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偉江丨刪除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條款,是時候了

昨日看到新聞說,《人民法院組織法》在修訂,有全國人大委員提出,應該刪除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條款,即《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這樣奇特的法律規定,如何出臺,恐怕也只能等立法者來解釋。這個法律出臺之後,兩高還專門出臺了一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其中規定了,法院可能要判無罪的,或者死刑的,或者檢察院抗訴的,要通知檢察長列席。

但實踐中,由於彆扭,很少有檢察長去列席,因為,畢竟審判委員會是法院決定如何判案的,檢察長列席,並發表有罪意見,而被告人這邊沒有律師出席,一旦法院的意見和檢察長不一樣,法官就必須充當辯護人的角色。除非法院的觀點和檢察長完全一致,如果完全一致,也沒必要列席。因此,這是一個悖入悖出的制度安排。

但這個制度安排,在目前的大背景下被激活了。背景就是在職務犯罪的偵查權歸屬監察委,檢察院的偵查部門合併到監察委之後,檢察院在尋找新的角色定位。以前民間有句順口溜,檢察二把劍,一把插公安,一把插法院。因為,檢察院的徽章上是兩把劍。

但現在檢察院手頭的劍歸監察委了。所以,你可以看見,檢察機關在努力尋找一些新亮點,譬如提前引導公安機關辦案。我想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未必會喜歡,因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其他國家不一樣,不是檢察院主導偵查,而是偵查機關主導偵查,檢察院一般只是提出,那裡有縫,替我收集補丁,補丁齊了,案子就移到法院,法院再打幾個補丁,案子就成了。當然,檢察院、法院還是有個案是堅持的。

除了提前引導公安機關偵查之外,檢察機關還在積極準備公益訴訟中,有所作為。另外的有所作為,就是各地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新聞中,各地檢察長紛紛去列席,然後在微信上紛紛被責難。

因為如果檢察長列席的邏輯成立,其實,公安局長也該列席檢委會,一旦檢察院不批捕的討論,或者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也需要公安局長髮表意見,監委主任也可以列席檢委會。只有法院院長無處列席,因為是在最下游,最下游的人最倒黴,實在沒法過癮的話,考慮列席監獄黨委會。

這樣的結果是角色混亂,將《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互相配合,給架空了。偵查者、檢察者,審判者之間,開會結束,不知道自己到底我是誰?最終是悖入悖出。

最終結果是,以偵查為中心,因為本來,公安主導偵查權,也是和法治原則違背,如德國法,我國臺灣地區法,檢察官本身乃是偵查程序的主人。(林珏雄《檢察官論》),因為,這樣的規定的目的,是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需要一個嚴格受法律訓練及法律控制的法律官來監督控制警察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這就是為什麼檢察官需要司法資格,而警察不需要,(角色不一樣,警察的角色也不是檢察官、法官所能勝任的)。

另外,檢察官主導偵查,也可以把篩漏功能,把一些不成立犯罪的案子,給篩選出來。按照學者的說法,最好的法官,最完美的審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偵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惡果。(見林珏雄前書頁12)。

我國目前在提倡以庭審為中心,即讓審判者負責,當然,如果嚴格以這個要求的話,審委會也不該討論案子,應該只討論政治紀律等大事項,但既然審委會不廢除,至少大體上,還是法院在審理,那麼檢察官列席,是會嚴重干擾以審判為中心的努力。

以審判為中心,嚴格強調兩造之間的平衡,在檢察官和律師之間,在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檢察長列席,是打破了這種平衡。

只能加強以偵查為中心的現狀。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是事後(庭後)監督,不滿意法院判決,可以抗訴,法院違法,可以提出糾正。

(坦白說,在監委的制度下,這樣的法律監督職能,能否實現,是否適當,是值得商榷的),而不是在個案中,既做公訴人,又做法官。因此,全國人大法工委委員提出,要刪除這個列席制度,是完全合理,符合法治原則,更符合我國司法改革的方向的。

檢察機關失去很重要的偵查角色:丟了兩把劍,在重新尋找自己的定位,我覺得,檢察機關的真正定位,是在把守檢察機關的真正角色內核:法律守護人。檢察官制度的設立目的,就是法治國之棟樑。因為,既可以制約警察,又可以協助法官,確實是一個承前啟後的作用。

做好審查起訴,堅守刑事訴訟法的審查起訴標準,不合格的案子不批捕,不合格的案子不起訴,這才是檢察機關的真正陣地,而且,每一次後退,都會對公民權利產生不可逆轉的損害。

因此,這次檢察機關的失去偵查權,某種意義上不是壞事。列席審委會容易,公益訴訟做一些也容易,但真正引導公安訴訟,缺乏足夠法律支持,估計也就是說幾句而已,但真正難的,就是做好自己的本職:法律守護人。

民間有話,撈魚摸蝦,耽誤莊稼。我希望這次《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能進一步,刪除檢察長列席制度,法治建設,也是點點滴滴中進步的。

形勢也逼著檢察機關,把握主要陣地,面對公安、監委的壓力,做好審查起訴工作,堵住無罪案子的入口,在法庭上,協助法官形成客觀正確的裁判。手裡雖然沒有兩把劍,但心裡有一把更神聖的法律之劍。

滄海橫流,方顯英雄本色。檢察機關沒有了硬實力,只靠軟實力,確實到了,考驗法治國之棟樑們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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