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釋勞動法」9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置】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1、本條第一款,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的地位和職位。第二款明確了縣級以上各級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地位和職責。------《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

2、本條中的“勞動工作”包括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監督檢查以及依照法律責任追究違法後果等。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指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九條

3、《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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