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掃黑除惡“戰果”發佈:摧毀25個犯罪集團,涉案14070萬餘元

今天下午,全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召開,通報我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相關情況等。

南通掃黑除惡“戰果”發佈:摧毀25個犯罪集團,涉案14070萬餘元

總體“戰果”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機關摧毀涉黑犯罪組織4個、摧毀惡勢力犯罪集團25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20件,人民法院一審判決13件。

全市公安機關累計抓獲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九類違法犯罪人員2114人,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資產14070萬餘元。

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共受理涉黑涉惡腐敗案件線索20件,立案查處10件10人,其中開除黨籍2人、1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全市整頓提升黨組織42個、調整黨組織書記50名。

2018年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執法滿意率全省第一,下半年全市公眾安全感名列全省第二。

南通掃黑除惡“戰果”發佈:摧毀25個犯罪集團,涉案14070萬餘元

涉黑涉惡案件呈現四個特點

一是軟暴力特徵比較明顯。

被告人為謀取不法利益,利用“套路貸”、高利放貸、設賭“殺豬”、酒駕碰瓷、開設賭場等方法,有組織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別標識、放哀樂、噴字、撒冥幣、潑灑汙穢物等手段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使老百姓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嚴重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二是涉案人員前科劣跡多。

不少被告人有前科劣跡,有的多次被司法機關判刑或被行政處罰,極少數被告人甚至是四進宮。他們在刑滿釋放或行政處罰結束後,不思悔改,相互串聯,再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三是少數案件已顯示出與村委會、城管執法等基層政權相對抗的現象。

少數涉黑、涉惡違法組織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組織人員收債或賴債,在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中幫助平帳、吃好處;少數被告人受僱傭後,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中站場子,煽動鬧事,甚至阻撓城管維護市容秩序、村委會組織河道清淤等,嚴重破壞了基層組織的公信力。

四是少數案件背後顯現有公職人員涉案。

比如剛才說的在何蒙軍等人涉黑案件中,經被告人檢舉,已有外地公職人員因涉案被當地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

南通掃黑除惡“戰果”發佈:摧毀25個犯罪集團,涉案14070萬餘元

五件已判決的涉黑惡案件介紹

1、何蒙軍等1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7年3月以來,被告人何蒙軍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先後在本市設立了南通A8零用貸公司、星辰零用貸公司,在揚州市設立了揚州A8車貸公司,在泰州市設立泰州A8零用貸公司、中久零用貸公司。

上述公司內設風控部、業務部、催收部、財務部等部門,分工明確,層級分明,形成了以何蒙軍為組織者、領導者,姚偉新、顧建剛、李小清為組織者,華苗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劉小龍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故意製造違約”等方式,將“套路貸”與暴力、“軟暴力”相結合,肆意侵佔被害人財產。

在初期審查借款人資質時即為非法催收做準備,提前通過“361軟件”查詢借款人的資產狀況、家庭情況、通話記錄等信息;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蓄意製造還款陷阱;在交付借款錢款時提前收取首期和尾期還款金額、利息,額外收取服務費、資料費、業務員提成等各種費用,並以“保證金”的名義增加合同金額,使被害人實際借得的數額遠低於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製造現金流水痕跡,刻意讓借款人懷抱現金照相,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金額的假象;迫使借款人承諾違約後先期已還款項作廢,重新按合同金額還款,並支付催收費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一欄空白,由催收人員使用本人身份進行催收,與被告人何蒙軍等人撇清關係,逃避打擊;單方肆意認定違約,甚至使用屏蔽器屏蔽在抵押車輛上安裝的GPS設備故意製造違約。

在逼討債務過程中,採取辱罵、恐嚇,用大喇叭喊罵、電話騷擾、噴漆、拉橫幅、用502膠水堵鎖眼、賴在債務人家中打地鋪、放哀樂等方式;通過不法微商查詢開房記錄、定位尋找債務人逼討債務;甚至使用搶劫、非法拘禁等方式迫使債務人還債。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有的不顧被害人家中有癌症晚期病人,使用喇叭大放哀樂;有的強行至被害人家中,將家中棉被鋪在地上,睡在被害人家中,並且騷擾被害人鄰居;有的甚至將被害人家中老人身上僅剩的100餘元零錢、硬幣搜刮一空;還有的催收人員在被害人家中無其它財產可拿時,竟將家中的黑魚、雞鴨強行拿走。

以被告人何蒙軍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在南通、揚州、泰州等地區非法放貸,通過暴力、“軟暴力”追逼高利貸,有組織的實施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80餘起,攫取鉅額非法財富,威懾群眾,樹立自己的非法權威。根據銀行流水,僅南通A8零用貸公司、星辰零用貸公司就非法獲利180萬餘元,揚州A8車貸公司搶劫、敲詐勒索數額達80餘萬元。致使10餘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4名被害人被迫搬家,被害人經營的店鋪不敢開門營業。

多名被害人因害怕被報復,不敢報案,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不敢向偵查人員陳述案件事實。被害人居住地附近的群眾在催收人員催收時不敢出門,公安民警到當地調查取證,必須駕駛警用車輛,著警服,不然老百姓以為到村裡來催債的人又來了。該組織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挑釁國家公權力,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南通掃黑除惡“戰果”發佈:摧毀25個犯罪集團,涉案14070萬餘元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何蒙軍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十二年至二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2、陳麗華等1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被告人陳麗華等16人大多無正當職業,他們間或有親戚關係,或通過打桌球、借貸行為等互相結識,相互之間形成了較為固定的聯繫。

2017年10月,被告人陳麗華等人在本市通州區、崇川區等地,以能提供賭博作弊工具贏錢為誘餌,設局引誘朋友或者熟人參賭,在賭博中由其中一名被告人假裝輸錢的“受害者”,其他被告人再中途突然出現,以賭博中對方作弊詐騙為藉口替“受害者”出頭,採取暴力、威脅、假裝報警等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俗稱“殺豬”)。

在近一個月內,陳麗華等人共實施敲詐勒索5起,實得287000元,另有130000元未遂。被告人的犯罪活動給被害人心理造成極大恐慌,給被害人的家庭、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影響,擾亂了被害人所在的住宅小區與經營場所的正常秩序,其中一名被害人為還欠款,甚至加入該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同時他們賭博、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麗華等16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對方詐賭受騙為名,採用威脅、毆打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並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判處陳麗華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本案宣判後,16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未提出上訴。

3、馬劍斌等1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17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馬劍斌、王嘉等人相繼從事催收債務、站場子、放貸等業務,期間經王嘉提議用電瓶車實施碰瓷敲詐。

2018年2月底馬劍斌、王嘉以催收債務為主業、共同出資租賃南通市崇川區京揚茶座D座347室成立“文武精英部”,因公安機關打擊非法討債,且電瓶車碰瓷危險,王嘉提議改用汽車碰瓷敲詐獲利,馬劍斌等人均同意。

作案前以“文武精英部”為主要聚集場所進行合謀和分工,作案時分工明確,安排一二人在酒吧、KTV內尋找酒駕司機為目標,確定目標後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車上人員,駕車故意碰撞製造交通事故,再由馬劍斌為主出面負責談判,其他人在場協助談判或站場子製造氣勢,以報警相威脅等方式實施敲詐勒索,得手後在“文武精英部”等地聚集、分贓。

同年1月至4月間,馬劍斌、王嘉等12人多次在我市崇川區、開發區等地共作案10起,至案發,實得140800元,另有60000元未遂。另王嘉隱瞞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事實,將在敲詐勒索中損壞的轎車報保險公司理賠,獲得賠償款。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劍斌等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且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判處馬劍斌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亮泉等提出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已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曹聰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曹聰等八人結為異姓兄弟,其中曹聰為“老大”,經常糾集“老三”張洪恩、“老四”桑平均等人,在本市崇川區的酒吧、飯店等公共場所,先後持械聚眾鬥毆3起,尋釁滋事、隨意毆打多人,致其中二人輕傷。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聰、張洪恩等人結為異性兄弟,曹聰經常糾集張洪恩等人在本市崇川區的酒吧、飯店等公共場所,共同故意實施多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曹聰為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院依法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曹聰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對其他8名被告人判處六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5、王愛軍等6人惡勢力團伙案:

被告人王愛軍等6人自2014年始結夥在南通火車站從事黃牛拉客生意。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王愛軍等6人形成惡勢力團伙,單獨或結夥在南通火車站搭訕被害人,成功後將被害人帶至長江路高架永興大道轉盤、興仁高速收費口等乘車點,強迫被害人乘坐長途汽車收取乘車費或者索取從南通火車站到乘車點的費用,在被害人不願乘坐後採取辱罵、威脅甚至毆打的方法逼迫被害人接受服務。

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愛軍等6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判處王愛軍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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