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周立波被無罪釋放再說辛普森案 可能辛普森真是被冤枉的

前幾天周立波持槍攜毒的案子宣判了,無罪釋放。原因竟然是周立波聽不懂英語。原來是周立波在駕駛過程中,交警以為他開車打電話,實際上沒有,要求他停車接受檢查,於是查出了毒品和槍支。但在辯護時,周立波的律師聲稱周立波聽不懂英語,當時並沒有接受檢查,因此,警方繳獲的證據無效,周立波無罪釋放。周立波這個事先不說,這個案子讓很多人想起了二十多年前的辛普森案,據說與周立波的情況比較類似。都是證據確鑿,但因為美國堅持程序公正,取證過程有問題改判無罪了。

從周立波被無罪釋放再說辛普森案 可能辛普森真是被冤枉的

但筆者翻閱了很多資料,發現辛普森案並不是像網上所說的“證據確鑿”。下面簡單介紹一下這個案子,有想詳細瞭解的可以翻看任東來的《美國憲政里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辛普森生於1947年舊金山市的黑人家庭。他曾獲得全美大學橄欖球聯賽的最高榮譽獎——海斯曼獎。被譽為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鋒。後來與第一任妻子離婚娶了白人妻子妮可,婚後曾有家庭暴力,妻子妮可多次報警,後來兩人也離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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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2日深夜11點50分,一對散步的夫婦心生在一座高級公寓樓前,發現了兩具鮮血淋漓的屍體。隨後警察到來,經初步調查,被害人一個是辛普森前妻妮可,另一個是25歲白人男子戈德曼。因為被害人是辛普森前妻,孩子還在二樓熟睡,警察就想先通知住宅距離案發現場4公里的辛普森。因為福爾曼警官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的地址。所以他帶隊另外三名警察前往辛普森公寓。

來到辛普森公寓按門鈴卻沒人開門,福爾曼獨自繞著公寓走了一圈,發現後門停著一輛越野車,駕駛員位置的門把手上有少量血跡,他們擔心公寓內的人有危險,於是翻牆進入。這在美國是違法的,沒有搜查許可證他們是不被允許進入公寓的。進入公寓後,裡面有兩個人,一個是辛普森的哥們,另一個是他第一任妻子的大女兒,辛普森不在公寓。他幾個小時前乘飛機去了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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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福爾曼開始搜查公寓內部,發現了一隻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隻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手套相配。發現血手套後,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兇殺嫌疑,便宣佈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臥室的地毯上發現了一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一。

可是,在沒有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福爾曼獨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給警方造成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

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請他到警署總部,澄清一些疑點,辛普森便隨口答應了。在審問過程中,警察告訴辛普森警方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一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於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防腐劑。這時,警察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繃帶扎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怎麼的弄破了,對於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後矛盾。徵得辛普森 同意後,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裡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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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瓦納特警長在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後並未將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瓦納特那天手持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後,才將血樣交給正在現場取樣勘查的刑事檢驗員。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後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可是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一對大騙子,使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疑慮大大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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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察覺到自己陷入麻煩中後,開始籌組“夢幻律師隊”。其中就有康涅狄格州警政廳刑事化驗室主任李昌鈺博士出任專家證人——此公是美籍華裔刑事鑑識專家,以精湛、獨特的刑事偵查與證據鑑識技術享譽國際警界,因屢破奇案被媒體譽為“當代福爾摩斯”。

在審理階段,整個美國都在關注這件案子,開審前幾乎所有人都認為辛普森是兇手,結果卻大跌眼鏡。首先這件案子沒有人證,全是物證。

證據之一的襪子,首先襪子上的血跡就很奇怪。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不符合常理,如果襪子是穿在腳上的,那麼左右兩側的血跡不可能一樣,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一致。也就是說,血跡很有可能是被人塗抹上去的。

其次,辯方專家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防腐劑,辯方律師提醒陪審團,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後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防腐劑。而人體血液中是不存在防腐劑的。

再次,案發現場打鬥痕跡明顯,兇手應該是渾身是血,但為什麼在辛普森公寓裡只有車門把手,手套和襪子有血,而門把手,燈具開關牆面走廊都沒有。最後,根據血跡檢驗報告,在現場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而這五滴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真實情況下不會發生,可能是偽造。另一處血痕,檢方專家在檢驗時再次發現了濃度很高的防腐劑。

另一項證據——血手套: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其外表的血跡是溼的。辯方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從案發到發現血手套,時間跨度在7小時以上,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幹了。那麼,為何福爾曼一口咬定是溼的呢?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福爾曼在案發現場悄悄把血跡未乾的手套放入警用證據保護袋中,再帶到辛普森公寓,嫁禍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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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檢方決定讓辛普森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隻沾有血跡的手套。可是,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卻沒能將手套戴上。

在庭審最後階段,辯方追問福爾曼是否是種族歧視者,福爾曼否認,但一位女劇作家曾採訪過他,並有錄音,錄音中41次提到黑鬼一次,這是對黑人最侮辱的詞彙,並且還口出狂言聲稱:“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幹警察這一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在錄音談話中,福爾曼還明目張膽地吹噓誣陷 無辜的經歷,他說:“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閒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楞說此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 知道該怎麼說。”

辯方律師聲色俱厲,連續追問福爾曼:“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這些不容迴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答覆:“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也就是默認了。在總結陳詞中,辯方律師指出,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也就是說,檢方的那些證據,一是非法取得的,二是偽造的嫌疑巨大,所以辛普森最後被判無罪,福爾曼因偽造證據被判3年有期徒刑。

這件案子的真相最終沒能破獲,因為關鍵性的證據都在屍體身上,都被不專業的警方清洗掉了,李昌鈺博士在後來接受採訪時,記者問:如果當時讓您第一時間去往犯罪現場,您會最先從哪些地方查起?

李昌鈺:我會最先從死者身上查起。從照片上可以發現,死者妮可手背上有三個血手印,不過後來警方清理屍體的時候給洗掉了。這三個血手印太重要了,假如這是辛普森的,光這一個物證就夠了。如果不是辛普森的,只要找出這三個血手印是誰的,這起案件就不會變得這麼複雜了。很重要的物證他們(指警方)沒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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