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房子給兒子當婚房,婆婆狀告兒子、兒媳歸還婚房裝修款35萬餘元

2018-12-12 15:17

是按照溫州的婚禮習俗,男女雙方結婚,一般都是男方準備婚房並進行裝修,女方購買家電等嫁妝。今年9月,溫州市民蘭女士(化名)將兒子、兒媳告到法院,主張二人歸還為裝修婚房向其所借的近35萬元款項。12月11日,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駁回蘭女士的訴訟請求。

婚房、裝修款都是“借”的?

2016年10月,“80後”小夫妻小果和小文(均化名)在溫州市區登記結婚。蘭女士訴稱,二人婚後就租借了其名下位於市區某處的房產作為婚房。為了裝修婚房,同年9月17日,二人向她借款40萬元。蘭女士在9月24日至次年1月29日陸續向兒子銀行賬戶轉賬近35萬元。小果承諾會在2018年9月1日將上述借款歸還給母親。由於兒子和兒媳未按約歸還借款,蘭女士將兒子、兒媳起訴至法院。

“這筆借款是捏造的。”小文在法庭上說,2018年8月20日,她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正在和小果打離婚官司,這個節骨眼,婆婆跳出來主張借款是為了不讓她在離婚官司中提出對裝修的錢進行分割。

小文主張,小果是獨生子,婆婆將名下的房產作為婚房給二人使用,按照溫州的婚禮習俗,應當視為贈送,在離婚過程中,她並沒有主張對這套房產進行分割。為了裝修婚房,小果出了三十幾萬,她自己也出了十幾萬,她認為這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在庭審中,蘭女士也承認上述近35萬元的借條,是她得知兒子、兒媳鬧離婚,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讓兒子在今年5、6月份寫的。

小果在法庭上承認借款存在,表示平時自己和母親也有款項往來,比如借錢充值話費等。

法院認定:“借條”不足以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鹿城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蘭女士主張兒子、兒媳因裝修婚房而向其借款,需要證明其與二人存在借貸合意並已經向對方提供了借款。

雖然為了證明其主張,蘭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兒子簽名的“借條”及其與兒子在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1月29日期間的銀行交易明細,但蘭女士在庭審中自認借條是2018年5、6月份得知兒子、兒媳鬧離婚才由兒子小果一個人出具的。

鑑於小果和小文目前的婚姻狀況及利益衝突,小文又明確否認涉案借款真實性的情況下,小果個人單獨出具的“借條”顯然不足以證明二人與蘭女士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就算是小果承認這筆借款的存在,也不能當然產生這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認為,根據蘭女士的主張,兒子和兒媳借款的用途為了裝修婚房,婚房是其“租借”給兒子、兒媳的,但是兒子用母親的錢裝修母親的房產,再結合溫州的婚嫁習俗,顯然不符合常理。

綜上,法院認為,蘭女士的舉證尚不能達到民事案件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蘭女士主張與兒子、兒媳存在借款合同關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至於小果對涉案款項的認可,因為其與母親對此並無爭議,其可自行向蘭女士清償,法院對此不予處理。據此,法院一審駁回了蘭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愛,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對子女的資助,有些屬於贈與的意願,有些屬於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出於親緣倫常,一般不會用白紙黑字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一旦子女與配偶婚姻關係緊張,進入訴訟程序,往往父母之前的給予行為的性質成為糾紛的焦點。為合法有效保障各方權益,各方均應在當時做出相關意思表示時,即將真實意思以一定形式予以固定。

通訊員 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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