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7年经验的“老司法”入晋,曾说末位淘汰开除员工不合法

编辑/王瑞文 统筹/刘姝蓉】据“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中央决定提名孙洪山同志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选人;邱水平同志任北京大学党委书记。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注意到,孙洪山是法律科班出身,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其毕业后在司法系统工作,至今已有27年。

2008年11月,孙洪山任黑龙江林区中院院长时,曾对债务官司四年“原地踏步”一事向媒体做出回应,并表示,有时候面临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两难境地。2017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时,时任黑龙江高院副院长孙洪山曾对一案例表示:以末位淘汰为由开除员工不合法。

有27年经验的“老司法”入晋,曾说末位淘汰开除员工不合法

孙洪山任山西高院党组书记,前任调任北大书记

据“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中央决定提名孙洪山同志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选人;邱水平同志任北京大学党委书记。根据中央提名,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孙洪山同志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邱水平同志不再担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而邱水平在今年10月已调任北京大学党委书记。

据官方简历显示,孙洪山出生于1968年1月,现年50岁。法律科班出身,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后,成为省森工总局司法局的一名科员,此后除了2000年至2001年,曾任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党委办公室、森工总局办公室主任(正处级),他一直在司法系统工作,迄今已有27年。

27年间,孙洪山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工作了11年,曾任省森工总局党委政法委副书记。2001年至2011年,在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工作了10年,任党组书记、院长(副厅级)。

2011年,孙洪山进入黑龙江省法院,任党组成员、副厅级审判员、执行局局长。2013年升任黑龙江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厅级)。

被执行人曾以点火自焚、跳楼自杀威胁法院

据媒体报道,2005年春天,为了铲除执行难这一痼疾,黑龙江省司法系统曾开展了“执行年”专项整治行动,并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在“执行年”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第一号案件黑龙江省中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中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称“中科公司”)债务纠纷案,其执行过程充满艰辛。

据了解,2001年3月,中科公司以返还投资贷款、赔偿损失为由,将黑龙江中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17万元。2004年4月27日,黑龙江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庭判决黑龙江中旅败诉,并判令其一次性给付中科公司154万元及1993年5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共计约550万元。

2004年6月16日,终审判决生效后,中科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执行判决书。2004年7月,哈尔滨中院立案执行。2005年1月10日,黑龙江高院做出裁定,认为“哈尔滨中院在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有一定的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经该院依法监督限期结案,仍未执行,符合法定的指定执行条件。指定此案由林区中院继续执行。”2005年3月9日,黑龙江林区中院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同年4月11日,林区中院向黑龙江中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之后,黑龙江林区中院却一直未有审批强制执行的具体处理意见。

时任林区中院院长的孙洪山曾对此介绍说:“每一项可执行的资产我们都仔细查实,但是,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隋宝财)不断上访,甚至给黑龙江高院打电话,称如果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他就点火自焚,就跳楼自杀。”孙洪山称,一旦隋宝财行使完自己的法律权益,法院将及时启动执行程序。

对于迟迟无法执行的情况,孙洪山解释说:首先,案情背景复杂,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实工作异常艰辛,进展缓慢。同时,黑龙江的情况有其地方特点,有时候,面临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两难境地。

孙洪山表示,“现在看部分财产确已查实,可以进行拍卖,但是,万一隋宝财提请再审后出现改判情况,那我们已经拍卖的财产怎么办?再收回财产就会相当麻烦。所以,这也不是着急的事,等到所有事情最后没有异议了,我们坚决执行。”

以末位淘汰为由开除员工不合法

2017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时,时任黑龙江高院副院长孙洪山曾对一案例表示:以末位淘汰为由开除员工不合法。

据悉,郭某系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职工,被派到新疆一民贸有限公司工作,农业银行保留了郭某的劳动关系,正常为其发放工资和福利。后来,因农业银行单方面将郭某末位淘汰、下岗分流,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农业银行为郭某安排适当工作并补发工资。农业银行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银行单方面将郭某末位淘汰、下岗分流并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行为无合法根据。鉴于单位经营体制发生变化,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故判决农业银行为郭某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发工资45万元。

对此,黑龙江高院副院长孙洪山介绍说,企业为促进内部职工竞争,在考核中实行末位淘汰,是企业内部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本无可非议。但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划等号。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考核中的“末位淘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资料来源:东北网、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经济周刊、经济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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