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中,符合什麼條件的女性可以延遲退休

受我國勞動力短缺的形勢影響,各方面都在熱議延遲退休政策,網上出現了明確計算各個年齡階段的工作人員具體延遲退休時間的表格,一時間風雨欲來,似乎延遲退休政策的出臺已成定局,施行只是遲早的問題。

可是,截止目前,依然沒有任何確切的消息,甚至人社部還多次明確闢謠。實際上產生變化的,反而是之前普遍實行的提前退休政策,各地普遍叫停。直至今年11月份新《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重提公務員提前退休政策,才又讓機關事業人員提前退休政策再一次明朗化。

機關事業單位中,符合什麼條件的女性可以延遲退休

另外,在2015年中組部、人社部聯合發文,要求從3月1日開始,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副縣(處)級女幹部,以及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可以延長至60週歲。這一政策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符合條件的女性工作人員,55歲時可以按時退休,也可以由本人申請繼續工作至60歲退休。

對於自願延遲5年退休的女性處級幹部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來講,在職不僅可以享受崗位津貼、績效工作、在職人員福利、工資正常上調等帶來的收入水平提高,而且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多繳多得”的原則,這些人員多繳了5年的養老保險,相應退休金也會隨之增長。

當然,這一制度雖好,但也要個人身份條件允許,在延遲退休的5年,一如既往地認真工作。一旦決定繼續工作,單位也要和其他在崗人員一樣,正常考核管理,如果出現貽誤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問題,同樣要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延遲退休,並不是一項福利,如果既不退休,又不工作,佔著崗位、職務、職稱名額,卻發揮不了相應的作用,就與國家允許這部分人延遲退休的政策初衷相違背,反而會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對本人來講也會增添負擔,甚至產生“吃空餉”等問題,對個人、對國家都不是一件好事情。

機關事業單位中,符合什麼條件的女性可以延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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