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高利贷 套路贷 吸血鬼

高利贷是指将钱给他人后,收取特别高的利息。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和资本主义早期,高利贷都是合法的。只是在近代社会,高利贷才为法律所限制,欧美国家都禁止高利贷,如加拿大年利率超过60%即违法,德国借贷利率不得超过20%。我国法律对高利贷的界限是年利率不超过24%。国家从法律层面上禁止经营高利贷。

一、高利贷的几种方式

1、“砍头息”高利贷:砍头息类似于港澳的大耳窿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就是先扣利息,如砍头一样。如借钱一万元,债主扣1000元(或者将约定的利息先扣下),借贷人只能得到9000元。还款时则要按10000元借款本金连息一起偿还。这种砍头息的高利贷,一般月利率3%-6%不等,也有10%-20%的超高高利贷。

2、“驴打滚”高利贷:这种借贷就是利滚利,期限一般为1个月左右,月利率3%以上。到期不还,利息翻番不说,还要把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越滚越多,很快就会使借贷数额不断连续翻番。

3、“羊羔息”借贷:这种借贷就是借一还二,当年翻番。年初借10000元,年末还20000元。

高利贷是指月利息超过2%的借贷利率。月利2分年息24%;月利3分年息36%;月利4分年息48%;月利率5分,属于超高利息,年利率60%;6分利的年利率72%;8分利的年利率96%;9分利的年利率108%;1毛利率则为年利率120%。如果放贷者采取了砍头息或驴打滚的计息方式,借贷利息一年内就可以超过本金一倍甚至几倍以上。经营高利贷者如果采取了一些诈骗套路,就会使高利贷数倍翻番,从而演变为套路高利贷,从而使借贷者陷入无底深渊。

二、高利贷的现状

高利贷是一种趋利行业,当利率达到30%以上时,就会使得一些资金持有者疯狂起来,而投身于高利放贷。当高利贷经营者不断获得高利回报而加倍投资的时候,就会拼命吸取借贷人的鲜血。

近年来,国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一些中小型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如雨后的蘑菇一样,迅速占领了民间借贷业务的坡地,其中许多经营贷款的公司为了规避法律,他们采取了服务费、手续费、中介费、提前扣息等方式将贷款利率扩大到法律允许的利率50%以上甚至更多。与此同时,各种校园贷、P2P平台也应运而生,纷纷发放高利贷并通过系列化的套路,使得很多借贷者无法自拔。这些经营高利贷、套路贷的人们大肆吸收民间资本,从而使得高利贷经营形成势力,在金融市场中兴风作浪,搅得大地一片哀嚎与骂声。

有的企业家因借高利贷破产了,有的商人因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跳楼了,许多大学生因高利校园贷无法偿还被迫辍学或自杀了。而那些放贷者却拿着贷款学生的裸照,继续威胁恐吓欠钱的女大学生们。一时间,校园里谈贷色变,令许多借了高利贷的学生昼不能学,夜不能寐,有些女学生不得以而舍身坠入高利贷的陷坑里无法自救。

有一段时间,温州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行数不胜数,当借贷资金链断裂之后,许多公司老板不得以而"失踪",从而使得放贷者也血本赔光。

有许多放贷者,利用手头的雄厚资金存入银行成为大客户,然后又拉银行人员下水,内外勾结从银行大量低息贷款用于放高利贷,从而威胁了我国的金融体制的安全。

当银行业开始限制金融类公司贷款以后,高利贷经营者则向社会公众集资。用高利息诱惑许多人飞蛾扑火般地投资。如,有段时间温州的89%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资本规模超过1200亿元。当高利贷经营者被抓或者放贷资金无法收回时,就导致诸多社会不安定事件。

2011年山东邹平诸多高利贷金经营者破产,大量投资者的发财梦碎,许多人因此而家破人亡。如朱某兄弟等4人共同向他人放高利贷400余万元,因与另两名放贷者发生争执,朱氏兄弟二人被“追杀”死亡。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经营高利贷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往往不择手段。《白毛女》歌剧中的黄世仁逼死杨白劳,喜儿被逼入深山成了白毛女的故事,就是最典型的高利贷吸血故事。高利贷最大的恶性,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放贷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息,逼债不择手段,一旦逼急了,使得借贷人失去生活勇气的时候,或借款人自杀,或借款人以极端手段加害放贷人。这种血的教训,对于律师来讲,是经常可以见到的。

三、高利贷和套路贷经营者失去理智时,就是吸血鬼或吃人肉不吐骨头的恶魔。

许多经营高利贷或者经营套路贷的人,本身就是混社会的人,他们不在乎法律,也不在乎违法后果,他们向借款人逼债的手段是无所不用的。一些混社会的人为了经营高利贷或套路贷,他们会设立多家连锁的财务咨询公司,融资咨询公司,金融咨询公司,投资置业公司。设立这些公司门坎低,不需要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办一纸个体工商执照就可以。还有一些高利贷、套路贷的经营者,则直接与外地的民营金融公司挂靠,找个写字楼,安几张办公桌,在报纸上登个广告就可以开业,工商机关基本不审查。

经营高利贷或套路贷者有这样一些特点:

1、胆大妄为,违法集资。

以放贷为业的高利贷、套路贷经营者,个个都胆大包天,他们明知对社会集资违法,并可能犯罪,为了获取高利润,他们不惜违法,采取各种手段,对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以身试法,在所不惜。

2、不计后果,无限扩张。

以放贷为业的高利贷、套路贷经营者,在极高利润的诱惑下,对违法金融经营的风险根本不予考虑。面对资金需求的市场,他们无限扩张,不断吸收公众资金,采取各种手段从银行套取资金,放贷时不计风险。一旦资金断裂,无法支付存款利息或偿还银行贷款,“跑路”往往是第一选择。

3、无情无义,六亲不认

经营高利贷或套路贷者的最大特点,自他们踏入这个行业以后,就会失去人性、失去亲情。无论是亲戚还是朋友,只要与他们发生的借贷关系,一切情感都会丧失怠尽。对于高利贷或套路贷经营者来讲,钱是祖宗,比爹娘妻儿都亲。

4、穷凶极恶,伤天害理

高利贷或套路贷经营者一旦发现贷款利息无法收回或者本金也有可能损失的时候,他们就会变得极其凶恶,为了讨债,他们会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骚扰、绑架、侵宅,妨碍生活、甚至殴打伤害债务人。更有甚者,有些放贷者会对债务人拍摄隐私裸照,故意散布后,逼迫债务人生不如死。虽然,高利贷或套路贷经营者也知道如此而为是违法犯罪,但他们相信自己的黑恶手段可以实现一切目标。因此,国家把用暴力和侵犯人权的高利贷或套路贷经营者也列为扫黑除恶对象是罚当其罪,极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5、贿买法权,以法施恶

近年来发生的许多高利贷或套路贷诉讼案件,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性判决并有律师在案件中穿针引线,这确实是司法界的极大悲哀。在许多高利贷和套路贷案件中,无论放贷者采取何种违法犯罪手段,在公安阶段会被告知:“经济纠纷,公安不管。”个别被报送检察院机关审查的案件,会被告知:“事实不清,不批逮捕。”如果作为 民事案件到了法院,债务人会被告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从高利贷和套路贷一开始,就有律师帮助设计若干套路,包括银行流水、阴阳合同、套路合同、抵押登记等等,一切手续,几乎天衣无缝。即使案件遇到了清正的法官,也难以判断是非。

综上分析,高利贷或套路贷经营者因为贪婪高利息的回报,他们不仅将自己的自己资金用来放贷,还采取各种手段借钱、集资、贷款放高利贷,赚钱的时候,每日里花天酒地,挥霍财富,资金链断裂之后,则采取欺骗、诈骗以及其他犯罪手段维护自己的私利。作为律师,所能看到了每一起高利贷、套路贷案件,不仅法律关系极其复杂难以分清,而且每起案件都是一篇篇血泪故事。放贷者每天挖坑不止,下套不断,再聪明的借款人也难以看清,难以招架。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躲债,放贷者坚信“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他们会组织黑恶势力对债务人及家庭成员无休止地围攻和折磨,最后会把债务人的血吸的一滴不剩。黑吃善,黑吃黑,这是高利贷经营圈里公开的秘密,高利贷、套路贷经营者的贪婪,血腥,会让债务人绝望,以致于毁灭自己。

笔者以上所言,只是沧海一粟,远不及高利贷或套路贷业界内血腥之一二。笔者的足迹踩过了中国的东西南北中,哪个地方都有高利贷或套路贷经营的血史故事。对此,我深感无力,因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允许高利贷和套路贷如此猖獗发展,也不过只有短短的十几年,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历史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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