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能賣給外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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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錢,我們需要了解宅基地買賣的條件。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

3、轉讓後原則:“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數量超標,以後進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超過部分需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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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相關規定事項,宅基地可以繼承,但其轉讓交易受到嚴格限制。一戶一宅,有一戶兩宅的有轉讓意向可以相本集體無宅基地成員轉讓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宅基地可以賣給外村嗎?

實際上在現實的農村,外村人購買他村房屋也不是個例。在其村購買多餘的宅基地建設房屋(廠房),也都是被村集體批准了。那麼這是為什麼呢?

其原因一,現在的農村以不是90年代中期,農村處在房屋建設高峰期,宅基地緊缺,村民之間往往因為宅基地而鬧糾紛。村集體又無地可分的尷尬局面。

二,隨著農村城鎮化的不斷髮生,農民進城的意向,及人口不斷增加,處在農村的舊舍老屋大部分都空了起來。現在農村的老屋對於一部分農民來說就是種地回去的臨時住所,又叫(地窩棚)。所以把空出房屋轉讓出去。

那麼購買宅基地的方式就是房帶地,地隨房走。先取得房屋所有權。

我們從宏觀上看,國家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和維護農民兄弟的合法權益。在國家現行的成鄉一體化發展政策下,今後會有一部分農村人進城發展,也會有城裡人到農村創業,那麼土地也會隨著創業的大潮變化而變化。那時集體土地(宅基地)也會向承包田一樣可以不選擇轉讓對相。

以上僅個人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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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政策,農村宅基地能賣,但只能賣給本村人,不能賣給外村人。

原因是什麼呢?——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申請並批准,使用權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

所以,要買賣成立,雙方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要都是農村居民;二、要是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宅基地賣給別人後,會有什麼後果呢?那就是:以後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這很可能意味著,在農村將沒有固定住所。

因此,除非萬不得已,賣宅基地還是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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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能賣給外村嗎?

敲黑板!地皮是屬於國家的,宅基地更是國家的,任何人和組織都無權私自買賣。

我們的說法是,可以買房子賣房子,你賣地皮試試?農村的房子可以賣,但不是宅基地,可以把房子賣給本集體的農業戶口人員,就不可以賣給集體之外的人員,也包括城市戶口的。

農村的宅基地好像天生就有獨特性,農民可以佔用使用很久很久,甚至可以世襲,沒有使用年限的說法。雖然這次土地確權書上有起止日期,但是按照國家的說法,地隨房子走。你的房屋還在,就可以繼續擁有這塊宅基地。

國家土地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可以看出,農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在農村宅基地法又規定,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

私自轉讓宅基地的協議是無效的,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一旦事後發生糾紛,當事人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擔責。外村人買了你的房子,宅基地的使用權還是你的,這個變更不了。但是,集體就會對你的行為作出懲罰,要麼收回,要麼不會再審批你另佔宅基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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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使用權歸符合條件的本村集體內成員,也就是本村的農民。在本村集體內是可以轉讓使用權的,但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也就是一個村的。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轉讓村集體要同意。轉讓後,轉讓人再也不能申請宅基地。

2014年底的《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有提到,探索歷史形成的一戶多宅,超標準宅基地的有償使用,以及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注意,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不能賣給外村的,只能在本村集體內,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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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站在政府方面,為了統一管理,這樣將宅基地賣給外村的人是不行的。在新疆的建設兵團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有個地方的宅基地大多賣給了外村的人,他們沒有本地的戶口,管理也不是屬於宅基地的單位管理。他們拉幫結派,造成嚴重的管理問題。後來嚴禁宅基地買賣給外來戶,買賣宅基地要經過當地政府同意。

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 條規定,該規定的內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由此規定引申出只允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有些人鑽法律的空洞認為已有的規定都沒有明確禁止非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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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稍微有一點法律知識的人都應該知道,我國的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只能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使用權轉讓!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該條確立了宅基地所有權嚴格禁止買賣,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需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

所以,你所謂的把宅基地賣給外村人只不過是把宅基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了他,而宅基地的所有權依舊在你!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居民的特有權利!

在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宅基地是廣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申請或變相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也就說不屬於農村居民,而是城鎮居民的話,是不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雖然目前我國已經有極少數地區,如河北省進行了農村宅基地試點改革,允許城鎮居民回到農村與農民合作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合作,大力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但是我國的大多數地區目前不允許城鎮居民獲得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向農村居民轉讓!

誠然,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

所以,你家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給你外村的農村居民!當然,前提是得雙方簽訂好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及其他要件,這個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最後,筆者提醒你一句,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一旦你把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出去,就無法再獲得新的宅基地,請你慎重決定。

《糧油市場報》官方賬號首發於在悟空問答!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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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任意買賣、交易”。

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土地,農民所擁有的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的適用對象僅限集體成員,雖然國家法律允許土地使用權合法的流轉,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集體內部轉讓,並且轉讓者不能再被批准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是為了清晰產權,保障農民的財產權收益,讓農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依法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農村宅基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是可以流轉的,如果你要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那是絕對不可以的。

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轉讓行為應徵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2.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需要分情況而定,主要看買賣的對象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所以宅基地賣給外村人屬於無效買賣。


土地論壇


根據目前的土地法律法規,屬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宅基地是不能由農戶對村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自行買賣。當然,由於是法律所不允許,那麼在國家房產交易中心也就不存在為農村房屋的買賣進行登記、許可及產權轉移了,也就是如果農戶存在私自買賣行為,因為權利主體不能轉換,即使雙方有合同約定,也不會受法律保護,對於受讓人是存在很大風險的,所以,這也是農村房產幾乎沒有買賣行為的根本原因。




如果農戶是對村集體內的成員出售宅基地及房產,這個就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受讓戶在本集體內沒有分配宅基地,受讓後不違反農村集體“一戶一基”的政策,那麼,在經由村、鄉鎮同意後由國土管理部門進行確權頒證,實際上這個過程也與買賣無關,只是原擁有使用權的農戶放棄權利後由村集體進行的承包權及使用權的重新分配和確認,至於原擁有人與後擁有人存在一定的交易行為,這個行為不被集體或土地管理部門參與或記錄,純屬民間個人行為。

第二,如果受讓戶已經在本集體有宅基地,那麼,受讓後就違反了“一戶一基”的農村集體土地政策,這個行為同樣不被村集體及國土管理部門許可和認證,視為無效,在原權利戶在村集體內消亡後,村集體有權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



雖然目前農村宅基地還沒有法律法規允許農村宅基地及房產進行買賣,但不代表今後也不能。根據國家政策層面的細微變化可以推測,將來可能會出臺相應法律法規,在繳納一定稅費及村集體的相應管理費用之後,允許有閒置的或願意放棄農村宅基地相應權利的農戶將農村房產出售,同時將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轉移,宅基地轉移時會分幾種情況,第一,向本集體成員轉移而其沒有其他宅基地,轉移後不違反“一戶一基”,則進行正常轉移並確權頒證;如果已經在本集體內已經有他處宅基地,則也可以進行轉移,同時要向村集體每年或一次性繳納一定額度的宅基地使用費,或者叫租金,不進行確權頒證。第二,向本集體之外的人員出售農村房產,村集體按年或一次性收取規定年限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費或叫租金,對該買賣行為進行許可登記,在房產管理部門進行不動產登記發證,宅基地很可能不會進行確權頒證,而只配發土地租用證或類似手續,到期後村集體有權繼續收取集體土地使用費的。


原生態鄉村


農村的宅基地不可以賣給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徵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物權法》第154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裡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徵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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