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硕律师|拆迁户要信访还是“信法”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有大量的信访户,遇到各种疑难杂症都想着上访,我们不否认上访的作用,但是要理性看待上访。今天浩硕律师与您一同探讨,在征地拆迁中到底应该信访还是“信法”。

信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上访”,是指老百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以上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的原因在于老百姓遇到的困难或是问题在当地政府没有得到解决或是老百姓对当地政府的解决方案不服,由于在人们传统的观点里会觉得官官相护,因而不会选择当地的法院转而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访。

浩硕律师|拆迁户要信访还是“信法”

信访作为一种独立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独立救济制度,人们认为上访的成本低,效率高,因而在征地拆迁中也会成为很多拆迁户的首选。在此,我们一起探讨信访这种救济制度的优劣。不可否认信访确实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也要明确信访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信访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才能到达领导手里,更有甚者,会有截访、堵访现象。因此,你的信访有可能都没有被领导接触的可能,这样的话又何谈信访效率高呢?一次信访相对于诉讼确实成本低,但是一个问题十次信访,百次信访甚至数十年的信访呢?这样成本还低吗?因此,在征收拆迁中遇到问题时不要一条路走到黑,在信访路上艰难地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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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据此可见,信访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恶化仲裁能够解决的争议和纠纷时排斥的。同时,《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和复核的救济途径,信访人行使了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言外之意,信访人无法针对信访结果再次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针对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而上访,在上访还没有结果时房屋可能已经被强拆,被拆迁人接着对房屋强拆上访,周而复始,常年下去上访没有取得理想效果。同时,这也导致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结束。被拆迁人就错过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

有的被拆迁人会直接选择专业的律师为为其在拆迁中争取最大的利益。律师相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对征收拆迁程序、对补偿方案的合理性更加了解,而且根据长期的执业经验对征收拆迁中的那些招数更加熟悉,选择专业拆迁律师便多了一份放心。从结果上来说,选择律师才是更加效率高、成本低的一种方式。

综上所述,建议大家在征收拆迁中遇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多一份信任,多一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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