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獲刑18年 內蒙古首例宣判蘭某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12月9日10時,今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內蒙古自治區首例宣判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案件在五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老大”獲刑18年 內蒙古首例宣判蘭某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該案案情複雜,涉及被告人人數眾多,五原縣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老大”獲刑18年 內蒙古首例宣判蘭某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判決認定,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蘭某某為了控制、壟斷五原縣砂石料市場,組建巡山隊,購置巡山車輛、租用房屋,製作巡山隊標誌,僱傭被告人王某等人有組織地在烏拉特中旗前山一帶、烏加河鎮、德嶺山鎮、五原縣和勝鄉、什巴鄉等地巡山、巡查,形成以被告人張某某、蘭某某、王某、李某(另案處理)、杜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王某某、趙某、高某某、張某某、蘭某某、鮑某某、付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另案處理)、韓某(另案處理)、郝某(另案處理)、包某某(另案處理)等組織、領導參加的相對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對部分砂石場及拉往五原縣境內的砂石料大車司機多人進行多次攔截、恐嚇、毆打、威脅,不讓購買、拉運其他砂石料場的砂石料,對同行敲詐勒索、阻止經營,稱霸一方。為索要砂款採取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內部層級分明,組織體系較為穩定,通過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脅手段,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控制、壟斷經營砂石料市場,非法聚斂錢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經濟、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

“老大”獲刑18年 內蒙古首例宣判蘭某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五原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蘭某某、張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1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組織成員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至1年不同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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