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委首屆特約監察員名單出爐 誰來擔此重任

國家監委首屆特約監察員名單出爐 誰來擔此重任


(圖為特約監察員代表在發言。圖片來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據瞭解,本次公佈的50位特約監察員包含35名男性和15名女性。他們之中既有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有企事業單位代表,既有各行業領域的權威專家,也有身在基層的一線代表,這使得他們在聯繫群眾、瞭解實情、發現問題方面具備獨特優勢。

例如黨的十九大代表,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中鐵電氣化局集團一公司第六項目管理(高鐵)分公司技術員巨曉林,湖北省長江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何大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中國科學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所長孟丹、央視著名主持人海霞等。

具體名單如下(以姓氏筆畫為序):王辰、王信、王玉梅(女)、王金南、王曉紅(女)、巨曉林、毛亞慶、卞建林、過勇、朱程清(女)、劉嘉、劉尚希、江小艾(女)、蘇國霞(女)、李晴、李樸民、吳浩、吳素芳(女)、何大春、張琳(女)、張翔、張興凱、張明楷、張政文、範振喜、金民卿、周立雲、周光權、孟丹、趙江濤、胡少先、侯永志、秦傑、賈楠(女)、賈文勤(女)、顧晉、徐曉蘭(女)、郭靂、郭孟謙、郭洪泉、郭曉梅(女)、郭彩雲(女)、海霞(女)、黃志雄、黃璐琦、戚振宏、溫紅彥(女)、騫芳莉(女)、翟振武、霍勇。

特約監察員是個什麼“員”?

2018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印發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以下簡稱《工作辦法》),決定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並對特約監察員工作進行指導和規範。根據該《工作辦法》,特約監察員是國家監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優選聘請,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諮詢等相關職責的公信人士。形象的說就是監督員、參謀員、聯繫員、引導員。

《工作辦法》規定,特約監察員主要從全國人大代表中優選聘請,也可以從全國政協委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媒體和文藝工作者,以及一線代表和基層群眾中優選聘請。成為特約監察員以後,並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

從“特邀監察員”到“特約監察員”的一字之差

自1989年5月原監察部建立特邀監察員制度以來,特邀(約)監察員工作已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原監察部在1991年12月和2013年10月相繼公佈了《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等規章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廣大特邀監察員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投身紀檢監察事業,踴躍建言獻策,積極參與監督,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績。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2015年,當時的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特邀監察員座談會,包括中國傳媒大學網絡輿情研究所總編輯竇灝洋,人民日報社內參部主任唐寧,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法學專家馬懷德等人就反“四風”、問責制度、反腐敗的制度建設等問題發表了談話。2017年4月,當時的中央紀委監察部還召開了特邀監察員會議,時任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楊曉渡在這次會議上說,中央紀委監察部要與特邀監察員通力合作,充分發揮其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中的高端智囊作用,開創特邀監察員工作新局面。

稱謂上從“特邀監察員”變為“特約監察員”,一字之變體現的是權利、責任、義務的高度統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特約監察員制度是在特邀監察員制度實踐基礎上推出的,雖然只是從特邀到特約的一字之變,但是體現了幾年來監察員制度的變革。在莊德水看來,特邀給人的感覺是臨時性的、任務性的,而特約更體現了權利、責任、義務的統一,每一個特約監察員都應該把做好監察事務以及履行相關責任作為一項沉甸甸的事項承擔起來,更好地推進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的落實。

成為一名特約監察員需要什麼條件?

如果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擔任特約監察員的情況,就不能成為特約監察員。如果滿足上述條件,還需要由國家監委進行聘請,經過一系列嚴格程序——單位推薦、考察、確定聘請人員、備案等,最後拿到國家監委頒發的聘書,向社會公佈,正式成為一名光榮的特約監察員。

特約監察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為了更好履職,特約監察員可以享受一些權利,比如:瞭解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委員會開展監察工作、履行監察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根據履職需要並按程序報批後,查閱、獲得有關文件和資料;參加或者列席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業務培訓;瞭解、反映有關行業、領域廉潔從政從業情況及所提意見建議辦理情況;受國家監察委員會委託開展工作時,享有與受託工作相關的法定權限。

特約監察員同時要遵守一些義務: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廉潔自律、接受監督;學習、掌握有關紀檢監察法律法規和業務;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活動,遵守國家監察委員會有關工作制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履行特約監察員職責過程中,遇有利益衝突情形時主動申請回避;未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意,不得以特約監察員身份發表言論、出版著作,參加有關社會活動等。(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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