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中易用错的标点符号,看完才发现,很多错误还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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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中易用错的标点符号,看完才发现,很多错误还在犯

1.中文数字序号后面要使用顿号。如:“一、二、三、”等等。

2.“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作序次语时,后面用逗号(,)不用顿号(、)。

3.有括号的序次语后不用标点符号。如(一)(二)(三),(1)(2)(3),①②③等等,这些序号既然用了括号,就不能再加顿号及其他标点。

4.阿拉伯数字和拉丁字母作序号时应该用下脚圆点号“.”。如:“1.2.3.”“A.B.C.”“a.b.c.”等等,这些数字或字母后面不能用顿号(、)。

5.单独成行,行使标题职能的句子末尾不用句末标点,即使句内有其他标点。

6.冒号“:”误为比号“︰”。在表示时间时,只能用半角冒号(:),不能用比号(︰)。如九点半用数字表示应为“9:30”,不能为“9:30”(全角冒号)或“9︰30”(比号)。

7.破折号应是“——”,是一条直线。常误用为两条一字线“——”或连接号“—”。把两条一字线变成破折号的方法是:将其用黑体表示,两个一字线就连在一起了。

8.连接号只有三种。一字线“—”,表示起止范围,读作“到或至”;半字线“-”表示前后是一个整体,读作“杠”,常用在型号等表示上;浪纹线“~”,常表示数量的范围(多为阿拉伯数字),多数情况下可与一字线“—”互换。

9.句中省略号只有六连点(……),其前后不能有任何标点符号。如:“雄伟庄严的人民大会堂,是首都最著名的建筑之一,……。”,此句中省略号前后的标点符号应该删去。

10.公文的编号应该用“〔〕”不能用“[]”。

以上10点常见错误,你犯过几点?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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