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廣場舞時突發心臟病死亡,跳廣場舞的人有責任嗎?

用戶zmj情感嘚啵嘚


我真的見過跳廣場舞跳死的!

記得那是一個夏天,我帶著寶寶去民心廣場玩耍,經過中心一個跳廣場舞的地方時,突然有一個大媽倒在地上,衣不蔽體但誰也不敢碰,慌亂中有人打120有人打家人電話,聽到旁邊有人說知道她有心臟病。

廣場保安和巡邏人員也幫助安撫他們,並清理出一條道路引導救護車🚑進來,但醫生👩‍⚕️救治後還是沒有好過來。

至於家屬會不會追究同舞者責任甚至廣場管理者責任不知道,但人是沒有了。

也算是快樂至死吧!

願早登極樂世界!


我的房子我做主


跳廣場舞時突發心臟病死亡,跳廣場舞的人有責任嗎?如果死者是主動參加,那麼其他人應該無需擔責。同舞者有過錯的情況下,比如明知對方有病不能跳舞仍然邀請等情況,才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同舞者沒有過錯的話,是不承擔責任的。死者因病死亡的話,同舞者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1,這些參加跳廣場舞的都是自願參與的,其他參與人不可能預見到死者患有不適宜跳廣場舞相關疾病,所以無需擔責。當然了在明知對方患有疾病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參與跳舞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2,跳廣場舞屬於一種身體運動,而且有音響等對人造成影響。如果有人患有心臟病是不宜在這種場合進行這種活動的,死者本人最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況,所以死者的責任最大。如果真要追責,也應該追究死者家屬沒有盡到勸阻義務的責任。

3,如果參與跳廣場舞的其他人員在看到死者病發後沒有進行及時的救助並撥打120急救電話。那麼他們顯然有道德上的瑕疵,但也不應該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劉律師認為和死者一起跳廣場的人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劉輝律師


跳廣場舞,突發心臟病死亡,從積極的角度看問題,這是多麼幸福的一件事呀,快樂致死,是人死的最高境界,我們千萬不要褻瀆之,也不要庸俗化。

我們現在很多國人有個思維,就是出事,一定要找一個墊背的,歸根到底就是賠錢,不管有沒有責任,也不問是非依據,就是我死人了,你們都應該賠償我,我死了,我就是對的,都是你們的責任,你們玩付出代價。

很多時候,我們依然難以擺脫那種誰弱勢誰有理,誰窮誰有理,誰可憐誰有理的思維模式,所以出事從不找自身原因,而一味指責別人,找別人的毛病,屏蔽自己的問題。

我們說,一個事件,到底該誰負責任,主要看…7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必然擔責,如果沒過錯,則不擔責,這種過錯必須得是法律上的過錯,而不是你以為的過錯,你以為的不見得是對的。

像這個案子,跳廣場舞,自己跳興奮,心臟病發,死了,其他跳廣場舞的,沒責任,包括組織者也沒責任,所以就別惦記找這個找那個賠償了,如果還有這種思維,葬禮的時候可能連個隨禮的都沒有了。


韓東言


這種情況,如果按照完全的合理責任原則,只要死者是自己自願去跳的廣場舞,出現病情突發的後果,都應該由他自己來承擔。

但是在實際判決中,則可能會讓活動組織方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曾經有這麼一個類似的事例:

2014年某公司舉行歡慶中秋活動,公司提前聲明:凡是有心臟病、高血壓、及年齡較大、行動不便者,不能參加本次活動。但是,在活動當天,公司一名63歲的退休職工王老太,看到活動現場氣氛熱烈,深受感染,便情不自禁的跟著跳起了廣場舞。哪知,沒跳幾下便心臟病突發死亡。其家屬將公司告上法庭。雖然公司預先發了禁止參加的通知,王老太的死也不是公司的過錯,但法院認為,公司作為此次活動的組織者,是活動受益人,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公司應該對損害後果公平分擔。法院最後判處該公司賠償王老太家屬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近三萬元。

在上面事例中,公司在提前有聲明的情況下依然被判賠了。而在此題目中,對參與跳舞者並沒有任何提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死者是自願參加跳廣場舞的,廣場舞的組織者,依然有可能會被迫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這就是上面提到的“公平責任原則”,另外,還有一項叫“人道主義賠償”。雖然這些賠償看起來不合理,但遇上了這種事,在很多時候只能自認倒黴。即使完全沒有責任,最終也可能會被迫多少做出一些賠償。

我們老百姓心裡自認為的那種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在現實中是很難實現的。

不過,這類惡意索賠如果不斷增多,很可能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使得人們不再敢組織或參加集體活動,因為存在潛在的賠償風險,容易被迫惹禍上身。誰掙錢都不容易,誰願意平白無故、沒有任何責任的情況下,去對他人做這種不合理的無謂賠償呢!這也許是需要我們司法機構需要考慮的一個大問題。

大家覺得這樣的錢應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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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跳廣場舞是健身、社交活動,也是現在人們主要的娛樂休閒方式,在城市的廣場到處可見,一般都是自發的,沒有組織性,在跳廣場舞時突發心臟病死亡,應該算是一個意外事件,跳廣場舞的人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一、當事人時主動參與的,他人沒有強迫他參加。目前廣場上跳廣場舞大多都是自發性的,即使有一些領舞的人員,但是他們也不負責組織,不會強制要求別人來參與。而且廣場舞一般也是比較溫和的,即使有一些激烈的舞蹈,但都是因人而異,自己選擇的。

二、突發心臟病死亡追究其他跳舞的人侵權責任於法無據。公民的死亡在沒有犯罪行為干預的情況下,即使追責也是屬於民事範疇,由《民法通則》和《侵權行為法》進行規制,我國的《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輔以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後兩者的適用有明確規定,人身權的侵害一般是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行為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這個情況下,其他跳舞的人都是沒有過錯的,死亡結果的原因是心臟病突發,跟別人沒有關係。跟這個有類似的情況是勸酒致死,勸酒者要承擔責任,但是沒有勸酒只是一起喝酒的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三、讓其他跳舞者承擔公平責任也沒有法律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又被成為嚴格責任原則,適用有其特定的情況,如高空拋物,因為一個人拋物砸到人但是找不到責任人時,同一棟樓除了不可能砸到人的住戶,其他人公平承擔責任。在本案中也無法適用,如果是有人專門組織,如14年一個案例中一個老太太參加廣場上公司組織的活動跳廣場舞突發心臟病死亡,法院最後判公司承擔公平責任,這已經是非常嚴格的了,法院認為公司雖然盡到通知義務,而且沒有過錯,但是是活動的受益人,因此承擔公平責任。這顯然是一種對弱勢的保護,出於公平考慮。

因此,本人認為其他跳舞的人不需要對跳廣場舞時的心臟病突發死亡承擔責任,應該認定為意外事件。謝謝


律師秦朝


有,完全可以把當時廣場的人全算上,還有別忘了廣場歸那管,廣場上的鋪地面石板是那出的,誰拉來的,誰鋪的,都有責任的,還有音響,誰的,那出的,歌誰唱的,電是那的,這都要告的,

最後還得告下,誰批的在那建廣場,那出的錢,要是沒有這廣場能死人嗎?這必須得負責,死者的衣服和鞋的出產廠家和店鋪也要告,不賣這些能去跳舞嗎?

還有就是看看怎麼去廣場的,把從家裡出來的路也算上,有坐車的話也要告,

還有吃的東西,要一樣一樣的化驗,做飯用具的廠家商店,米麵油店,廠家,還有糧誰種的,肥是那的,這都有責任,

必須讓他們負責的

這些都告下來,弄個幾億應該不成問題了,


夜雨隨緣1


當然有責任!從廣場舞的組織者到參與者都有責任,可以到法院起訴她們集體賠償。這跟同一酒桌喝酒喝死人沒啥區別!廣場舞組織者就是那個酒局的組織者和請客的人,廣場舞參與者就是酒席同桌的這些人!理由也一樣,喝酒應預料到能喝死,跳舞也應該預料到,身體不好的能跳死,他跳的起勁,為啥不勸他少跳一會,相反,你們還眉飛色舞,用眼神勾搭他!你們不負責任誰負責任?


壺詞


跳廣場舞突發心臟病死亡,要是跳廣場舞的人有責任,那估計,以後醫院裡要是有人死了,所有的患者都要賠錢咯。這就是標準的“碰瓷”!這樣的話,我們的社會還有什麼社會規則可言?

心臟病患者本就是不可以劇烈運動的人,自己理應知道自身存在的風險,規範自己的行為。跳廣場舞本身都是一個自發行為,沒有強制性。一般來說,都是身體健康的人參與的一種娛樂健身活動。因為你的健康是由你自己管理的,和別人無關。

現在的人啊,真的為了錢,什麼臉面都不要了。好像現在只要是人死了,沒死在自己家裡的話,都有理由,而且是堂而皇之的提出索賠。好像只要不死在自己家裡的,都是別人的責任造成的。說不定有一天在家喝水突然死了,自來水公司都要承擔賠償了。

我們真的應該改一改這種“人死為大”的人道主義賠償了。這種做法是明顯的幫助這些沒有道德的家屬進行的一種“敲詐”!也是社會風氣和擔當越來越差的原因之一。應該把一些家屬的不當行為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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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那就告廣場唄,我國怪事多,自己下車被老虎咬死,要告公園:小偷偷電瓶車電死要告車主;大爺自己爬樹摘水果摔死要告樹主人,說為什麼樹那麼好爬;小偷爬樓偷東西摔死,家人告整幢樓主要求賠償?這世界怪事多!


國國


老天爺有責任,必修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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