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的財產由誰行使所有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集體所有的財產由誰行使所有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0條和第61條的規定,“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由此,集體所有的財產由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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