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生禁駕
近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佈2018年10月16日以來,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禁駕的12名駕駛人名單。
其中,有9名駕駛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另有3名駕駛人因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
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申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需要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禁駕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以下兩種:一是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名單曝光
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一
醉駕致人死亡被終生禁駕
2018年3月25日5時許,楊某駕駛閩CW2XXX小型轎車在石獅市外東環路D021號路段與吳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及吳某當場死亡。經石獅交警對楊某的血樣乙醇濃度進行檢驗結果為180.39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石獅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
2018年9月30日,石獅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作出吊銷楊某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肇事逃逸被吊銷駕駛證
2017年10月27日05時38分許,周某駕駛無牌三輪電動車沿泉州市東西大道豐州往泉州方向逆向行駛至泉州市東西大道豐州鎮尾園村口路段輔道時,與正向行駛的蔡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蔡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周某駕車逃逸。
周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8年10月22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作出吊銷周某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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