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銀行存1900萬5年後僅剩30元 起訴2次都敗訴


男子在銀行存1900萬5年後僅剩30元 起訴2次都敗訴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存入1900餘萬,委託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此後葉國強將錢款悉數轉出,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

2016年,葉國強因詐騙獲刑後,葉女士起訴銀行,稱在自己未到場情況下,葉國強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是違規操作,並且指出“密碼交易視為本人”為銀行格式條款,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2018年8月,法院二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請求,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經對該案正式再審立案。

1900萬被轉到僅剩30元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在農業銀行浙江青田縣支行存入1900萬元,並將該筆錢款委託給該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

2014年底,胡先生準備將這筆錢取出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葉國強當時答覆說,當時的投資金額總數已經達3000萬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議胡先生2015年再將錢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錢,葉國強失聯,胡先生去銀行查詢賬戶才發現,1900萬元被多次轉出,賬戶餘額僅剩30多元。

2016年5月,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認定其犯罪事實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賬戶的1900餘萬元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週轉。此外,葉國強還以幫助同學陳某配資給他人炒股,並能收取1.2%的月息為由,誘使陳某開設賬戶,並存入人民幣200萬元,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後葉國強將該筆款項用於炒股、歸還個人債務、支付他人利息33.6萬元。

法院一審認定“密碼交易視為本人”

葉女士隨後將農行青田支行訴至法院。其起訴稱,自己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賬或者取現,自己也從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賬和取現,致使自己的鉅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根據麗水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葉女士是同意並認可其丈夫以其名義開戶辦卡,同意丈夫將共有資金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由此認定葉女士與其丈夫之間已經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葉女士同意丈夫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葉國強,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葉國強與葉女士之間形成了再代理關係。

鑑於葉女士與葉國強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法院最終認定,葉國強持有葉女士借記卡轉賬、取現的行為屬於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其結果應當視為葉女士本人交易,不屬於款項被冒領、盜領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並未構成違約。

法院一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葉女士向麗水市中院提出上訴。

男子在銀行存1900萬5年後僅剩30元 起訴2次都敗訴


浙江高院的再審受理的送達回證

二審法院認定銀行違規操作

2018年8月,麗水市中院二審宣判,雖然法院仍判決葉女士敗訴,但沒有在判決書中將“密碼交易為本人”這項銀行的規定,作為判決依據。

法院二審認為,雙方存款合同的真實有效。現有證據顯示,葉女士和胡先生與葉國強之間形成委託理財關係,葉國強雖然當時在農行青田支行任職,但其與胡先生的委託理財關係不代表單位,不屬於職務行為,並且,葉女士與銀行未形成理財產品合同,也沒有發生事實上的理財行為,葉女士與銀行不存在委託理財的法律關係。

本案中,銀行在為葉女士辦理開戶的業務中存在不當操作,但開戶本身是葉女士真實自願的行為,因此不影響存款合同的效力。雖然銀行在辦理櫃面轉賬業務中存在違規操作行為,且自助轉賬無論是否違規操作,都是葉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銀行的轉、取款服務只是葉國強使用資金的途徑,葉女士的損失是由於葉國強將資金購買高風險的股票期貨所致,銀行的違規操作與葉女士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葉女士起訴,維持原判。葉女士隨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訴,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正式立案再審。

男子在銀行存1900萬5年後僅剩30元 起訴2次都敗訴


浙江高院的再審受理的受案告知書。

小編覺得 。這錢是從什麼途徑被葉國強轉走也很關鍵,如果是在櫃檯,那銀行責任重大。如果是在網上或者自動櫃元機上被轉走,那銀行責任就小些。但是為什麼在櫃檯取錢還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證和委託人的身份證,然後還要照相,而在非櫃檯轉賬就只憑密碼就可以了呢?銀行同樣業務在不同渠道的風險管控措施為什麼差別這麼大呢?疑點一:文中沒有說清楚銀行是否知道葉某私下為銀行自己的客戶代理理財?如果銀行知道而不阻止,那銀行是有責任的。疑點二:代理理財合同的簽署地點是否在銀行辦公場所?如果是在辦公場所,而銀行辦公場所又沒有公告告知客戶,銀行是不允許銀行自己的員工私下與銀行自己的客戶簽署這類代理理財合同的,那銀行也有責任。

這裡面有兩個問題導致這官司很難打,第一,是這對夫婦告訴了這個理財經理賬號密碼,這本身就是違規行為,銀行是有明文規定客戶不得將密碼告之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也不得向客戶索要賬號密碼,也就是說所謂的代理操作是不允許的。第二,幫忙理財,文中可以看出,夫婦只是將錢存在銀行,並不是已經購買了理財,如果這些錢是正兒八經買了銀行理財,存在理財合同,這官司銀行沒得打(我見過人家理財賠錢了銀行自己貼錢的)。但是文章中的狀況是,僅僅是存款,並且委託理財經理理財,你既沒有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又委託理財經理理財,那這個財怎麼理的誰說的清了.......這就屬於有理也說不清啊,所以這官司真的挺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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