股权未出售,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股权出售,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都是投资收益的内容,为什么待遇会那么大呢?这里面是不是存在一些误读呢?

不少地方政府在第二条进行了相关的修改,是直接按照20%进行征收,并且实行多年,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层面上的默许。在这次事件发生如此大的发酵,国家层面也应得到反馈,最原始的一些微信页面已经被取消,看来这个事儿引起了太多人的关注,已经起到了一些不良的影响,我们应该相信国家是会做出相关的修改,并支持穿透。

所以,关于是否征收35%的股权转让、投资收益所得税的争论,我们应到对国家保持信任,国家会出台相关细则,让投资市场不会进入寒冬。

退一万步来说:如果真的就明确投资收益并入经营收入,适用35%的税率了的话,那是不是说,投资亏损和投资过程中的费用也可以冲抵投资收益了呢?嘻嘻嘻嘻,你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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