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釋勞動法」6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已廢止)對勞動者進行獎勵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生產、科學研究、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國家貢獻較大的;

(四)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的;

(六)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七)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為人,事蹟突出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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