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貨惹麻煩-11月20日律師說法

卸货惹麻烦-11月20日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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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之行,審理此類案件的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賠償責任,僱員對損害發生有重大過失的,才可以適用過失相抵。但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在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僱員受害賠償案件中,僱主不再依據無過錯責任歸責,而應適用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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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貨摔傷

寧老莊高某幫助老闆卸貨,從車上摔下受傷,老闆叫高某找送貨的車主,車主卻叫高某找他的老闆,高某前來應找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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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1.你幫老闆幹活,雙方形成勞務關係,你在工作中受傷,老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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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你本人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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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卸貨時,如果裝載的貨物堆放有問題或車輛擋板固定不牢,造成你從車上摔下,送貨的車主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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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潁泉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

安徽松鼎律師事務所 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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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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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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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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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個人提供勞務時,本人也應該有安全意識,按照規範或操作規程工作,如果本人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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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也要多加小心,不能麻痺大意。沒有相應資質,不能操作機器、設備等。如果下午工作,中午不能飲酒等,也不能在領導安排的工作之外,隨意從事不熟悉的工作,否則,造成傷害,自己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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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阜陽市潁泉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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