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兒!棚戶區改造房屋遭直接強拆竟提不起訴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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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訴區政府和街道辦強拆違法竟因“被告不適格”而遭駁回起訴?中級人民法院如此裁定正確嗎?本文,在明律師王家才為大家以案說法,淺析徵地拆遷維權訴訟中的這樣一個細節但很重要的問題。

【基本案情:棚戶區改造直接被拆,竟提不起訴來?】

山西某市李先生的房屋因棚戶區改造項目被納入徵收範圍,區政府發佈了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但在徵收雙方未達成補償協議,區政府亦未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李先生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李先生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李先生所訴的強制拆除行為系由街道辦事處實施,區政府不是組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主體,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李先生對拆除行為不服,應以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據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了李先生的起訴。

怪事兒!棚戶區改造房屋遭直接強拆竟提不起訴訟來?

【律師分析:開了庭不宜再裁定駁回起訴】

在明律師認為,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全案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訴權保護的原則。

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第五條也規定,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已經立案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根據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立案階段的審查內容。如果已經立案受理,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在其發現對該案不具有管轄權時,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非裁定駁回起訴。

需注意的是,即使是移送管轄,一般也應當在一審開庭前作出。如已開庭審理,再以沒有管轄權為由移送,則明顯會導致訴訟程序的空轉,增加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負擔,積壓爭議。就本案而言,一審法院已開庭審理,且已經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了相應的審查,就不宜再行裁定移送管轄。其次,即使經過審理確定當事人起訴區政府缺乏事實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之規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也具有一審管轄權,可以對本案審理,以“判決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駁回原告對區政府的起訴,並對適格被告作出實體判決,而不應當全案駁回起訴。

通過此案,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是一個專業、複雜、充滿變數的維權方式,其中可能面臨的問題、困難可謂是一個接著一個,按下葫蘆起來瓢,往往沒有一帆風順的事情。越是這樣,就越需要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廣大被徵收人的足夠信心與耐心,才能在最終贏得屬於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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