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黑涉惡案件 9人因罪獲刑

怀化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黑涉恶案件 9人因罪获刑

懷化新聞網訊(記者 田敏 通訊員 周純華 龔俊利)11月29日上午,懷化中院、會同法院、漵浦法院等三家法院依法對鄧洪喜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綁架、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楊建軍、宋愛軍等7人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案,向城聚眾鬥毆、故意毀壞財物案等3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20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參與此次集中宣判的旁聽。

1999年以來,漵浦縣新田鄉綠坡村3組村民嚴紹橋(已判決)先後糾集和網羅被告人鄧洪喜與戴小紅、陳文福、戴英華、舒孝壽、舒象水、嚴紹和(以上六人均已判刑)等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閒雜人員,以嚴紹橋家為據點,一切行動聽嚴紹橋指揮,在漵浦縣橋江鎮、新田鄉、油洋鄉等地大肆進行有組織的故意傷害、綁架、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壟斷和控制當地的磨芋、百合、木材等農林產品市場的收購、強行收取金礦礦主和木材加工戶的“保護費”,稱霸一方、掠財斂財,逐漸形成了以嚴紹橋為老大,鄧洪喜、戴小紅、陳文福、戴英華、舒孝壽、舒象水、嚴紹和、陳黨生(已判決)、舒清德(已判決)等人為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鄧洪喜作為嚴紹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參與故意傷害他人並致1人死亡、1人重傷,參與綁架6次,勒索財物數額共計57 600元;參與搶劫8次,劫取財物共計25 600元,參與敲詐勒索4次,勒索財物共計18 400元,參與非法拘禁1次,拘禁他人40餘小時。2006年,嚴紹橋組織被搗毀,鄧洪喜一直在逃,直至2018年被懷化市公安局抓獲歸案。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鄧洪喜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楊建軍、宋愛軍等7人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案

2017年4月,湖南省綠林市政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會同縣三角塘水廠原址改擴建工程。因工程位於會同縣林城鎮大橋村,楊建軍、宋愛軍等12人多次找到該工程負責人張曉明,強攬取水泵房土石方工程,並多次煽動村民阻工。迫於無奈,2017年5月21日張曉明代表項目部與楊建軍等人簽訂施工合同,工程造價175000元。楊建軍等人支付相關村組好處費,支付龍海濱、龍建平等六人好處費,讓其退出。楊建軍等人租賃挖機等機械設備、僱請司機組織施工,並確定由楊建軍等人在工地具體負責。2017年6月,該項目部轉運渣土時,楊建軍、宋愛軍等人再次阻攔並強攬該工程。項目部為項目正常進行,提出自行僱車轉運渣土,並按每車50元支付給楊建軍等人,但楊建軍等人不同意,繼續強攬該工程,項目部被迫以51800元將該工程承包給楊建軍等人。2017年7月下旬,楊建軍等人暫停取水泵房土石方工程施工並要求加價40000元,項目部不同意,楊建軍等人就再次阻攔工程施工。項目部被迫以20000元的價格將另一工程承包給楊建軍等6人。

2017年3月,楊建軍等6人以會同縣溼地公園項目在該村地段,必須由本地人承包,採用阻工、威脅等方式阻止挖機進行施工,並索要30000元。工程項目部迫於無奈,給僱請的石武、石定響加價結算後,再由石武、石定響將每小時50元的差價支付給楊建軍等人。獲利5000元由楊建軍等人分贓。2017年12月,楊建軍、宋愛軍、龍海濱找到會同縣汙水管網鋪設工程承包人,以工程經過大橋村地段,強行索要財物。承包人被迫以“管理費”的名義支付給楊建軍等3人6000元。

結合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於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會同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建軍、宋愛軍等6人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二年一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2萬至3萬不等罰金;對被告人龍海濱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6000元。

被告人向城聚眾鬥毆、故意毀壞財物案

2017年9月21日,向亮與呂軍(均已另案處理)在漵浦縣觀音閣鎮,因“坳山”一賭場被漵浦縣公安機關搗毀一事發生口角,進而扭打,呂軍用石頭將向亮頭部擊傷。2017年9月27日,向亮在觀音閣鎮警予村帶著事先準備的砍刀、梭鏢等兇器,組織本案被告人向某等十餘人在漵浦縣觀音閣鎮防洪大堤上集合,等待呂軍一夥前來鬥毆。當天15時許,呂軍一夥與向亮一夥在防洪大堤上碰面後,雙方隨即展開劇烈衝突。期間,被告人向城等人持刀砍向對方,在打鬥中,向亮、向野等人不同程度受傷,而後呂軍一夥人四散逃離。向亮一夥人追趕不上,返回時見向野等人受傷很氣憤,便將呂軍一夥人留在現場的三臺車用砍刀打爛,隨後逃竄。經鑑定,被打爛的三臺車損失為共計人民幣19670元。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於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漵浦縣人員法院對被告人向城以聚眾鬥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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