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让“教师职称”退出历史舞台

按照职称级别决定教师的工资,这不是《教师法》里的规定。我们有必要从教师“薪酬分配”不公的角度,来思考“教师职称指标(名额)”和“教师职称级别与教师工资级别、福利挂钩”带来的问题。

依法“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让“教师职称”退出历史舞台


日前,中国青年报连续发表两篇有关教师职称的文章。一篇是《不要让职称难题再困扰乡村教师》,一篇是《乡村教师职称晋升 想说爱你难上难》。我们认为这两篇文章所谈问题都是基层教师都熟悉的问题。职称指标(名额)有限,校领导优先,评审过程涉及复杂的人为因素,能上不能下等行政化现象严重……

两篇文章的作者都是基层教师,他们对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都有切身体会。前一篇文章提出建立教师职称能升、能降、能进、能出以及能者上、庸者下的“退出机制”,后一篇文章提出“很少的乡村教师职称晋升指标都让哪些人占去了”的问题,关键要把“公开、公正、公平”的职称晋升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中小学教师职称问题,早已成为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问题。职称申报和评审制度,也是广大一线教师“不提还好,一提起来就深感不公”的制度,以至于大多数教师连年呼吁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甚至,就连知名教育人士熊丙奇也说,最好的教师职称改革就是“取消职称评审”。

依法“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让“教师职称”退出历史舞台


有人认为,人社部门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跟职称挂钩,是不可思议的做法。甚至,连教师小级别工资晋升也是如此。这不就是拿职称等级绑架教师的劳动吗?这到底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照职称级别分配?有些占着高级职称的校领导十几年一节课都不上,照样拿高级职称工资,这是“按劳分配”吗?

职称级别和工资级别挂钩,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思维的产物。把职称当作教师劳动分配制度,异化了教师劳动,严重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教师法》的精神。有的老师告诉我们,按照职称级别分配,这样的规定完全不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此前,就有教师指出,教师待遇以职称取酬,加上职称名额的限制,必然产生“达到申报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名额”的现象。比如,同年毕业的两个师范生,在不同学校工作,因学校职称名额限制有差异,申报职称的机会就差别很大。一个工作十年就可晋升到中级,一个可能要等十五年或二十年才有晋升机会。

近日,有老师就提出:国外教师管理有考核“合格”即自然晋升的制度。要依法“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就必须打破僵化的违反“按劳分配”原则和《教师法》精神的“职称指标限制”政策;否则,就应该让“教师职称”退出历史舞台,真正建立起符合教师发展规律、确保教师“正常晋级增薪”的好制度。网友怎么看?

依法“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让“教师职称”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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