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昆明市黨風廉政網發佈消息,嵩明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李正德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17年12月,昆明市紀委市監察局對嵩明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李正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2009年-2017年,李正德在任嵩明縣楊林鎮黨委書記、嵩明縣常務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現金89萬元,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國家刑法規定,構成受賄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昆明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察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昆明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正德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
閱讀更多 雲南信息報社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