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審結首例天津市汙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王某某等五人汙染環境案

“法庭提醒5名被告人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也希望通過本案警示社會大眾不論作為公民個人還是企業法人都應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共同維護我們共同生活的生態環境,營造美好的生活環境和投資環境;同時堅持在法律的框架內從事生活生產活動,不要為了眼前利益觸犯國家法律,做出傷害自己,傷害家庭,傷害後代子孫的事情,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絕無法外之地和法外之人。”第二十八法庭內,宣判結束後,審判長說出了上述法庭寄語。

津南法院審結首例天津市汙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王某某等五人汙染環境案


2018年12月11日上午津南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環境汙染罪,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據瞭解,該案系我國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制度以來,津南法院依法審理的首例公益訴訟、首例生態環境領域公益訴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天津市首起公開審理並首例審結的汙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津南法院由法官李承勳擔任審判長,法官閔傑和人民陪審員範俊禮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津南法院審結首例天津市汙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王某某等五人汙染環境案

津南法院審結首例天津市汙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王某某等五人汙染環境案

津南法院審結首例天津市汙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王某某等五人汙染環境案

經津南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偽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天津市福瑞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化學廢液處理合同,為該公司處理化學廢液。被告人王某某將以上廢酸液交由被告人肖某進行處理,被告人肖某夥同其妻被告人張某某將部分廢酸液分別運輸至被告人韓某某、孟某某處理。韓、孟二人隨意堆放、丟棄裝有廢酸液的塑料桶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汙染,併產生近三十萬元的汙染治理費用。

上述地點造成的汙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人民政府委託相關單位進行處理,產生費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人民政府墊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韓某某、張某某賠償以上全部治理費用,並主動繳納罰金。

津南法院依法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的定性予以糾正,對被告人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最高二萬元的罰金,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從業禁止。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津南法院審結首例天津市汙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王某某等五人汙染環境案

為了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全面貫徹生態文明建設黨政領導一崗雙責,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警示教育,津南法院協同區法制辦、區環衛局邀請區級領導、各街鎮、開發區、農業園區的分管環保工作同志、相關行政單位、津南區涉酸企業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近50餘人旁聽庭審。此次公開宣判活動受到法制日報、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央廣網、津雲客戶端、天津日報、北方網、天津政法報、天津電視臺、天津交通廣播電臺及津南區級媒體等眾多媒體的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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