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嶽一男子打鳥19只 被判賠償生態損失1萬2 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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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一男子打鸟19只 被判赔偿生态损失1万2 缓刑1年

12月7日,安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鄭某果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安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判決。據悉,該案是安嶽縣域首例針對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犯罪行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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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8年5月至7月,鄭某果購買2張捕鳥網,分別在安嶽縣高升鄉長市村胡家坡和犀牛坡捕獲鳥類19只,並用於食用。經鑑定,非法捕獲的19只鳥分別為烏鶇1只、珠頸斑鳩9只、灰頭啄木鳥9只,均為國家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該19只鳥價值共計12000元。

從上至下依次為:珠頸斑鳩,灰頭啄木鳥,烏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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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一男子打鸟19只 被判赔偿生态损失1万2 缓刑1年

● 訴訟

安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告鄭某果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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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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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起訴人宣讀起訴書

● 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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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安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判決鄭某果犯非法狩獵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且向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嶽縣人民檢察院賠償生態損失12000元。

● 警示教育

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代表,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是時代和法律賦予我們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職責。現在,社會上仍有人員未認識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對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認為像捕幾隻鳥的小事可以“惡小而為之”。本案作為安嶽縣人民檢察院打擊非法獵殺野生動物行為的新開端,旨在讓廣大群眾更清醒地認識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重要性,告誡非法狩獵者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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