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普法五河法院在行動」8齡童要求增加撫養費 為何被駁回

  一名8歲男童,在監護人的陪伴下,到五河縣人民法院起訴母親要求增加撫養費,卻被駁回,這是為什麼呢?

   兒童劉曉出生於2010年2月,是劉勝利與李明的婚生子。2016年9月,劉勝利與李明在縣民政局協議離婚,考慮到劉勝利常年在工地從事鋼筋工作的,工資收人不低,而李明僅靠打零工維持生計,故協議約定劉曉由其父親劉勝利撫養,一切費用也由劉勝利承擔。因劉勝利在外務工,劉曉由其殘疾的祖父母代為照顧。

   前不久,劉曉和監護人來到法院,以生活和學習的各項費用大幅增加、物價上漲為由,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劉曉的母親李明每月支付給原告撫養費1000元,從起訴之日起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

   法院審理認為,劉曉父親劉勝利與被告李明是協議離婚,並就原告的撫養問題已達成協議,約定由劉勝利撫養,一切費用也由其承擔。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離婚雙方均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李明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是否必要?其當前的生活狀況以及消費需求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父親的收人不足以維持當地生計生活水平;原告父母離婚時間尚不滿兩年,原告現上小學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原告祖父母的殘疾是之前已存在,不是發生在其父母離婚之後;且其父親有兄弟姐妹四人,均有正常收人。故法院認定,本案不符合增加撫養費的法定情形,依法駁回原告劉曉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父母離婚後,子女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子女撫養費。我國婚姻法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是否必要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果一方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不屬於“必要時”而遭對方拒絕給付,即使訴訟到法院,也難獲得支持。(作者:周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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