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司法責任制改革後司法公信力建設

論文提要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大力推動依法治國和反腐敗,司法公信力有了很大提升,然而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司法責任制的開始實施後,隨著審判權下沉、分散行使、案件裁判尺度不一的風險隨之增加,同案不同判問題凸顯。改革後,法律統一適用面臨裁判規範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個很好的機遇,同時也產生了很多新問題和挑戰。本文針對司法責任制改革這一背景,分析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以及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司法責任制 司法公信力 對策建議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程度的體現之一,凝聚著社會群眾對國家和政府的期望,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標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列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公信力建設也面臨著一些新問題、新形勢,而其中司法責任制,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必將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建設產生重大影響。如何在司法責任制這一新背景下把控好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正確方向,充分發揮改革的優勢,進一步推進司法公信力建設,成為依法治國進程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司法公信力的內涵

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有很多種解釋,而其內涵歸結起來我認為可以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和司法機關本身所具有的司法能力,是能夠公正司法從而獲得社會公眾信賴認可的自身品質;另一方面是社會大眾對一個國家或地區司法狀況的認知和評價,是整個社會對政府和司法機關的認可信任程度,也是司法公正程度在群眾意識中的反映。

二、司法責任制語境下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現狀

( 一) 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總體情況

審判權力運行的行政化及其帶來的司法不公等問題,要求去除審判活動的“行政化”,實現法院內部獨立。推行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貫徹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適應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運行新模式。① 在推行審判權運行去“行政化”的歷程中,主要採取瞭如下舉措。

第一,推行員額制改革。“員額制是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建立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法官員額制的核心價值在於建立職業化的法官隊伍、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資源方面的保障。”②

第二,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一方面限縮審委會討論案件的範圍,強化審委會的業務諮詢與指導功能; 另一方面完善審委會運行程序,嚴格委員選任條件,強化辦案過程的“審理”屬性,落實發言與表決民主化、科學化制度。

第三,建立審判團隊模式。創新審判組織模式是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實踐中,各地法院不斷探索審判團隊辦案組織新模式,突出法官和合議庭的裁判主體地位,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推動院庭長迴歸辦案一線,獨立行使審判權,基本形成了以審判團隊為辦案主體的審判權運行組織架構。③

第四,建立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長聯席會議制度。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長聯席會議制度是司法責任制改革中的一項創新制度,其制度運作機理在於取消院庭長案件審批制後,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辦理,通過“專家會診”的方式,為法官、合議庭就法律適用提供諮詢、參考意見,從而統一案件裁判標準的制度。

第五,推動裁判文書籤發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籤發一直以來備受各界詬病。改革裁判文書籤發機制,推行裁判文書籤署制。取消院庭長對案件的審批制,裁判文書由法官直接簽署。

第六,完善審判權運行監督管理機制。在審判管理模式上壓縮管理層級,實現審判管理的扁平化; 在審判管理內容上強化服務保障功能,加強宏觀指導。通過明確審判監督的主體與職權,細化審判監督權力的邊界與程序,確保監督不缺位、不越位。

第七,構建法官辦案責任機制。構建法官績效考評機制,建立法官業績檔案制度,完善辦案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審判權運行責任機制落實到位。從上述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措施的實踐運行情況來看,效果突出,成效明顯。通過上述舉措的改革,突出了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辦案組織單元精簡緊湊,激發了法官辦案的積極性,提升了法官的凝聚力與責任感,增強了法官公正司法的意識,工作激勵效應明顯,辦案數量和辦案質量得到顯著提高,整體辦案質效得到進一步提升。

三、司法責任制改革後存在的問題

( 一) 裁判規範供給不足⑤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案件數量的增長,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大量湧現,如涉及生育權、祭奠權、日照權、享受自然的權利、運動的權利等案件,由於缺乏明確的裁判規範,在一定時期困惑法官作出裁判結論。尤其是涉及新技術合作開發、技術成果市場應用的技術合同等疑難複雜案件大幅增加。此外,隨著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涉及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件數量呈現爆發趨勢,且案件重要性以及疑難複雜程度均有極大突破。由於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成文法的天然侷限性,導致現有的法律規範體系無法為法官裁判這些新型、複雜、疑難案件供給明確的裁判標準。加之法官認知、地域差異、信息不通暢等因素,難免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可見,裁判規範供給不足或無法適時滿足社會糾紛解決的需求,是制約法律統一適用的基本因素。

( 二) 部分法官辦案思維尚未轉變正如前述,此輪司法改革的顯著特點就是突出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的目標。在改革的過程中,也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部分法官習慣於過去院庭長把關、審批案件的辦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獨立辦案的能力。改革前,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遇到自己拿不準的案件時,就會主動向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尋求“幫助”,本質上是通過尋求“幫助”以分散審判責任; 改革後,去除法院內部“行政化”的效果明顯,法官獨立裁判案件的環境變好,但部分法官基於害怕擔責的心理,辦案思維尚未轉變,仍然沿襲改革前的模式不去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以準確適用法律,而去尋求“幫助”,無法為統一法律適用提供人力資源基礎。

第二,在改革初期,法官職業保障的相對滯後、“人案矛盾”突出,影響了法官辦案的積極性,法官辦案時間無法保證,法官職業保障相對滯後,司法輔助人員配備不足,立案登記制的實施使得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激增,“人案矛盾”突出。我院法官年均結案超過130件。法官平均分配在一個案件的工作時間僅有2天。加之糾紛類型紛繁複雜,新型案件、敏感案件較多,案件處理難度較大,法官長期超負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官對法律論證的分析深度以及法官的辦案質效。

( 三) 部分法院審判監督與管理定位不準

正確處理放權與監督的關係是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必須重點關注的問題。在改革的過程中,部分法院對審判監督與管理定位不準確,影響了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整體效能的發揮。第一,部分法院沒有科學界定院庭長審理案件的範圍。《責任制意見》對院庭長直接辦案、參與案件審理的數量有一定的要求。但實踐中部分院庭長以行政事務繁重為由,辦理一些簡案、速裁的案件,而不是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沒有發揮院庭長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指導作用。第二,部分法院為了去除法院內部“行政化”,簡單削弱院庭長的審判管理職權,忽略了中級以上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業務指導、審級監督等職能,取消了院庭長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方面的職責。第三,審判監督與管理機制不健全,監督機制效果不佳,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凸顯。多數受訪法官認為院庭長在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方面“基本不管”或“管得太少”,認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後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裁判標準不統一”“疑難案件裁判效率降低”。可見,在推行裁判文書籤署機制後,原本由院庭長對裁判標準統一進行審批把關的職能未能得到較好的轉化與銜接。

四、影響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因素

由其內涵可見,司法公信力並不是一個單一維度的概念,而是同時包含自身司法水平和社會反映的雙重內涵。這也就決定了建設司法公信力必然要顧及到兩個方面:一是司法公正的程度;二是社會群眾對於國家司法的認識和評價。具體到司法實踐上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辦案質量。辦案質量是司法公正的命脈。一個高水平的司法案件能夠深入人心,甚至成為法治建設進程中的里程碑,而一個不公正的案件卻對司法公信力有著強大的破壞力,可能會在社會上產生非常壞的影響。

2.司法行為和司法作風。司法行為不規範、司法作風不良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存在偵查取證不規範、變相刑訊逼供的情況,還有一些司法機關辦案效率低下,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在司法作風方面,少數司法人員對待群眾仍然是態度蠻橫、推諉敷衍,社會反映差。這些都成為司法機關不敢、不願公開司法的原因,導致司法公開形式化,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建設。

3.媒體和輿論的引導。現在輿論的力量越來越不容小覷,呈現出傳播速度快、面積廣、影響大的特點。因此,正確引導輿論、堅守法律立場、保持新聞的客觀中立態度,在新形勢下也顯得尤為重要。

三、發揮司法責任制改革優勢,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

司法責任制是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良好契機,同時也是一項重要挑戰。要充分發揮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優勢,正確把握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方向,我認為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改革現行的司法管理體制。如果說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那麼司法獨立就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前提和基礎。之前個別地方部門超越職權干涉案件,個別領導批條子、打招呼等干預司法的行為已經在社會上備受詬病,對司法公信力有一定不良影響,推進司法獨立已經成為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開展,司法機關實行“人財物省級統管”已經確定並逐步實施。這對於減少地方干預、促進司法公正有著重要意義。但是在實現省級統管之後,地方黨委、紀委等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關係還應進一步調整,以達到既能避免地方不恰當的干預,又能實現黨委等部門的有效領導和監督。另外,垂直管理雖然會減少地方干預,但也要注意上下級單位的縱向行政關係對於司法獨立的影響。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司法體制中各部門權力和責任的分配問題,對於一些大、要案,可以建立向最高檢、最高法院等領導部門請示諮詢備案的環節,或者異地督辦、多方聽證研究等制度,減少干預,加強監督。

2.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類管理制度。司法獨立問題不能一蹴而就,由於現實條件的約束,我們不可能將司法活動完全獨立於黨政機關之外,一些重大複雜、敏感的案件,一旦處理不當,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大要案黨內報告和行政指導等制度仍然不能摒棄。“檢察官負責制”、“法官負責制”也應該逐步進行。在司法責任制實施初期,在司法人員素質和司法獨立的保障條件都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可能完全由獨任檢察官、獨任法官承辦負責仍然不太現實,辦案組、檢委會等組織機構應該有所保留。因此有必要對案件處理進行嚴格分類。部分普通案件由檢察官、法官獨立處理,稍微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由辦案組處理,或者上升到檢委會、審委會進行討論。特別重大、敏感的案件進行“特殊辦理”。為了避免“特事特辦”出現濫用的現象,應該嚴格規定“特殊案件”的範圍,或者將特殊案件層級上報,繼而指定辦理或者嚴格督辦等。建立司法責任制之外的特殊責任制度,以保證“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為司法獨立的順利開展保駕護航。

3.責任承擔問題。司法責任制的重點在於“責任”二字,如何合理制定責任承擔的範圍、追究責任的限度,是司法責任制能否順利運行的關鍵。

首先,責任主體必須明確。無論是主要辦案人員還是分管領導、一把手,只要參與案件,就要建立相應的處理案件記錄。不同意見或建議、會議記錄也應該儘量完善,以便有效約束權力,嚴格責任追究。另外,司法活動是一項具有專業性、複雜性、親歷性的高難度工作,而且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都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再高水平的司法人員也不能保證所有辦理的案件都達到各方滿意完美無缺。若是懲戒過嚴,就會出現司法人員不敢獨立辦案、推諉工作,或者更傾向於穩妥而可能有失公正的情況。但是如若責任制度過於寬鬆,又容易使司法責任制陷於形式化,縱容司法錯誤。因此應該合理把握限度,堅持主客觀相適應的原則,既要做到對司法腐敗零容忍,對重大失誤嚴肅處理,也要對一般的司法失誤謹慎認定,對較小的司法瑕疵適度豁免。

4.隊伍建設問題。促進司法公正,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從根本上要加強司法機關隊伍建設。一是改善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提升司法人員地位。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長期以來我國法官、檢察官的地位相對較低,職業待遇保障與一般公務員無異,這也是一線辦案人員缺乏,難以引進和留住優秀法律人才的原因之一。除了從物質方面對司法人員進行工資福利、安全保障、退休待遇等改善之外,精神上應該有所鼓勵,適當提高司法人員的社會地位。在司法機關內部,應該建立以法官、檢察官為中心的司法理念,逐步代替以院長、行政官員為中心的心理模式。增強辦案人員的榮譽感和責任心。二是完善制度改革,規範司法行為。逐步完善並落實司法機關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人員分類、工作職責、考評標準、懲戒措施等。針對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例如偵查行為不規範、不尊重辯護權、庭審不規範等,重點解決。調整和完善考評標準,建立合理科學的考評指標,注重案件質量和公正,加強考評民主性、公平性。三是加強思想建設,建立法律信仰。司法人員的思想素質與社會公正、法治建設息息相關,思想道德建設應該放在首位。政治上,應該堅持黨的領導,關心人民疾苦,時刻保持一個國家司法人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業務上,樹立對法律公正的信念,尊崇法治,司法為民,不斷提升自我價值,建立匡扶正義、為依法治國大業做出貢獻的偉大抱負。

五、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措施

( 一) 進一步完善裁判規範的供給機制

“裁判規範是指法官在司法中所援引或構造的、適用於當下案情( 個案) 的裁判規則。裁判規範包括法官援引一定規範所直接形成的裁判規範和法官運用一定規範而構造的裁判規範兩種情形。”④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在進一步完善裁判規範供給機制上的作為。一是加強對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的研判,加強規範解釋體系建設,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意見。隨著社會發展改革、科技進步以及國家發展戰略的變化,社會新問題、新矛盾凸顯,加強新類型案件的研判工作非常重要。當前,尤其要加強財稅金融領域改革、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一帶一路”建設等領域新問題的研判工作。二是進一步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共發佈了16 批共87 個指導性案例,對指導各地法院裁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指導性案例也存在檢索難、識別難、參照難等適用困難情形。對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備選案例的篩選機制、評估與發佈機制、指導案例的檢索機制以及參照指導案例的激勵機制等。三是進一步完善法律統一適用問題的實證調研機制 。 充分調動各級法院研究室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學者、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等人員在法律統一適用方面的實證調研作用,建立健全資源協調配合機制,立足審判實踐,研究真問題,尋求實方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完善裁判供給機制方面的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在深圳、 瀋陽 、 南京 、 鄭州 、 重慶 、 西安等地設立六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最核心的職責是探索可持續生產公平的制度以回應社會需求,真正的使命在於為社會提供裁判規則,統一法律的適用標準。 巡回法庭自建立以來,積極探索統一裁判尺度的機制,如推行類案檢索機制 、 裁判文書交叉檢驗制度以及實行法官聯席會議討論制度等,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 巡回法庭的設立具有多重價值,其核心價值在於推進法律的正確實施、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 因此,應充分發揮巡回法庭在統一法律適用方面的作用。 因祖國地域廣闊以及區域發展因素,法律實施受地域因素影響較大,有必要建立健全涉及法律統一適用疑難案件的彙集機制,並由上述六個巡回法庭負責收集所轄區域的疑難案件。 對於涉及全國範圍內同類案件統一法律適用問題的案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以確定裁判規則,從而指導各地審判。⑤ 第三,地方各級法院在完善裁判規範供給機制方面的作為。一是要進一步完善標準化辦案體系。對此,深圳法院的實踐經驗值得推廣與借鑑。二是繼續完善區域性、行業性的典型案例制度。地方各級法院,尤其是中級以上法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針對地域性、行業性較強的疑難複雜案件,充分論證,定期編選、發佈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為法官辦案提供參考。此外,建議法院依託現代信息技術,開發建設案例庫,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

( 二) 建立健全法律統一適用的諮詢機制

建立健全法律統一適用的諮詢機制,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在統一法律適用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主要有離任院長、審判業務專家、法學理論研究專家等人員,審判經驗豐富,法學功底深厚,充分發揮這些專家在法律適用問題上的論證作用,必要且可行。第二,轉變審判委員會的功能定位。在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後,審判委員會的核心功能應當定位於統一法律適用,並以此為中心完善審判經驗,總結運用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以及審判管理程序,健全履職保障和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 三) 進一步完善法律適用的制約機制

完善法律適用的制約機制,主要是為了有效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一,堅持庭審中心主義原則,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程序保障,從而統一司法裁判標準。⑥

第二,充分發揮當事人在法律適用方面的作用。德日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的法討論義務制度、法官觀點指出義務制度,本質上是吸收當事人在案件法律適用方面的智慧,是對當事人聽審請求權、辯論權保障的具體體現。通過給予當事人就案件裁判表明法律適用意見的機會,幫助法官適時修正心證,選 擇合法、合理的法律適用的方案,作出公正的裁判結論。

第三,深化裁判文書說理與公開制度。裁判文書說理與公開制度能夠有效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尤其是法律適用的說理。在我國,裁判文書說理不足,削弱了判決的公信力與說服力,確實屬於司法現實。當前,制約法官裁判文書說理的關鍵因素在於法官因“累”無暇顧及和因“怕”不敢說理兩項。對此,需要優化裁判文書說理的環境,建立健全裁判文書說理的激勵機制,完善法官違法說理的認定標準,科學設定裁判文書說理的獎懲機制,深化裁判文書公開機制,從而促使法官願說、敢說,有能力、負責任地說理。

第四,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法律適用的審級監督。破除司法行政化的弊端,促使上下級法院審判業務指導與被指導關係的迴歸,確保上下級法院審判獨立,發揮審級制度的作用,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③

第五,加強案件質量評查,規範自由裁量權,統一裁判標準。遵循司法規律,科學設置評價指標,案件評查突出裁判的核心事務,強化對法律適用情況的評查。

第六,法官責任追究與懲戒制度。實踐中,部分法官辦“關係案”“人情案”,為了作出自己想要的裁判結論,扭曲法律原意,違法解釋,損害了法律的統一適用。對此,需要暢通違法審判線索的發現渠道,建立違法審判責任的認定機制,解決以往辦案責任虛化、落地難的問題,進而有效規制法官裁判行 為,統一裁判尺度,促進法律的統一適用。

( 四) 進一步提升法官法律適用的能力

法官作為裁判案件的主體,其自身職業素養直接關涉法律的統一適用。進一步提升法官法律適用的能力對統一法律適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非常關鍵。俗話說,打鐵還需自身硬。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第一,轉變依賴院庭長辦案的慣性思維,養成獨立辦案的職業思維。法律適用是通過法官的職業思維來完成的。不僅要養成獨立辦案的自覺,還需要培養有利於法律適用統一的法官職業思維,主要包括遵循程序規則優先的程序思維、從靜態到動態認定事實的系統思維、從抽象化到具體化法律適用的科學思維以及注重闡釋裁判理由的辯證邏輯思維。⑦第二,明確法官入額標準,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在推行員額制改革的過程中,還存在諸如偏離改革目標、入額標準不明、優秀法官流失等問題。明確入額標準、遵循讓優秀法官迴歸審判一線的制度邏輯,為法律統一適用提供堅實的人力資源基礎。第三,強化法官法律適用能力的培訓與交流。加強培訓與交流學習是增強法官法律適用能力的重要方式。通過會議、講座、論壇等形式強化法官交流學習,增強法律適用能力。進一步完善法官在職培訓制度,依託現代信息技術,通過現場與網絡教學培訓雙機制,提升法官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論證寫作能力。第四,建立健全法官增強法律適用能力的保障機制。加大對法官培訓的投入,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教學場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網等。

六、結論

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有利維護司法權威,促進法律信仰的形成,促進生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靈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作為司法責任制改下的員額法官應樹立法律職業群體中的權威,著重在理念、機制、制度、方法以及司法環境等方面來綜合完善,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標。(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莊伏雲)

參考文獻:

①蔣惠嶺: “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5 年第2 期。

②範明志: “法官員額制的核心價值”,載《人民法院報》2014 年11 月10 日,第2 版。

③馬淵傑: “司法責任制下審判團隊的制度功能及改革路徑”,載《法律適用》2016 年第11 期。

④謝暉: “民間法與裁判規範”,載《法學研究》2011 年第2 期。

⑤李想: “最高法巡回法庭首向最高法審委會提請討論案件”,載《法制日報》2015 年11 月6 日,第1 版。

⑥蔣安傑、李想: “嚴格證據裁判原則統一司法審判標準”,載《法制日報》2015 年8 月28日,第2 版。

⑦ 孫海龍、高偉、李小鵬: “法官職業思維對統一法律適用的作用”,載《人民司法》2007 年第1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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