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保驾护航—《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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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保驾护航—《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三)

导语

拥抱新时代、践行新思想、实现新作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为了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让更多的人关注和了解这一重要内容。即日起,杭锦发布将持续推送《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内容,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进行一次深化学习,积极参与到人居环境治理当中,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保驾护航—《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三)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18年8月24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十二条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方式,推动可降解农膜和标准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现农牧业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鼓励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人养殖场、养殖户。弃用秸秆应当就地还田。

第三十四条

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处理农村牧区养殖粪污、过剩秸秆、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第六章 村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旗区人民政府指导村容镇貌管理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村容镇貌建设应当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文物。

第三十九条村容镇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苏木乡镇、嘎查村临街、迎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

(二)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

(四)新建镇区道路和村内道路时,应当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第四十条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和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四十一条 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划定公路两侧汽车修理、餐饮住宿等场所的车辆停放区域,保障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村镇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设,不得临街临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挡的棚圈。

第四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消灭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的下列行为: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七)其他影响村容镇貌的行为。

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保驾护航—《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三)

本期编辑:阿拉腾其木格 总编辑:刘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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