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夏利關於深交所對公司2015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

關於深交所對天津一汽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我們接受委託,對天津一汽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汽夏利”)2015 年度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一汽夏利於 2016 年 4 月 7 日收到《關於對天津一汽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16】第 54號,以下簡稱“關注函”),根據關注函的相關要求,我們就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 公司 2015 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1,805 萬元,其中包括

非經常性損益 11.99 億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11.81 億元。非經常性損益主要來源於公司 2015 年 12 月向一汽股份轉讓動力總成資產和研發中心資產。請公司說明:

(1) 請說明該次交易的會計處理情況、收款情況及資產交割情況,說明交易

相關的收入確認、相關遞延收益的終止確認是否符合公司會計政策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請會計師就此發表核查意見。

答:公司於 2015 年 12 月向一汽股份轉讓動力總成製造部分資產以及產品

開發中心整體資產、天津市汽車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權。

我們對此次重大關聯交易實施了以下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①出售資產及股權交易,在報告期內是否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

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相關規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

一般可認為實現了資產的控制權轉移,資產的風險報酬實現轉移,從而可以確認

交易損益: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西濱河路 8 號院 7 號樓中海地產廣場西塔 3-9 層

Postal Address:3-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郵政編碼(Post Code):100077電話(Tel):+86(10)88095588 傳真(Fax):+86(10)88091199

a.企業已將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

根據本準則規定,公司已將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構成確認銷售資產收入的重要條件。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是指資產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資產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資產等產生的經濟利益。基於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轉移資產所有權憑證和交付實物實現風險報酬的轉移進行判斷。

我們檢查了相關資產、股權的權屬證明已在報告期內轉移給購買方;

b.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資產實施有效控制;

交易完成後,資產的控制權應轉移給買方,不再擁有對所售資產的繼續管理權。

我們審閱了公司與一汽股份簽署的資產轉讓合同、股權收購協議、設備租賃合同、土地、工業建(構)築物租賃合同、發動機和變速器技術許可合同,充分了解關聯交易的交易目的及經濟實質;

c.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雙方基於公允價值為基礎簽訂了轉讓合同,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確定。

我們審閱了相關合同,及據以定價的資產評估報告,關注評估目的及評估方法的運用是否恰當,評估結果是否合理,並聘請了獨第三方評估機構予以評估複核;檢查了一汽股份本次交易的動力總承整體規劃方案,及本次重組的戰略會議紀要。

d.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交易價款已全額收到,或交易價款已收到大部分,並且買方承諾並有能力支付餘款。

我們檢查了交易價款的支付情況,核實相關原始憑證如銀行進賬單。公司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收到全部資產轉讓價款。

e.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公司出售資產的賬面成本完整,相關稅費能夠合理計算。

②售後租回是否認定為經營租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的規定,應當根據租賃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給購買方兼出租人,將其合理地確定為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滿足下列標準之一的,即應認定為融資租賃;除融資租賃以外的租賃為經營租賃:

a.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租賃協議中已經約定,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不會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b.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未約定購買資產的選擇權。

c.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佔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雙方簽訂的租賃期為 2年,未達到轉讓資產的剩餘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d.承租人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遠小於租賃開始日租賃產公允價值。

e.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看,租賃資產不屬於性質特殊的資產。本次產品中心整體資產轉讓產生的收益為 2.72 億元,天內變速器資產轉讓產生的收益為 7.23億元。

我們認為此次重大關聯交易符合公司會計政策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關於遞延收益:

公司 2015 年度向一汽股份出售內燃機制造分公司和變速器分公司的土地、工業建(構)築物、設備、CA4GA 系列發動機製造技術、CA3GA 系列發動機的產品技術和製造技術、5T063 系列變速器和 5T065 系列變速器的產品技術和製造技術(以下簡稱“動力總成製造部分資產”)等及開發中心資產。截止 2015 年 12月,內燃機分公司、變速器分公司和開發中心當時與土地、廠房相關的遞延收益4.7 億元的政府補助,尚未確認完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的講解: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時或結束前被處置(出售、轉讓、報廢等),尚未分攤的遞延收益餘額應當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遞延。

因此,我們認為:在本次處置資產時,將尚未確認的與該等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4.7 億元一次性確認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5) 說明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 2283.5 萬元的詳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對

方單位及其經營情況、關聯關係、計提減值準備的時間及履行的審議程序、應收款收回的情況及臨時披露情況(如涉及),請會計師說明就該事項履行的審計程序、並就該項減值準備的計提、轉回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發表核查意見。

答: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 2283.5 萬元為 2015 年度收回天津拖拉機制造有限公司欠款引起的減值準備轉回。此欠款是天津拖拉機制造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在經營中採購我公司的發動機以及該公司歷史上對銷售公司形成並因 2005 年度我

公司收購銷售公司而合併形成的欠款,公司按照會計政策對該款項計提減值準

備。2015 年 12 月公司收回了該筆陳欠款並轉回相關減值準備。

我們實施了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檢查銀行回款單據(銀行進賬單),以驗證應收賬款收回的真實性;檢查計提壞賬準備的依據,依據充分合理。

4、 列表說明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過程,包括存貨類別、賬面值/成本、可

變現淨值及相關依據,存貨跌價準備金額等;請會計師說明針對存貨跌價準備所做的審計工作及結論。

答: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明細:

項 目 年初餘額

本年增加金額 本年減少金額年末餘額

計提 其他 轉回或轉銷 其他

原材料 9,116,769.65 5,139,869.08 505,445.12 13,751,193.61

在產品 148,183.02 - 148,183.02 -

庫存商品 67,123,599.05 127,784,122.43 128,905,690.38 66,002,031.10

週轉材料 4,851,156.22 758,001.21 2,328,747.40 3,280,410.03

低值易耗品 - -

自制半成品 207,950.33 9,429.28 198,521.05

外購半成品 12,114,995.97 1,884,066.31 12,280,583.04 1,718,479.24

委託加工物資 170,662.34 170,662.34

合 計 93,733,316.58 135,566,059.03 144,178,078.24 85,121,297.37

我們對存貨跌價準備實施的審計程序如下:

(1)對庫存商品-整車分車型按照 2016 年 1 月的預計售價進行跌價準備測試,與公司測算數據基本一致,跌價準備計提充分;

(2)存貨-原材料主要是鋼材,佔原材料的 60%左右,由於該部分鋼材是由

一汽集團集中採購,採購價格存在優勢,且由於該部分鋼材的使用用途無法確定(具體是生產車輛還是零部件不確定,具體生產哪種車型也不確定),對其按持有意圖進行減值測試存在不可執行性,故對該部分存貨減值測試則採用了分析性複核程序。包括:盤點過程中觀察是否存在異常存貨情況;向倉庫管理人員詢問存貨減值情況,瞭解存貨用途情況;通過上述審計程序,認為需對已關閉車型的物料及賬齡較長的物料進行跌價測試,對該部分存貨減值測試進行測算,對 5年以上物料全額進行減值,與企業測算數據一致,認為其他正常購進的存貨屬於正常生產物料,不存在減值的情況;

(3)對存貨中卷板和平板分別進行減值測試,其中:參照 “我的鋼鐵網”

查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市場普碳廢鋼價格作為卷板可變性淨值;平板按照

賬面價值的 20%作為預計可變現淨值,因為平板按照片數計價,無法按照廢鋼價格進行測算。

7、 說明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的構成情況、確認依據及計算過程。請會計師說明針對產品質量保證計提是否充足所做的審計工作及結論。

答:2015 年末計提的預計負債的確認依據和計算過程如下:

(1)產品質量保修期為 3年,形成的索賠期跨 4個年度。

公司根據歷史數據及產品質量標準合理預計銷售的商品車在保修期內發生

的需由我公司承擔的三包索賠費用(收入索賠比)及其在索賠期內各年的分攤比例。

公司期末計提的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金按照前述原則,對索賠期內各年銷售的產品收入*收入索賠比*剩餘索賠年限的索賠比例*公司應承擔的索賠比例的金額求和。

按上述原則,目前公司測算的收入索賠比為 1.91%;索賠分佈為:第一年索賠佔總索賠比例 33.7%,第二年索賠佔總索賠比例 36.1%;第三年索賠佔總索賠

比例 23.1%;第四年索賠佔總索賠比例 7.1%;公司承擔的索賠比例為 60%,其餘向供應商追索。

(2)未來 3 年或有負債,為 2016-2018 年應承擔的索賠費用,涉及產品銷

售年度為 2013 年-2015 年銷售的產品。2015 年計提索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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