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產檢假規定:女員工這樣請產檢假,怪不得單位不給批假

《勞動法》產檢假規定:女員工這樣請產檢假,怪不得單位不給批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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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勞動者的假期,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等,除此之外,結婚的員工享受婚假,生育的員工享受產假(男員工的配偶生育,可享受陪產假),住院的員工享受治療期。所有的假期比如說使用情況及休假標準都是有法可依的。對於這些大家常見的,與自己息息相關的假期,大家基本上都是有了解的;但有些只有某些人享有的,不常接觸到的假期,則容易產生很多糾紛。比如說,產檢假,關於產檢假的休假標準和條件,其實《勞動法》中也有說明。

《勞動法》產檢假規定:女員工這樣請產檢假,怪不得單位不給批假

羅女士最近孕期快要30周了,產檢的醫生表示已經7個多月了,如果想要更穩妥一點,可以開始一個月多產檢一兩次。於是,羅女士在該月已經產檢了兩次的情況下,再次向單位提起了一天的產檢假申請。單位這一次沒有同意產檢假申請,告知羅女士如果該月還要去產檢的話可以用年休假或者事假。

隨即,羅女士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第6條,及《勞動法》相關規定,表示依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以及曠工等來算。單位不批假,甚至讓自己請事假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權益,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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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依照法律規定,員工產前檢時,單位不能以病事假等來記錄、扣除工資;但是,法律同時也規定了:懷孕的1~7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產檢假;懷孕的第8~9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產檢假;懷孕9個月以上時,每月可享受4天產檢假,其中2天包括在預產假中。

單位給的產檢假,可以根據孕期女職工的實際情況來增加一定的天數,比如說員工身體出現一些狀況或者胎兒不穩定,醫生要求必須要增加產檢的。但是,單位也可以不增加,只要不低於標準就不是違法的。因此,員工依照自己的意願想什麼時候產檢就休產檢假,想休多少次就申請多少次明顯是不合適的,超過次數時單位不給批假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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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還有的員工認為,產檢假是前1~7個月,每個月一天,如果前3個月都沒有休假,那麼第四個月休四天全部補上。我國對產檢假休假的要求是,從確定懷孕醫院建檔開始,每月享有產檢假,之前的月數也沒有補齊的說法,申請補休產檢假的也是不會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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