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執行:什麼是執行不能

话说执行:什么是执行不能

话说执行:什么是执行不能

話說執行:什麼是執行不能

话说执行:什么是执行不能

小白

最高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那是否意味著法院就能夠把執行案件都徹底解決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這裡忽略了一類叫做“執行不能”的案件。

執行員

小湯

小白

那“執行難”跟“執行不能”一樣嗎?

“執行難”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形。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通俗的說,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執行不能”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法院執行是一種事後的法律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執行措施;另一方面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能舉例說明嗎?

可以,我拿出本院三個案例來解說“執行不能”。

被執行人董金某與申請執行人董松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

董松某與董金某是系鄰居,因建房時砍掉了阻礙建房的三棵樹的部分樹枝,董金某以董松某砍掉的是其自家的樹為由,而與董松某發生糾紛。糾紛過程中被執行人董金某用鋤頭砸了董松某的屁股及肩胛骨,後他人拉開才停止傷害行為。經鑑定,申請執行人已構成輕傷並構成十級傷殘。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董金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董金某賠償自訴人董松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共計人民幣29 522.91元的70%即20 666.04元。

由於董金某未予履行生效判決,董松某於2015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董金某依法履行判決義務,支付賠償款20666.4元及其他費用,法院立案受理後,向被執行人董金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並對被執行人董金某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被執行人董金某家境貧困,其住在農村五六十年代的土胚房中,無妻無兒,靠吃農村五保為生,在銀行暫無存款,房產部門、工商部門、車管所均無相關登記,被執行人董金某沒有能力賠償,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未能執行到位,是因被執行人董金某系農村五保戶,無財產可供執行,系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谷榮某等申請曹某等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2015年1月24日14時10分許,原告谷榮某丈夫陳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省道314線衡東縣城關鎮新汽車站地段時,與被告曹某駕駛的湘DN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曹某、陳某受傷,陳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事故經衡東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陳某為主要責任,被告曹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過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曹某賠償原告谷榮某、谷某麗、谷某明的損失201558.96元,被告稂某(曹某母親,摩托車登記人)對其中120000元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生效後,被告曹某、稂某未予履行,申請執行人谷榮某(死者妻子)、谷某麗(死者女兒)、谷某明(死者兒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依法履行。法院受理後,經過調查,被執行人曹某系無業遊民,其母親稂某是農村婦女,法院窮盡相關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曹某、稂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依法於2016年3月31日裁定終結了本案本次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曹某抗拒執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曹某採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並限制了二被執行人高消費。本案未能執行到位,同樣屬於“執行不能”案件範疇。

陽某與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2012年期間,劉某多次向原告購買飼料,拖欠貨款未予支付,經審理,法院判決劉某償付原告陽某貨款26 869元及逾期利息。判決後劉某未予履行,陽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立案後,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被執行人劉某與妻子離異,生活不順,長期下落不明。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被執行人劉某除了有一套是經濟保障性住房房產登記信息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劉某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依法對其經濟保障性住房的房產進行了查封后,未採取評估、拍賣措施,並終結了執行程序。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本案被執行人雖然有房產,但法院考慮到本案被執行人劉某的經濟保障房系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唯一住房,且未為本案債務設定抵押,因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因此未對被執行人的房產採取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等執行措施。故該案仍屬於“執行不能”的案件範疇。

小白

經你這麼一說,我懂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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