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舟曲縣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第四次經濟普查。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普查時間

第四次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19年1月1日,時期資料是2018年度資料。普查人員將佩戴普查員證或普查指導員證於2019年1-4月上門開展普查登記。

二、普查對象

舟曲縣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三、普查內容

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財務狀況、能源情況、生產能力、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研發活動、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

四、普查方式

對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礎上進行普查登記。個體經營戶在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按照《個體經營戶抽樣調查方案》進行抽樣調查。

對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在其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進行普查登記,對建築業法人單位在其註冊地進行普查登記。多法人聯合體不得作為一個普查單位,應分別對每個法人單位進行登記。

請普查對象積極配合,如實申報,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普查機構及普查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調查單位信息、個人信息將嚴格保密,相關信息僅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處罰的依據。

特此公告

舟曲縣人民政府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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