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學生自願參加危險活動受傷 一律“自甘風險”嗎?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12月26日分組審議草案時,部分委員提出問題,學生自願參加的具體哪些危險性活動,要“自甘風險”?

委員龐麗娟提出,“自甘風險”條款應該列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的主要類別,“比如,學校教育教學實踐中,哪些活動屬於這類活動。這樣有利於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有利於兒童全面健康成長,也便於司法實踐中操作。”

委員杜小光也提出:“關於危險性的活動怎麼界定,因為平常參加戶外活動比較多,我身邊發生過很多這樣的事,去登山、攝影、釣魚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這算不算危險性活動?誰是組織者,可能打一個電話、發個微信就是組織者了,同行人也承擔很多的責任,下一步在這方面有必要做一些關於危險性和組織者的判定方面的研究。”

委員馮軍說,前不久到一個省份調研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我們聽到學校和地方同志反映,現在中小學很多學校不上體育課了,不組織學生校外活動了,原因就是怕承擔法律責任。孩子上體育課受傷了,家長要求賠償,有的甚至獅子大開口;組織戶外活動,萬一孩子受了傷,學校不堪其擾。”

委員馮軍建議,區分學校的救助責任和侵權責任,“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學校實際承擔的是救助責任,不是以過錯為前提的侵權責任,先把責任的前提區分清楚以後再去解決損害和損失的補救問題,我覺得這樣可能更公正合理一些,更全面一些。”

新京報記者 王姝 見習編輯 劉丹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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