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7年經驗的“老司法”入晉,曾說末位淘汰開除員工不合法

編輯/王瑞文 統籌/劉姝蓉】據“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中央決定提名孫洪山同志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侯選人;邱水平同志任北京大學黨委書記。大白新聞(微信ID:dabaixinwen)注意到,孫洪山是法律科班出身,1990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其畢業後在司法系統工作,至今已有27年。

2008年11月,孫洪山任黑龍江林區中院院長時,曾對債務官司四年“原地踏步”一事向媒體做出回應,並表示,有時候面臨維護司法公正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兩難境地。2017年6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全省法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時,時任黑龍江高院副院長孫洪山曾對一案例表示:以末位淘汰為由開除員工不合法。

有27年經驗的“老司法”入晉,曾說末位淘汰開除員工不合法

孫洪山任山西高院黨組書記,前任調任北大書記

據“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中央決定提名孫洪山同志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侯選人;邱水平同志任北京大學黨委書記。根據中央提名,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孫洪山同志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邱水平同志不再擔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而邱水平在今年10月已調任北京大學黨委書記。

據官方簡歷顯示,孫洪山出生於1968年1月,現年50歲。法律科班出身,1990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畢業後,成為省森工總局司法局的一名科員,此後除了2000年至2001年,曾任黑龍江省森工總局黨委辦公室、森工總局辦公室主任(正處級),他一直在司法系統工作,迄今已有27年。

27年間,孫洪山在黑龍江省森工總局工作了11年,曾任省森工總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2001年至2011年,在黑龍江省林區中級法院工作了10年,任黨組書記、院長(副廳級)。

2011年,孫洪山進入黑龍江省法院,任黨組成員、副廳級審判員、執行局局長。2013年升任黑龍江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正廳級)。

被執行人曾以點火自焚、跳樓自殺威脅法院

據媒體報道,2005年春天,為了剷除執行難這一痼疾,黑龍江省司法系統曾開展了“執行年”專項整治行動,並收到了顯著的成效。在“執行年”專項行動中掛牌督辦的第一號案件黑龍江省中科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原黑龍江省中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稱“中科公司”)債務糾紛案,其執行過程充滿艱辛。

據瞭解,2001年3月,中科公司以返還投資貸款、賠償損失為由,將黑龍江中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17萬元。2004年4月27日,黑龍江高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法庭判決黑龍江中旅敗訴,並判令其一次性給付中科公司154萬元及1993年5月1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息,共計約550萬元。

2004年6月16日,終審判決生效後,中科公司向哈爾濱中院申請執行判決書。2004年7月,哈爾濱中院立案執行。2005年1月10日,黑龍江高院做出裁定,認為“哈爾濱中院在被執行人(黑龍江中旅)有一定的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未能依法採取執行措施,經該院依法監督限期結案,仍未執行,符合法定的指定執行條件。指定此案由林區中院繼續執行。”2005年3月9日,黑龍江林區中院立案,並進入執行程序。同年4月11日,林區中院向黑龍江中旅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之後,黑龍江林區中院卻一直未有審批強制執行的具體處理意見。

時任林區中院院長的孫洪山曾對此介紹說:“每一項可執行的資產我們都仔細查實,但是,情況比較複雜,當事人(隋寶財)不斷上訪,甚至給黑龍江高院打電話,稱如果強制執行他的財產,他就點火自焚,就跳樓自殺。”孫洪山稱,一旦隋寶財行使完自己的法律權益,法院將及時啟動執行程序。

對於遲遲無法執行的情況,孫洪山解釋說:首先,案情背景複雜,可供執行的財產查實工作異常艱辛,進展緩慢。同時,黑龍江的情況有其地方特點,有時候,面臨維護司法公正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兩難境地。

孫洪山表示,“現在看部分財產確已查實,可以進行拍賣,但是,萬一隋寶財提請再審後出現改判情況,那我們已經拍賣的財產怎麼辦?再收回財產就會相當麻煩。所以,這也不是著急的事,等到所有事情最後沒有異議了,我們堅決執行。”

以末位淘汰為由開除員工不合法

2017年6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全省法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時,時任黑龍江高院副院長孫洪山曾對一案例表示:以末位淘汰為由開除員工不合法。

據悉,郭某系中國農業銀行某分行職工,被派到新疆一民貿有限公司工作,農業銀行保留了郭某的勞動關係,正常為其發放工資和福利。後來,因農業銀行單方面將郭某末位淘汰、下崗分流,停發其工資及福利待遇,郭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農業銀行為郭某安排適當工作並補發工資。農業銀行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業銀行單方面將郭某末位淘汰、下崗分流並停發其工資及福利待遇的行為無合法根據。鑑於單位經營體制發生變化,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故判決農業銀行為郭某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發工資45萬元。

對此,黑龍江高院副院長孫洪山介紹說,企業為促進內部職工競爭,在考核中實行末位淘汰,是企業內部員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本無可非議。但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並不能劃等號。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來看,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考核中的“末位淘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資料來源:東北網、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中國經濟週刊、經濟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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