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6未成年殘忍施暴肢解殺人,你怎麼看,如何才能禁絕此類未成年犯罪?

九州神行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當今社會和以往不同。

以往的社會比較封閉,人相對比較老實,一般來說十三四歲孩子絕大部分是溫順膽小的。

但現代社會孩子發育的早,心智成熟較快,十三四歲相當於以往十六七歲。

而一些孩子明確知道存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知道犯了死罪也沒事。

之前薩沙寫過一個案子,兩個少年聯手姦殺了一個女高中生,其中一個是從犯,參與殺人沒強姦,犯案時是13歲,根本就不需要坐牢。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未滿14週歲的孩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主犯也就是強姦又殺人的,因不滿16週歲也沒有判死刑。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好在主犯後來成年以後,又犯有嚴重的十多起搶劫罪,最終還是被槍斃。

那個從犯也因為搶劫罪被判刑10年,後因癌症死在牢裡。

如果他們之後沒有作案,從犯根本就沒事了,殺人也沒事。

就是知道有這回事,很多孩子肆無忌憚的犯罪。

湖北十堰市一名年僅14歲的男生入室搶劫一名20歲女大學生並將其殺害,因年齡還不滿14歲,根本就沒事。

湖南邵東縣3名殺害女老師的未成年人,因為都未滿14週歲,根據我國法律不負刑事責任,被送往工讀學校。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總數佔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又佔到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


薩沙個人認為,應該將承擔殺人這種嚴重犯罪 法律責任的年齡從14歲降到12歲。

在英格蘭,對於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於惡意,就可以將他們“看成”已滿14歲,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於不滿18週歲犯有嚴重罪行的,尤其是慣犯的,應取消減輕處罰,甚至應該重判。

薩沙負責任的說,如果不滿18歲就能故意殺人,尤其是有計劃有組織殺人的少年,長大以後也絕非好鳥,對於社會會是巨大的威脅。

大家就想想,讓你十三四歲去殺人甚至還分屍,你敢不敢?別說十三四歲,就算薩沙這種中年人一萬個裡面也沒一個敢的。

貌似保護了這些未成年犯罪的權力,請問那些受害孩子的權利誰來保護?

薩沙最支持蔣介石的一句名言:該賞的賞,該罰的罰,該殺的殺!


薩沙


請一定要相信,有些人渣秉性難移,任何寬容都是對受害者的對不起。也許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可以免去他們死刑,但極端殘暴的犯罪事實,無期徒刑可能更適合他們。

逼良為娼、肢解屍體,慘不忍睹,罪大惡極。

事情發生在15歲山西女孩以送書為名的離家出走,女孩一家是山西人,來陝西榆林工作有段時間了。9月22日女孩說有同學借書,她去送,晚上6點出去再也沒回來,第二天女孩親戚家男孩通過QQ聯繫上她,中午見面後女孩表示晚一會會回家。

但誰也沒想到,至此之後,女孩的家人再也沒聯繫上過她。

在焦急的尋找中,女孩家人報警尋人,並把尋人啟事貼滿了大街小巷。

可是誰也不曾想,兩個月後,這對父母接到的卻是警方的認屍通知,而且女孩的身體還被分成好幾塊。

隨後警方將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

據嫌疑人述說,他們先是在9月23日晚上由楊某、白某、賀某帶女孩到商務賓館賣淫,嫖客不滿意,於是楊某、白某、賀某、張某、喬某五人便將女孩帶到楊某叔叔家,對其進行扒光衣服毆打,直到第二天發現女孩已死。

此時他們似乎並沒有太多害怕,把事情告訴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隨後6人肢解了女孩。

而這6名嫌疑犯的年齡在14-17歲之間,也就是說,他們全部都是未成年。

按照未成年保護法,他們必然得不到死刑的處罰。

但其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我不希望看到他們只是判十年或者幾十年或者很短的刑期,這樣惡劣的人格,何必讓其出獄後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無期徒刑更適合他們,把牢獄坐穿更適合他們。

另一方面,類似的未成年人犯罪,除了進一步加重刑罰的處罰外,我認為教育(包括學校和家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己的孩子什麼秉性,我認為家長比任何人都清楚,對於這種惡劣的孩子有時候想讓他們長記性必須付出“血的代價”,子之過,父之過、師之過也……

女孩的“離家出走”我不清楚具體原因,但多半與父母對其的關心不夠有關,這也是大多數在外打工家庭應該注重的地方,孩子的心理健康會讓其有正確的認知觀。


李阿冰


近年來屢屢曝光未成年人傷害案件,未成年人之間的法律完善成了重中之重,如何杜絕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從各方面進行一個系統的完善和教育。

對於11月19日陝西神木縣破獲的未成年少女被殺案件,手法殘忍,而犯罪嫌疑人竟然是六名未成年人,據悉,該初中生少女被六名同齡未成年脅迫賣淫,並且殘忍殺害,對該少女進行了肢解,特別惡毒。


該案件在全社會引起了高度關注,未成年人屢屢犯罪,並且手法殘忍,這讓人不得不深思對於未成年法律的完善。

將《未成年保護法》進一步完善,增加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措施,當然,未成年人需要保護,但是那些手段殘忍的殺人犯未成年也需要保護嗎?答案是否定的,應該從處罰措施上進一步完善。

而且對於未成年人的監督和教育也要進一步完善,改變原有的教育模式,而不是縱容和嬌慣,而且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杜絕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儘可能的減少和杜絕未成年的犯罪率,需要全民去監督,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更要加強未成年人的管理和監督。


珞珈評論社



落葉歸根xx


血債血還!統統死刑並立即執行!不然,此類惡性案件將更多!請磚家們再不要以保護未成年人為藉口放了他們,咱們的法律應是懲惡揚善,保護的應是那弱者、無辜者,應是那被害致死致殘者,而絕非這些小畜牲!殺了他們吧!法律保護的應是未犯罪的未成年人,而絕非殺人的未成年者!


釣魚路上


是上帝賜人靈魂是出現了故障,讓這麼可愛的祖國花朵注入了魔咒,比曰本的731部隊的細菌戰還可怕,慘絕人寰。

一,是學校教育岀了問題嗎?不可能吧,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別的孩子能學好,單單就出了這幾個壞蛋。

二,是社會風氣帶壞了嗎?為什麼沒有帶壞別人,就帶壞了這幾個人渣。

三,是家庭教育岀現了問題嗎?有可能,這種不良少年是怎麼形成的,是父母的缺失,還是家庭教育,還是家庭的溺愛造成的。不難而知。

四,這六個殺人惡魔,社會的毒瘤,視人命如草芥,喪盡天良,喪心病狂,所有傷天害理的詞用盡都不為過。千刀萬剮都解不了恨。

綜上所還:如有相同觀點,通議千刀萬剮者請關注我,不通議者批評我,不喜勿噴,謝謝!



飛絮989


初中女生給未成年6人施暴肢解,這種痛苦萬念俱灰,先奸後殺,小小年紀如此殘忍,令人髮指,看得都讓人發怵、顫抖。可憐女孩臨死時該是怎樣的絕望,無助,叫天不靈,叫地不應,唉一朵鮮花凋落了,犯罪男孩要重重懲處還女孩公道。


君兒207323327


今天下午我忽然想起兒子13歲那年的一席話~那是個星期天無意間我發現他的一幅畫,畫的是我揹著他推著滿滿一人力三輪車的糧食……

我很奇怪問他:是誰告訴你我曾揹著你推糧食的?他說:沒有誰這只是他模糊的記憶~我沉默了片刻,想起很多往事,因為從孩子出生就是我一個人在養,他父親從未給他買過一針一線一粒糖……

隨後兒子說:媽媽我要幫你報仇,不然沒機會了,再過幾個月我就14歲了,我很驚訝問他你想怎麼報仇?他說他上上週就買好了刀,準備大年三十去他父親家給他兩刀……

我真的沒想到在老師眼裡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在鄰居眼裡一個禮貌懂事的孩子居然會有這樣的想法……

和孩子聊了好久,才打消了他的念頭,主動把刀給了我,如今兒子18歲了依然絕口不提爸爸這兩個字,我也從不去揭他心裡的傷疤,只想和他安安穩穩的過日子,待他成家立業足已……

我覺得現在大家眼裡的孩子,並不是我們那個年代的孩子,他們成熟早,法律意識比我們強。

如果這6個孩子其中有一個是我的,哪怕我是那個14歲孩子的媽媽,國法留他一條生路,回家後我也會給他準備最後的晚餐,因為我不想讓未來的某一天他再害人,太可怕了,我自己教不好,那我就親手毀了他……


8780123089


禁絕此類未成年人犯罪,在目前的條件下,是不可能的。現在未成年人犯罪大年齡越來越小,手段越來越殘忍,那些對生命的冷漠,都讓人不寒而慄。人類有史以來,自私性就伴隨而來,依靠法律才能遏制犯罪。但是,法律並不萬能。法律只能威脅尊重法律的人,對於不知法,不守法的人來說,未必管用。所以,在可以預見的未來,犯罪依然會大量的存在。我們所能做到的,就是加大懲治力度,比如降低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個人的建議是,只要是嚴重犯罪,沒有負刑事責任的年限。比如,美國有30多個州就沒有任何年限,只有少數州有年限。

真要徹底禁絕犯罪,可以用科學技術來解決。比如,可以在所有人類大腦裡面安裝一個自動裝置。平時,這個裝置不起作用,人類如果採取犯罪措施,這個裝置就會有化學作用,強制終止這種犯罪過程。隨時技術的發展,人類必將改造自身,從有機生命體進化到電磁態生命體。這樣,人類都可以在計算機虛擬世界生活,壽命無限延長,一個人就是一個宇宙的主神。這時候,人類就無法犯罪了,因為在這個宇宙之中,所有的事物(包括人類)都是數學模型,都是虛擬的,主神意識只有一個。你還需要犯罪嗎?


懷疑探索者


只有不把《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成《未成年人縱容法》,才能有效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下稱:保護法)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或者少受傷害,而不是縱容未成年人犯罪。

現在普遍的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依據《保護法》不受法律約束,本身就把未成年人用法律規定的形式凌駕於法律之上,違背了憲法:任何人不得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之規定,注意:是任何人。

《憲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礎,任何法律、法規不得違背憲法。如有違背,以憲法為準。所以,《保護法》中關於未成年人犯法不受約束,或者應該減輕處罰的規定應該依法取消。

《保護法》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不是縱容犯罪。

依據憲法規定,保護法可以改為: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進行同樣的處罰。對未成年人進行的犯罪,進行法律規定內最大限度的處罰。

只有這樣,才能使《保護法》真正起到保護未成年人、打擊罪犯的目的。

而不是讓《保護法》成為一些罪犯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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