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阜新一社保代辦員侵佔老人安置房,房主直到去世都沒要回來

核心提示:一套給拆遷戶的安置房,被社區社保代辦員以假證明和單方仲裁的方式裁決給了代辦員的丈夫。這種“離奇”的事兒就發生在遼寧阜新。

遼寧阜新一社保代辦員侵佔老人安置房,房主直到去世都沒要回來

退休工人紀德餘生前的家就在這 個社區裡。 記者 趙鋒 / 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楊林 趙鋒 報道

這起糾紛要從7年前說起。

2011年初,家在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北園社區園東街7-1-6付的退休工人紀德餘與細河區動遷管理辦公室(簡稱動遷辦)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

之後,該拆遷安置房被本社區一名叫張麗英的社保代辦員通過仲裁等方式“代辦”到其丈夫名下……

糾紛發生後,紀德餘及其家屬不斷維權,並最終訴至法院。然而,經過三級法院審理,並在檢察院抗訴後,房屋仍然沒有要回來。

拆遷安置房“被過戶”?

紀德餘與細河區動遷辦簽訂的《房屋拆遷權調換安置協議書》約定:動遷辦安置紀德餘一套64平方米的兩室房屋。同時還約定,紀德餘需繳納新舊房屋差價款2.59萬元,要求增加商品價格部分應交房款6.48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安置協議書為張麗英代理簽署。該協議簽署後,張麗英向動遷辦繳納了上述兩項費用合計9.07萬元。

2013年3月21日,張麗英以紀德餘名義取得了由當地房管局頒發的面積為64.74平方米的產權證。儘管該產權證房屋所有人為紀德餘,但此前阜新仲裁委一紙《裁決書》裁定,該房屋產權歸張麗英丈夫高克力所有。

記者獲悉,2013年1月15日,一份由細河區動遷辦製表的《居園二期回遷戶房款、其他費用、補助補償款明細表》顯示,紀德餘的北園社區大街7-1-6付號的主房所有人為馮某某,而紀德餘的付號也正是馮某某的主房的附屬;一份2013年1月15日簽訂的《商品房交易契約書》顯示,紀德餘為購房人;一份2013年3月26日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書》記載,賣房人紀德餘與買房人高克力約定以15.75萬元的價格,完成了上述64.74平方米安置房買賣;一份2013年3月25日出具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則又顯示,申請人為高克力及共同申請人張麗英。

阜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正是根據上述仲裁裁決以及上述房屋買賣協議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上述房屋被過戶到高克力的名下。

不過,紀德餘的女兒告訴記者:“我母親退休後不久就住進了養老院,且多年癱瘓在床。並沒有簽訂過上述房屋買賣協議,更沒有收到過15萬餘元的房款。我母親也沒有去參加阜新仲裁委的仲裁庭審。張麗英以其在社區給老年人代辦社保手續的便利,騙取了我母親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對上述拆遷安置房的權益進行了私自處置。”

2014年9月11日阜新仲裁委又出具一份《決定書》,將上述《裁決書》作廢。該《決定書》顯示,“申請人(高克力)申請確認房屋產權糾紛一案,本委於2013年3月15日受理並書面審理於當日作出裁決,裁決送達後本委發現裁決書存在明顯違法現象,故經本委審查並依據《阜新仲裁委仲裁暫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定作廢”。

然而,上述作廢的仲裁裁決,卻於一年多前被阜新市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作為法定依據,將紀德餘的房子過戶給了高克力。

經三級法院審理,原告方均敗訴

發現上述房屋被張麗英及丈夫高克力通過不正當方式過戶後,紀德餘的女兒邊圓圓及其親屬一直在進行維權。

2013年,紀德餘及女兒邊圓圓等人將張麗英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房屋。經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查明,紀德餘戶口本登記的住址細河區北園第六居民委員東街7-1-6付,而該付號房屋的實際所有人為案外人。2011年3月27日,張麗英以紀德餘的代理人的名義與細河區動遷辦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張麗英還繳納了回遷安置應繳納的全部費用。該院認為,紀德餘不應享有動遷安置房屋的相關權益。遂駁回紀德餘的訴訟請求。

紀德餘對此不服,上訴至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顯示:紀德餘的代理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其一,“付號”是可期待的財產權,依照阜新市政府的規定,居住在棚戶區內並具有付號的居民,在棚改時享有被安置的權益。其二,付號是以居民戶口本為基礎,是給符合條件的居民的付號,付號具有人身性質。其三,張麗英不是房屋所有人,且以工作(保管上訴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勞保核實卡)之便,在侵佔上訴人的權益過程中始終以上訴人的名義、受委託人的身份進行。但被上訴人張麗英認為,“爭議的付號房主是馮某某的,是馮某某賣給我的。用紀德餘的戶口本是經過其女兒邊圓圓及侄女同意的。現在上訴人是反悔想要回房子。”

阜新中院審理後認為,紀德餘不是爭議房屋所有權人,本人也從來沒有在該房屋居住過,也沒有在房屋拆遷安置後繳納相應費用,因此,其不應享有爭議房屋動遷安置相關權益。遂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後,紀德餘仍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遼寧高院)申請再審,2014年4月21日,遼寧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紀德餘的再審申請。

隨後,紀德餘的女兒向阜新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該抗訴書顯示,遼寧省檢察院認為,阜新中院作出該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遂向遼寧省高院提出抗訴。

不過,再審的遼寧高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認為,原審一二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紀德餘是否應當享有房屋動遷安置的相關權益。紀德餘的戶口空落在付號房屋上,紀德餘並不否認。本案原房主將付號轉讓給張麗英,並且紀德餘的侄女在原審中出庭作證,證明張麗英以紀德餘同意張麗英以其名義享有動遷權益,並將其戶口本等身份資料交給張麗英用以辦理動遷安置手續。由此認為原審法院駁回紀德餘訴訟請求並無不當,而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維持阜新中院原審判決。

維權仍將持續

據瞭解,在該案抗訴期間,紀德餘因病死亡。因此,相關事實記者無從證實。但其女兒邊圓圓堅持認為,上述拆遷安置房,應該屬於母親所有。同時認為,阜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據已經被阜新仲裁決定作廢的裁決書為高克力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涉嫌違法。

2016年,邊圓圓又將阜新市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但細河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行政裁定認為,受上述三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民事判決的羈束,已經確認紀德餘不應享有動遷房安置相關權益,故原告邊圓圓作為紀德餘的直系親屬,亦不享有動遷房安置相關權益。且安置房的產權人為第三人高克力、張麗英,產權與邊圓圓無利害關係,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遂駁回邊圓圓的起訴。此後,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5維持了一審裁定。

不過,即使眼下已經窮盡法律手段的邊圓圓,仍堅持認為上述爭議房屋的權益應該歸其母親,並認為阜新國土資源局下屬的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據已經被作廢的仲裁書給房屋過戶的做法也已經涉嫌違法。

記者瞭解到,目前邊圓圓正在準備向阜新中院起訴撤銷上述《裁決書》,因為她瞭解到,阜新仲裁委出具的作廢該裁決書的決定並不被不動產中心認可具有法律效力。

阜新仲裁委房產仲裁方面負責人白雲升向記者承認,當年的仲裁確實有問題,但此後也作廢了相關裁決書。

不過,專業法律人士認為,仲裁委作廢自己做出的生效裁決書的做法應該沒有法律效力。上述阜新市細河區北園社區主任也向記者證實,一份被用作仲裁證據的社區證明上的蓋章應該不是該社區的公章。

由此,邊圓圓認為,這份證據涉嫌作假。對此,白雲升向記者稱:“目前,我們也考慮給邊圓圓一定的賠償。”

然而,邊圓圓則表示:“我要的是我母親的安置房權益。” 原標題《遼寧阜新:離奇的房產糾紛案引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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