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戀12年未修成正果 登記在前女方名下婚房如何確定歸屬

相識相戀12年後分道揚鑣不免令人唏噓,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房如何分配則更顯麻煩。為確定房屋歸屬,劉先生將前女友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近日,通州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與吳女士2005年相識後確定了戀愛關係,兩人一直感情穩定並有結婚的打算。2013年,二人以結婚為目的購置了坐落於北京市通州區的一套90平米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因劉先生沒有北京市購房資格,涉案房屋以女方吳女士的名義簽訂了買賣合同,申請了貸款,並登記在吳女士名下。2017年,劉先生與吳女士發生矛盾到不可調和的地步,最終二人以分手告終,結束了12年的戀愛關係。在二人分手後,劉先生將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出資比例依法分割涉案房產。

吳女士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辯稱涉案房屋是其自己購買的,買賣合同以及貸款合同都是吳女士的名字,首付款也是吳女士支付的。劉先生雖然出了一部分錢,但是是債權而不是共同購買。因此不認可涉案房屋為雙方共同購買的事實,僅同意對劉先生進行適當的補償。

另,在訴訟過程中,經劉先生的申請,對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407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一是為劉先生與吳女士是否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二是共有物的分割比例如何確定。關於涉案房屋是否為劉先生與吳女士共同所有一節。根據查明的事實,購買涉案房屋時劉先生與吳女士處於戀愛期間,二人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且涉案房屋交付後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直至感情破裂。雖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由吳女士一人簽訂,但二人在購房的過程中存在共同支付首付、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系二人共同購買,二人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比照上述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是一般共有關係。本案中,儘管劉先生與吳女士在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購買涉案房屋,在分割共有物時,需考慮二人實際對共有物的出資和使用情況確定分割比例。關於雙方出資比例的確定本院綜合舉證情況,對首付、貸款、裝修款進行綜合認定。經法院核算,劉某的出資比例為44.11%。扣除隨某應負擔的本金、利息等之後,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女方吳女士所有;吳女士向劉先生支付相應房屋折價款100餘萬元。現判決已經生效。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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