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審判職能 盤活殭屍企業

2013年來,受理的14件破產清算企業進行梳理盤點,雪麗、中意、華弘科技等7家企業資產已處置完畢。在審理企業破產清算案件中,津市法院充分審判職能,盡力盤活殭屍企業。

一、津市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企業的情況

(一)堅持依法履職,回應企業困難關切。以多維調解方式化解債務。充分考慮困難企業債務糾紛案件利益主體眾多的特點,運用司法調解、案外協調、和解等方式化解企業債務糾紛。2015至2018年,共化解涉企債務糾紛196件。差異執行方式減輕損失。積極採用執行擔保、分期分批履行等柔性執行方式,審慎採取保全措施,對企業的信貸、發放員工工資的賬戶原則上不予查封,對生產設備在生產經營中動態查封,最大程度減輕對企業的消極影響。積極建言獻策,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建立了三項機制確保維護職工權益:首先,由社保局牽頭建立第三方墊付拖欠職工工資機制,墊付拖欠工資、補償金超過3000萬元。其次,由勞動局、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同建立勞動債權代為申報、代為領取、代為發放和包乾釋疑解紛“三代一包”機制,在維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法院、管理人的工作壓力,減少漏算、誤算。其三,由財政局牽頭建立稅收減免機制,對破產企業在債權分配中的稅費進行大幅減免,最大限度保護職工權益。

(二)堅持借力合作,拓寬司法幫扶路徑。對於企業破產案件的辦理,成立由公安、勞動、社保等單位組成的維穩解困領導小組。一方面通過提前介入、協調各方矛盾,積極做好矛盾調處、職工權益維護等工作,減少維穩壓力;另一方面加強與銀行協調,通過法院確認職工債權優於抵押債權,保障職工權益。同時,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當與領導小組產生意見分歧時,加強協調溝通,達到既穩定大局又守住法律底線的目的。 實行借力合作,注重資產盤活的案件辦理模式。此外,在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向市委市政府借力,一方面由市委市政府牽頭全面主持招商引資工作,另一方面由破產管理人同步進行資產的拍賣變賣,資產處置和招商引資同步操作,最大力度實行資產盤活。2015至2017來,7家企業資產得到盤活,妥善安置職工3100多人。

(三)堅持服務延伸,助推企業長遠發展。建立涉企聯繫協調機制,實行院、庭長與轄區企業負責人定期會見。主動加強與企業的全方位聯繫,增強服務企業的針對性與有效性。定期召開企業與法院聯繫工作會議,收集對法院工作的意見,改進法院工作,收集企業反映的問題 ,提出工作建議,儘可能把問題解決在形成與發生之前。建立涉企專項服務機制,深入企業開展“經濟服務月”、“送法進企業”等活動。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傾向性、普遍性和多發性問題,為企業投資和經營風險建言獻策,幫助企業完善相關管理制度,避免法律糾紛,降低管理的成本。每年有計劃組織開展1-2次法律專項服務、法治宣傳進企業等活動,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將專項服務轉化為企業的真金白銀。

二、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債權追討困難。許多“殭屍企業”往往存在許多債權,但債權清收非常困難。原因主要是有些債權形成時間較長,財務報表混亂或缺失,呆壞賬情況普遍,有些路途遙遠、數額較小的債權,追討成本高,致使失去追償意義,且債務人分居各地,償債能力普遍較差,有的債務人甚至下落不明,無法追償;有些債權雖應追討,但無追討費用,或證據不紮實、不充分,制約了債權的追回,導致大量的債權不能回收。

(二)資產清收變現難、審理週期長。一部分“殭屍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根據法律的規定,管理人需要對破產企業進行清資核算,對其債權要依法清收。但這一方面涉及破產財產的範圍、性質的界定,另一方面是相關權利的主張、行使,比如撤銷權、取回權等。準確界定需要時間與精力,正確主張更需要智慧與技巧。資產變現難主要是陳舊老化的設備價值低,專有設備的變現又難於找到買主。同時,土地等資產評估價格與投資優惠政策有差距,致使買家寧願重新置業也不願按評估價格受讓,致使經常流拍。在處置中還有諸如抵押權的解除,登記變更等障礙。其次,破產案件的審理不僅涉及企業與其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各類合同關係,還有其與稅務、社保、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行政管理關係,法律關係複雜,理順也需要溝通與協調。有的衍生訴訟要經過兩審終審,如異議債權的確認等。故破產案件的審理週期比普通案件長。

(三)利益主體眾多,維穩壓力大。破產案件涉及債權人、股東、企業職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等多重主體的利益。有一部分案件利益主體的人數眾多,導致法院審理過程中難以把握局面,維穩壓力大。尤其是受經濟下行影響,部分企業由於資金短缺向不特定社會主體融資借款,繼而引發非法集資行為,此類案件又涉及到刑民交叉,法律關係複雜,且債權人群體較大,表達訴求的方式呈多樣化,潛在維穩壓力較大。

針對這些問題,未來法院準備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建立銜接機制,做好“執行轉破產”工作。在債務人企業缺乏清償能力無法全部清償債務時,及時啟動破產程序,通過破產程序積極追收債務人財產,實現對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執轉破”銜接工作由執行局牽頭,各業務部門配合,充分利用執行信息平臺和相關信息資源,及時彙集針對同一企業的執行案件信息,對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仍然無法清償債務的案件進行排查、清理,並將清單報領導小組,年內確定第一批“執轉破”案件,轉入並啟動破產程序。執行局和民二庭針對“執轉破”案件的執行、立案、破產審判等工作職責分工與機制制定具體銜接實施意見,並就基層法院對執行移送破產程序中執行案件的中止、終結、債務人企業破產宣告、破產程序啟動後原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執轉破”工作的監督等內容提出工作指引,推動“執轉破”程序適用的常態化開展。

(二)探索破產案件快審程序。對於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進行重整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既不能一味圖快,也不能久拖不決;對於沒有挽救希望,不需要進入重整的企業,要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儘快結案。依法處置“殭屍企業”涉及的問題面寬、政策性強,法院要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依法積極穩妥開展各項工作。針對“殭屍企業”清算破產工作特點,爭取上級法院對“殭屍企業”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保障有關工作順利進行。

(三)進一步健全聯動的協調機制。為有效清理,在組織架構上要組建多部門參與的統一領導指揮機構如“企業破產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等,可以成立專司其職的若干工作組,如法規政策、維護穩定、資產處置、職工權益、輿情應對等,通過增強領導來協調一致、應對有力;在具體措施上要落實和完善配套政策、設立專項資金等,幫助協調解決企業破產疑難問題,如重整程序中戰略投資人引進、涉及“刑民交叉”中刑事部分職能作用的發揮以及解決破產企業稅務減免與核銷、工商註銷登記、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壞賬核銷、職工社會保險金繳納、管理人報酬緊缺等難題。( 作者系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高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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