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協商不繳社保屬於犯法!根據法律,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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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時時拍案說法/360度拍案說法,全文1443字,閱讀全文3分12秒。

【案例一】打工仔藥店輸液死亡 單位未買社保被判賠8萬

打工仔黃某才工作期間身體不適,請假到一家無行醫資格的藥店輸液,用藥後心跳驟停死亡。由於黃某才所在的公司沒有為他購買社保,近日法院終審判決該公司賠償黃某才近8萬元。

黃某才是東莞一家音響公司的員工,2005年,黃某才以黃某亮的名義入職公司,公司用黃某亮的身份證信息購買工傷保險時,發現黃某亮在其他公司已經購買社會保險,因此不能再為黃某亮購買工傷保險。公司查問之下得知黃某才的真實身份,要求他更正身份,並協助公司購買社保。黃某才稱他的身份證丟失了,並表示不需要公司購買社保,如果發生事故也不需要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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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5日10時,黃某才在工作時感覺不適,向組長請假休息半天,當晚6時許到附近一家藥店治療。輸液用藥後,黃某才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2007年9月13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黃某才所發生的事故屬工傷。音響公司不服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

【以案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黃某才自行到沒有行醫資格的藥店就醫,但音響公司確實沒有為黃某才購買工傷保險,因此法院判決其需支付黃某才賠償金近8萬元,並按法定標準繼續支付黃某才年邁父親和年幼兒子的撫卹金直至供養條件消失之日止。音響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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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依員工意願未繳社保 單位被裁定依法補繳

楊某於2008年3月進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操作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工作期間,食品公司沒有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6月24日,楊某以食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食品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食品公司主張其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單位寫了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所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在於楊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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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

【以案說法】

繳納社保是強制義務,不依當事人意志改變。

楊某於2008年即進入食品公司工作,雖然寫了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但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雙方的義務,《勞動法》第72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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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即便是楊某寫了保證書也是違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張不能夠作為其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的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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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雖然讓用人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但卻可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所引發的支付工傷待遇的主要義務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生育、失業、養老等也類似,但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孰輕孰重不言自明。

以上是小編總結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案例,從中我們不難發現,即便是職工申請不繳納社保,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雙方經調解後會達成協議,企業補繳所欠的社會保險金。相對於仲裁和訴訟手段來說,使用調解程序解決勞動糾紛省時省力,是職工維權的不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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