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縣首例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刑事案件開庭審理

郎溪縣首例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刑事案件開庭審理

12月3日,由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案件在郎溪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郎溪縣法院當庭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黃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因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以危險駕駛罪立案調查並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郎溪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後,經審查,認定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黃某某自願如實地供述了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處罰,可按照認罪認罰制度,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檢察官對被告人黃某某進行了釋法說理,依法告知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的法律規定,取得黃某某同意,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黃某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縣法院採納了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該案從開庭到宣判僅用了7分鐘,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節省了三分之二的時間,充分體現了速裁程序的效率優勢。

該案為新修訂的刑訴法實施後,郎溪縣人民檢察院首例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前,公訴人告知了被告人黃某某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後果和量刑建議,將大量的工作做在開庭審理之前,簡化了法庭開庭審理的程序,節約了庭審時間,有效整合司法資源,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同時,進一步提升了辦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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