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交了充電費,還要再交停車費,充電站與停車場“掐架” 車主叫苦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丁豐林

“充一次電,除了要給充電站交充電費以外,還要再給停車場交一次停車費,這不是重複收費嗎?”昨日,出租車司機周師傅向大河報反映自己的遭遇。周師傅說,他的出租車一天要充兩三回電,光是停車費就得多掏十幾元錢。

遭遇:充電交了充電費,還要再交停車費

周師傅駕駛的是一輛新能源出租車,一般每天要跑300多公里,在冬天的氣溫下,每天需要充電兩到三次。12月11日中午,周師傅行駛到鄭州市西三環與北三環附近時,看到旁邊的一個停車場裡面建有一個電動汽車充電站,周師傅便將車開進去充電。刷卡、付費、充完電之後,周師傅準備開車出門時,被停車場的管理員攔了下來。

“他(管理員)跟我要停車費,我說我是來充電的,不是來停車的,我還出示了充電收費的票據,但是他不認可,說我進了停車場超過20分鐘,就要收費。”周師傅說,他和對方理論了半天,最終也沒能免去這5元錢的停車費。錢雖然不多,但這讓他很鬱悶:充一次電,卻交了兩回錢,充一次電才花20多元錢,光停車費就交了5元,一天充三次的話,就要多掏15元錢。

12日上午,記者來到周師傅所說的充電站,這個充電站位於鄭州市西三環與北三環的東南角,從外面看是一個大停車場,門口豎的牌子上寫著“大中原停車場”,而收費員提供的發票上顯示的則是“鄭州龍衛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車場裡面的一個區域,是一個名叫鄭州席特新能源服務站的充電站,地面上建有十幾個充電樁,有七八輛電動汽車正在充電。

在採訪過程中,恰有一輛出租車充滿電離開,來到出口處時被攔下。停車服務系統顯示,該出租車在停車場內停留了1小時5分,按規定需收費5元。出租車駕駛員馬女士也稱自己是來充電的,收費員則表示,自己只管按照系統提示收費,而且領導也沒交代對充電汽車免費,所以不管什麼車都要收取停車費。

現場:充電站與停車場起糾紛,充電站同意先為車主墊付停車費

馬女士和收費員發生爭執後,充電站的負責人趙先生也來到現場。趙先生介紹說,這個充電站大約在半個月前建成投入使用,此前停車場都沒有對充電的車主收取停車費,就是從這兩天開始,停車場對充電車主收費。

趙先生說,建立這個充電站用的是停車場的地方,不過他和停車場簽訂有場地承包租賃合同,雙方都簽字蓋章了。他按照合同繳納了租金費用,這片地方就歸自己使用,電動車是在自己租用的地方停車充電,停車場不應該另外收取停車費。

趙先生稱,他在得知收費的情況後,也立即和停車場的負責人聯繫溝通,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

經過協商,趙先生表示,在問題解決前,充電站同意先替來充電的電動車主支付停車費,之後他們再和停車場進行協商,解決問題。

說法:充一次電,收兩回費,應不應該?

充電站建在停車場裡面,那麼從法律上來說,車輛去充電站充電,應不應該再額外支付停車費用呢?

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的王猛律師認為,電動車主去到充電站充電,就和充電站形成了一個合同關係,那麼充電站就應當為車主提供一個基本的停車服務,所以由此而產生的停車費用,應由充電站來解決。

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於繼春律師認為,收費應當建立在形成服務合同的基礎上,收取停車費的前提是車主享受了停車服務。作為去充電的電動車主來說,他們進去停車場的目的不是去停車,而是去充電,沒有和停車場形成服務合同,所以電動車主在支付了充電費用後,停車場不應再收取停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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