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原祕書長劉喜傑受賄一審被判11年零6個月

吉林省政府原秘書長劉喜傑受賄一審被判11年零6個月

12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劉喜傑受賄案。對被告人劉喜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劉喜傑受賄違法所得予以收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劉喜傑利用擔任吉林省白山市委副書記,白山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吉林省四平市委副書記、書記,四平市政府市長,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財政補貼發放、工程項目承攬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00餘萬元。

長春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喜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劉喜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新華社、吉林發佈微信公眾號 周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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