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工傷事故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私了協議有效嗎?

每日說法:工傷事故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私了協議有效嗎?

現實生活中,當工傷事故發生後,經常會出現當事人私下就工傷待遇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的情形,然後當事人按照協議進行履行,也就是工傷賠償進行私了。

究其原因,無非兩方面。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往往考慮到逃避安全生產責任和降低工傷待遇賠償責任,從勞動者(工亡勞動者則是近親屬)的角度,考慮到程序的繁瑣,從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甚至勞動關係確認的勞動仲裁和訴訟程序,還不如儘快拿到賠償款,而後去更好的治療或者暫時遠離痛苦。

但是,有的當事人卻事後反悔,他們會認為當初是不懂法律所以才籤的協議,後來發現賠償款遠遠低於他應得的金額,從而認為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的工傷私了協議無效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或者經認定工傷和定殘後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勞動仲裁/訴訟。

那麼,工傷私了協議的效力,究竟如何認定呢?

以案說法

2009年7月17日,黃仲華在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工作時受傷。8月4日,雙方就工傷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約定:“……乙方自願放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一、除甲方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停工留薪待遇、交通費、住院補助費合計2927.92元外,甲方付給乙方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一次性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4000元。二、雙方於本協議簽訂日自願解除勞動關係。甲方於本協議簽訂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項,乙方向甲方出具領款憑據。甲、乙雙方就此事項涉及的經濟往來全部結束。三、甲、乙雙方就此事項簽訂本協議作一次性了斷,乙方保證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項再向甲方提出任何經濟賠償……”協議簽訂當日,黃仲華收到了廠方支付的4000元。2009年10月10日,黃仲華被認定工傷,2010年2月9日被鑑定為十級傷殘。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自雙方簽字時依法成立並生效。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黃仲華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所作出的決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當認定本案當事人是在充分協商,自覺自願的情況下籤訂了協議,並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銷合同的行為。據此,依法駁回黃仲華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不屬於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導致的顯失公平。黃仲華傷殘等級為十級,其應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工資)。劉三明支付給上訴人的各項賠償費用6927.92元,顯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編者注:在其後的(2012)廣漢民初字第191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工傷保險待遇為:住院期間護理費2013.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94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6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9400元、鑑定及鑑定檢查費435元、交通費200元等項合計35818.04元】,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使黃仲華遭受重大利益損失,構成顯失公平。據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撤銷黃仲華與劉三明為業主的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簽訂的賠償協議。

鑫湧大律師提醒

一、協議載明瞭法定的賠償標準和協議賠償金額,協議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方(包括工傷未亡的勞動者、工亡的近親屬;鑑於工傷分為兩種情況,在工亡的情況下當事人系勞動者的近親屬,因此為了行文的方便,以下都統一稱作勞動者方)簽訂工傷私了協議時,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的協議效力分為兩種情況:

1、在協議中列明瞭法定賠償金額的情況下,勞動者方不論獲得多少賠償,協議均有效。

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和傷亡情況是已知的,相關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明確的。因此,不管出於何種考慮,這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及對自身民事權益的一種處分。

作為私法,法律理應保護這樣的民事行為。譬如,勞動者系工傷八級傷殘,協議中將所有的賠償項目均予以列明,具體金額基本確定,而勞動者方自願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無論是一百萬元、十萬元,還是一萬元,甚至是一千元,都是法律保護的,法律不能縱容事後的反悔,協議理應是有效的。用人單位也不能因為付出了一百萬認為協議無效,除非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勞動者方不能因為獲得一千元認為協議無效,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的後果應當是預料到的,法律不允許這樣的不誠信。

2、在傷殘等級未確定的情況下,只要列明相關的賠償明細,應支持協議有效。

勞動者的傷殘等級是未知的,也就是說尚未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勞動者鑑定的程序前,雙方即已經達成了工傷私了協議。

在協議中,用人單位列明瞭每一個傷殘等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勞動者對此是明確知道並且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則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是有效的。勞動者不能事後以各種理由主張協議無效,認為賠償的太低了而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賠償。

3、傷殘等級未確定並且沒有列明相關的賠償明細,只要金額不顯示公平,協議應當有效。

關於顯失公平,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是不一樣的。什麼是顯失公平?法定標準是10萬,賠了9萬是不是顯失公平?顯然不是。賠了8萬是不是顯失公平?顯然不是。賠了5萬是不是顯失公平?有點像。賠了4萬是不是顯失公平?很像。賠了1萬是不是顯失公平?應該是。我認為,掌握在30%為宜。只要賠償金額高於法定標準的30%一律認定為有效。一方面,維護了正常的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給遭受不平等的人以公平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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